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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财制度】山西医科大学学杂费收缴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10-26 | 稿件来源:学校办公室 |

各学院、系(部)、处(室)、馆(所)、中心、医院:

为了加强学校收费管理,规范学生缴费行为,维护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学校教育事业经费及时足额到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订了《山西医科大学学杂费收缴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五日

山西医科大学学杂费收缴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收费管理,规范学生缴费行为,维护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学校教育事业经费及时足额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登记注册的普通本科生、本硕连读生、研究生以及继续教育、高等职业教育等各级各类学生。

第三条 学生应缴纳的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考务费及国家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四条 高等教育属非义务教育。学校依据国家规定,向学生收取学费、住宿费等费用。学生应确立依法缴费观念,主动按时足额缴纳学杂费。

第五条 学杂费收缴,严格执行国家规定和各项收费政策。坚持“收费公示”、“收费许可”制度。计财处代表学校按照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拟定学生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并按规定程序报省财政厅、物价局、教育厅批准,取得《收费许可证》后执行。学费、住宿费等由计财处统一收取、核算和管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学生收取。

第六条 学杂费收入,严格按照国家“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全部纳入学校经费预算管理,及时上缴财政专户,不得截留和坐支。实行“专户储存、计划管理、财政审批、银行监督”。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七条 计财处负责学生学杂费收缴的具体工作,学生处、教务处、后勤保障处等各部门及各院系有义务协助计财处做好此项工作。

第八条 为了方便学生缴费,简化缴费程序,采用银行存储方式(学校统一组织),委托银行在规定时间内代扣代缴。

第九条 学校按学年收取学杂费。

(一)新生缴费。新生被学校录取后,招生管理部门应及时将新生花名册(含电子版)报计财处,由计财处统一委托银行办理学生缴费储蓄卡。后勤保障处应将学生公寓分配情况及收费标准报计财处。计财处核定学费、住宿费标准后,由招生管理部门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缴费时间、缴费方式、注意事项等与录取通知书一起通知学生。学生接到入学通知后,需将学费、住宿费等费用按学校规定的时间,足额存入缴费储蓄卡,以待扣缴。新生入学前,学生公寓如有调整,后勤保障处应及时书面通知计财处,计财处根据变更通知重新核定学生住宿费标准,并在学生入学时办理多退少补手续。

(二)在校住宿学生缴费。在每学年第二学期结束前,计财处、学生处和各院系将下一学年学费标准、缴费时间、注意事项通知学生,学生在下一学年开学前或开学一周内将学费、住宿费等费用按学校规定的时间,足额存入缴费储蓄卡,以待扣缴。

(三)实习学生缴费。学生应在到实习点之前,按学校规定将学费、住宿费等费用存入缴费储蓄卡,以待扣缴。

第十条 计财处按规定时间委托银行对学生学费、住宿费等费用实行批量扣划,根据扣划成功的学生名单打印收费收据,在学生入学报到时发给学生。学生应妥善保管收费收据,以备核查。对于没有开办缴费储蓄卡或存入有困难以及银行扣划不成功的学生,可以现金或其他方式于开学一周内缴清各项费用。

第十一条 计财处设立学杂费缴纳窗口,以方便未办理储蓄卡或需以现金缴纳学杂费的学生。

第十二条 学校向学生收取学费、住宿费等费用时,必须向学生出具合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由计财处统一向省财政厅申领,并负责使用、保管与核销。

第十三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及院系凭学校计财处出具的收费收据办理学籍注册、宿舍安排等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杂费的学生,暂缓注册,如在宽限期内仍不能足额缴纳,则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资助形式,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注册。

第十五条 教务处、继续教育学院、研究生学院应将学生转专业、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等变动情况及时书面通知计财处,计财处及时将有关学生收费变动和缴纳学杂费情况书面通知有关院系。

第十六条 学生缴纳学杂费后,如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学校应根据实际学习和住宿时间,按月退还剩余的学费、住宿费。由学生书面申请,所在院系领导签注意见,教务处、继续教育学院、研究生学院、后勤保障处核定退费金额,报分管校领导审批,附原收费收据,到计财处办理退费。

第十七条 在每学期开学后的一个月内,计财处向学校各相关职能部门和院系通报学生欠费情况,并下发催缴通知书。

第十八条 计财处应定期向校长办公会议汇报学杂费收缴情况。

第三章 助学贷款、学费减免

第十九条 在加强收费管理的同时,认真落实国家关于资助经济困难的学生的各项政策,切实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确保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影响入学和辍学。

第二十条 学生处应积极协助经济困难学生申请助学贷款。积极协调银行,保障助学贷款的及时足额到位。计财处根据学生助学贷款到位情况,及时结转学费、住宿费等,以便准确反映学生缴费情况。

第二十一条 学生处根据国家和上级规定,制定我校学费减免办法,提出减免名单,经学校研究批准、公示后,书面通知计财处。

第四章 奖惩办法

第二十二条 学杂费是学校办学经费的主要来源之一,是学校行政、教学、科研的经费保障,教育和督促学生按时足额缴费,是学校各部门和院系的重要工作职责。

第二十三条 各院系是催缴学杂费的主要负责单位,学生处、后勤保障处协助各院系做好学杂费的催缴工作。学杂费催缴业绩纳入院系、部门、个人的工作考核内容。

第二十四条 对于无故拖欠学杂费的学生,各院系、部门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做好思想工作,督促其及时缴费。对于屡催不缴且不申请助学贷款的学生,取消其评优、评模、评奖等资格,缓发其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等;对于恶意欠费且毕业前仍未缴清学杂费的学生,缓发其毕业证和学位证,发给毕业证明,待其全部缴清后再换发毕业证和学位证。

第二十五条 学生自觉缴纳学费、住宿费等国家规定的费用,应列入新生入学教育内容。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计财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山西医科大学学生收费管理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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