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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共山西医科大学委员会关于选拔 任用处级干部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0-30 | 稿件来源:学校办公室 |

中共山西医科大学委员会

关于印发《中共山西医科大学委员会关于选拔 任用处级干部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医大党[2017]97号

各基层党组织、党委各部门、工会、团委:

《中共山西医科大学委员会关于选拔任用处级干部的实施办法》已经校党委2017年12月21日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国共产党山西医科大学委员会

 2017年12月27日

 

中共山西医科大学委员会

关于选拔任用处级干部的实施办法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规范学校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素质高、能力强、作风正、事业为上、公道正派、密切联系群众、忠诚干净担当的处级干部队伍,结合学校工作需要和处级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和中央、省委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关于干部工作的新思想新理念新要求新部署,坚持从严管党、从严治吏方针,坚持正确用人导向,努力建设一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处级干部队伍,为推动学校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二、基本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七)依法依规、严格程序原则;

(八)综合研判、人岗相适原则。

三、工作遵循

(一)明确导向。树立“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以廉为基”的用人导向,把坚定政治信念放在首要突出位置,把清正廉洁作为不可逾越的底线,把实绩作为重要依据,从学校事业发展出发,坚持以忠诚为本,以责任为重,以践行为要,以公认为上,综合考虑德才、工作实绩、工作作风、工作能力、人岗相适等情况,把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不出事的干部选拔任用到合适的岗位。

(二)严格程序。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和中央、省委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的有关规定,坚决做到按规矩办事,应遵循的原则必须遵循,应把握的标准必须把握,应具备的条件必须具备,应履行的程序必须履行,应遵守的纪律必须遵守,应报批的事项必须报批,把各项政策规定贯彻好、执行好、维护好。

(三)组织把关。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选人用人的新思想新要求,坚决杜绝“唯票取人”。简单地“以票取人”,会冲淡党管干部原则,会导致拉关系、拉票贿选等歪风盛行,让拉票者或“老好人”得利,让埋头苦干、坚持原则者失去希望。组织把关不唯票,是解决问题的关键。选用干部,既要尊重民意,又要比学识、看德才、察实绩,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和把关作用,才能综合选出好干部。

(四)按需配备。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要严格按照学校处级岗位和处级干部职数设置情况,围绕急需补充的空缺岗位进行。坚决做到不超职数配备干部,不超规格配备干部,不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级待遇。

(五)交流任职。为加强学校处级班子建设、优化班子结构,从多岗位历练、提升干部素质的角度出发,新提任的正、副处级干部,除专业性要求较强岗位外,原则上进行交流任职。从教学机构或教辅机构交流到管理机构任职者,需执行“双肩挑”有关规定。

四、条件资格

(一)基本条件

1. 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所规定的基本条件。

2. 符合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新时期“二十字”好干部标准。一是信念坚定。坚定马克思主义信仰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对党忠诚,政治坚定,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二是为民服务。相信师生,依靠师生,全心全意为师生服务,在师生中具有良好口碑。三是勤政务实。立足本职,恪尽职守,自觉践行“三严三实”,求真务实,业绩突出。四是敢于担当。坚持原则,认真负责,在急难险重任务面前勇挑重担,面对矛盾敢于迎难而上,面对危机敢于挺身而出,面对失误敢于承担责任,面对歪风邪气敢于斗争。五是清正廉洁。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央八项规定,坚决反对“四风”,保持拒腐蚀、永不沾的政治本色,廉洁上过得硬。

(二)基本资格

1. 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2. 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3. 近三年年度考核须为合格及以上。

4. 原则上能够任满一个任期。

5. 提任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历。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应为中共党员并具有三年以上党龄。从管理岗位副处级提任正处级的,应当具有副处级岗位两年以上工作经历;从管理岗位正科级提任副处级的,应当具有正科级岗位三年以上任职经历。从专业技术岗位到管理岗位担任正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已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专业技术岗位到管理岗位担任副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已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两年以上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专业技术岗位到管理岗位担任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一定的管理工作经历。

6. 提任教学机构和教辅机构的行政正职者,一般应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职务;提任教学机构和教辅机构的行政副职者一般应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7. 干部身份。

(三)有下列情形的,可优先提拔任用或放宽任职资格:

同等条件下,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职务、博士学位者优先。根据上级有关规定,担任农村第一书记、扶贫工作队队员、援非、援疆人员、挂职锻炼干部,工作表现优秀、实绩突出者,优先提拔任用。工作特殊需要或特别优秀者,可适当放宽任职资格,但需从严掌握。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提拔任用:

(1)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2)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及以下等次的;

(3)有跑官、要官或拉票行为的;

(4)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5)受到组织处理尚在处分期内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

(6)正在接受组织审查、立案调查的;

(7)不作为、不担当、乱作为的;

(8)未如实申报个人报告事项,有影响进一步选拔任用情形的;

(9)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发现有不能进一步使用情形的;

(10)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五、方法和程序

分平级交流和提拔任职两种类型。

(一)平级交流

1. 动议。党委组织部根据工作需要和处级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启动干部平级交流工作意见,就拟调整补充职位和交流意向,提出初步建议。初步建议经“人事酝酿小组”酝酿后,形成工作方案,下发实施。党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对方案中提出的拟任人选开展“六查”。

2. 讨论决定。拟任人选在“人事酝酿小组”进行酝酿。同时征求分管领导和联系领导意见;征求纪委、计生部门意见;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征求党委统战部门意见。属平级重用的,须按要求进行民主推荐和考察。校党委常委会听取人选情况汇报,进行充分讨论后,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形成任职决定或聘任意见。

