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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制度】关于教职员工服务期不满违约处理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7-10-26 | 稿件来源:学校办公室 |

第一条 凡经过公开招聘来校工作的人员,或学校以在职、定向、委托等形式培养的博士、硕士研究生,须与学校签订服务合同,履行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

第二条 服务期限内,原则上不得调动、辞职、报考统招研究生、自费出国或转移人事关系做博士后研究。

第三条 若因特殊原因,本人要求调动、辞职、报考统招研究生、自费出国或转移人事关系做博士后研究,须提前三个月报经学校批准,并按规定赔付违约金和培养费、工资、津补贴。

第四条 违约金按违约人未履行完的服务期限每年一万元计算,不满一年者按月计算;培养费、工资、津补贴依据违约人履行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按比例计算。

第五条 违约人办理相关赔付手续后,方可办理调动、辞职、报考统招研究生、自费出国或转移人事关系做博士后研究手续。辞职和自费出国人员的人事关系,须转往人才市场。

第六条 对不辞而别的违约人员,学校于次月起停发工资,并在相关媒体发布公告,限期办理相关手续。三个月内仍拒不办理相关手续者,解除其与学校的人事关系,并依法依规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七条 违约人的人事档案和住房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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