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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医科大学关于数据安全与保密管理的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9-07-01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为加强我校计算机网络的数据安全管理和互联网信息保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国家保密局《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及其它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暂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由计算机及其相关的设备、设施(含网络)和配套的软件组成的。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是指保障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并确保计算机功能的正常发挥。

第二条 机房是保证系统安全运行的重要地点,工作人员不经主管领导同意不得将保密信息带出机房,不得进行介质拷贝,不得通过屏幕显示和打印方式输出机密信息。外来参观人员,不经主管领导批准不得进入机房、不得进行拍照和摄像。机房管理人员要坚持对电源柜、电源接插件、空调开关的日常检查,确保及时发现安全隐患。机房监控录像资料须留存三天以上。

第三条 在信息采集、处理、传输、存储过程中,须避免人为或自然因素造成信息丢失、泄露、破坏。

第四条 利用防火墙、加密等技术措施,防止电脑黑客盗用本校信息及非法入侵我校计算机系统进行破坏。

第五条 各部门应加大宣传信息安全力度,增强用户网络安全意识。

第二章 数据安全管理

第一条 各类信息数据是学校信息化工作的重要资源,对网络信息系统的数据处理和数据管理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方法和技术手段,保证校园网数据的安全,防止数据丢失、篡改和失窃,数据要有专人管理和保存,要定期对数据进行备份处理和转储。

第二条 各单位要提高网络信息安全防范意识,加强信息安全保护措施。对网络信息系统上担负重要数据处理和管理的服务器、计算机要做到专人管理或专管专用,并建立完整的使用登记及维护日志。

第三条 涉及业务管理的(如组织、人事、财务、纪检等)服务器和计算机,必须使用可靠的防范技术,保证业务数据系统的安全可靠。业务管理、档案信息等重要数据的输入、输出、存储、安全技术工作由主管单位负责。

第四条 各单位网站的相关数据(网页文件,数据库)应根据自身网页内容更新的情况,定期从信息网络中心拷贝,采用移动储存或光盘刻录等方式进行数据备份,并由专人保管。

第三章 上网信息保密管理

第一条 上网信息的保密工作,坚持“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信息上网必须经过信息提供单位和分管单位的严格审查和审批,确保涉密信息不上网。各单位网站信息内容更新应由单位指定的信息员完成。各单位应担负起本单位网上信息安全的检查职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上报。

第二条 本校局域网为校园内部网络,任何接入单位不得私自另行开设出口。涉及保密信息的网络必须与公共信息网实行物理隔离。要加强对涉密信息源的保密管理,在与公共信息网相连的信息设备上,不得存储、处理和传递秘密信息。

第三条 强化监督与管理,明确各级领导的保密责任制,切实落实各项保密制度,确保在公共信息网上不发生泄密事件。要加强上网人员的保密教育和管理。提高上网人员的保密观念,增强其防范意识。

第四条 凡在校园网上开设交流互动栏目的单位和用户,须经校主管部门审批后报信息网络中心备案,并明确其保密要求和责任。

第五条 学校各网络信息提供单位要认真履行保密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园网上发布和传播国家和学校的涉密信息。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信息网络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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