3. 任职。校党委形成任职决定或聘任意见后,办理任职或聘任手续。行政序列的干部,由校长办公会根据校党委的聘任意见,按程序履行聘任手续。干部的任职时间,党务干部以党委常委会议决定之日算起,行政干部以校长聘任时间算起。按规定需向上级报批的岗位,上级批复同意后,方可任用。由审计处对有经济责任的离任干部进行离任审计。

(二)提拔任职

1. 动议。党委组织部根据工作需要和处级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可以提出初步意向性人选。在干部酝酿过程中,可引入竞争机制,通过比选择优,提出初步意向人选。初步建议或择优程序经“人事酝酿小组”充分酝酿后,形成工作方案,下发实施。组织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六查”,严格把关。特别要重视以“三龄两历一身份”为重点的档案审核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核查。

2. 民主推荐。民主推荐以个别谈话和会议推荐方式进行,会议推荐实行署名推荐。

(1)党政工团管理机构正、副职和基层党组织书记、副书记人选的推荐:

个别谈话推荐:由校党委组织,根据岗位类别、职务级别、部门需求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对符合提任条件的人员进行个别谈话推荐。

会议推荐:由“人事酝酿小组”,根据个别谈话推荐结果、岗位类别、部门需求,结合前期酝酿情况,确定意向人选,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会议推荐。

(2)教学机构、教辅机构行政正、副职人选的推荐:

个别谈话推荐:在拟选任岗位所在单位科级及以上干部、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支部书记范围内(以上范围人数不足20人的单位,可扩大到中级以上人员范围或全体人员),对符合提任条件的人员进行个别谈话推荐。

会议推荐:由“人事酝酿小组”,根据个别谈话推荐结果、岗位类别、部门需求,结合前期酝酿情况,确定意向人选,在意向人选所在单位科级及以上干部、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支部书记范围内(以上范围人数不足30人的单位,可扩大到中级以上人员范围或全体人员),集中进行会议推荐。

根据个别谈话推荐和会议推荐情况,由“人事酝酿小组”讨论,报校党委常委会研究确定考察人选。在动议环节未提出初步意向人选,而没有开展“六查”的,要迅速开展“六查”,随后再确定考察对象。

3. 考察。根据校党委常委会确定的考察对象,制定具体考察工作方案。党委组织部根据干部的德才条件、日常表现、年度考核、民主推荐和人岗相适等情况,进行考察。同时进行民主测评。考察要征求分管领导和联系领导意见,征求纪检监察部门和计生部门意见。考察对象为民主党派或无党派人士的,要征求党委统战部门意见。

4. 讨论决定。党委组织部向“人事酝酿小组”报告考察情况,经“人事酝酿小组”认真分析研判后,提出拟任人选建议,提交校党委常委会研究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形成任职决定或聘任意见。

5. 任职。校党委任职决定或聘任意见形成后,由党委组织部对拟任人选或拟聘人选在校园网、校内公告栏进行任前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所反映的问题,需进行认真核实。对经查核在政治立场、思想品质、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者,由党委组织部部务会研究,“人事酝酿小组”讨论,校党委常委会复议作出决定。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者,办理任职或聘任手续。行政序列的干部,由校长办公会根据校党委的聘任意见,按程序履行聘任手续。干部的任职时间,党务干部以党委常委会议决定之日算起,行政干部以校长聘任时间算起。按规定需向上级报批的岗位,上级批复同意后,方可任用。由审计处对有经济责任的离任干部进行离任审计。新提任的处级干部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间享受相应待遇。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工作的正式任职,不能胜任工作的免去试任职务,按试用前职级安排工作。

六、工作纪律和相关要求

(一)严肃干部选任工作纪律。不折不扣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关于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意见》规定的“十不准”、“十个严禁”及有关纪律规定,严肃组织纪律和干部工作纪律,实行“谁推荐谁负责、谁考察谁负责、谁监督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以坚决的态度,对违纪行为实行“零容忍”。

(二)从严落实两个责任校党委要强化政治意识和责任意识,把干部选任与加强干部管理、坚持从严治吏相结合,与促进事业发展相结合,切实履行管党治党责任,坚决维护干部工作的原则性、严肃性。校纪委要认真履行监督责任,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协助校党委坚决防止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三)严格执行干部选任纪实制度。对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宣布任职各环节的工作情况,都要如实详细记录。选拔任用过程形成的工作方案、署名推荐票和汇总表,考察谈话记录、审查意见、公示情况报告等原始资料,都要严格管理、妥善保存。

(四)加强干部选任联合监督。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吏方针,坚持以铁的决心、铁的手腕、铁的纪律,架起望而生畏的“高压线”。党委组织部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加强监督,形成审查合力。实行干部工作政策公开、选任条件和资格公开、民主推荐和组织考察时间公开,落实教职员工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畅通举报渠道,发挥教职员工监督作用,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

(五)严格保密纪律,严肃回避制度。有关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准泄露选任过程中不应公布的有关内容和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任职和选任回避制度,在考察、讨论决定干部任免过程中,涉及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六)营造良好氛围。各基层党组织要深入宣传好干部标准和正确的用人导向,旗帜鲜明唱响主旋律,最大限度凝聚正能量,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对党忠诚、纪律严明、勤政廉政、敬业奉献,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七、附则

(一)本办法涉及的人员范围包括校本部的在职人员和直属附属医院事业单位编制的工作人员。

(二)本办法由校党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党委组织部承担。

(三)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8年12月31日校党委印发的《关于选拔任用处级干部的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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