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当前位置: 主页 > 公开制度 >

【工会制度】山西医科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

发布时间:2017-10-26 | 稿件来源:学校办公室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教职工参加学校民主管理的权利,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调动和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我校教育的改革和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及《山西省教科文卫体系统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晋教科文卫体工字[2006]1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对我校2001年10月经二届三次教代会审议通过的《山西医科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进行完善并经教代会联席会议审议通过修定后的工作规程。

第二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民主管理学校的基本形式。是学校内部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教代会制度是我国高等学校民主建设的基本制度。

第三条 教代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按照规定行使职权,开展民主管理工作。

第二章 教职工代表

第四条 依法享有政治权利、与本单位建立正式聘用(劳动)关系的教职工,并且是各二级教代会的代表,均可当选为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以下简称教职工代表)。

第五条 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六条 教职工代表由学校一线的教职工、管理人员、领导人员和其他方面的职工组成。其中,教师不得少于代表总数的百分之六十,中层以上领导干部不得超过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二十,女教职工和青年教职工、后勤职工应占适当比例。

第七条 教职工代表的选举应以各选区组织进行。根据代表选举方案,教职工代表候选人由各选区教职工民主提名,经学校教代会筹备领导组审查后确定。教职工代表的选举采取差额选举的办法,候选人名额一般应多于应选人数的五分之一。选举代表时须有本选区教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参加,候选人获得应到会人数过半数同意方可当选。学校党政领导干部,工会、团委等群众团体主要负责人,民主党派组织主要负责人,应作为代表候选人,将名额分配到有关选区参加选举。教职工代表按选区建立代表团,并推选正副团长。

第八条 教代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或工会对代表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当选的代表是否符合代表条件和代表结构比例,其当选是否符合规定程序。代表经资格审查确认有效后,予以公布。

第九条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教代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民主管理活动;

(三)因参加教代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活动而占用工作时间时,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当享有的各项待遇;

(四)行使民主权利遇到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控告。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学习并模范遵守法律、法规、政策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提高自身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密切联系教职工,代表教职工利益,及时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三)认真执行教代会的决议,完成教代会交付的任务;

(四)定期向所在选区的教职工述职,接受评议。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在单位内部调动工作,其代表资格予以保留,参加调入部门代表团活动。教职工代表退休、调离单位或离岗达六个月以上的,其代表资格终止;不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达一年的,其代表资格不予保留;被开除公职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教职工代表失去教职工信任,经所在选区半数以上教职工同意,可予以罢免。

第十二条 代表出现缺额,所在选区应及时进行补选。补选按规定程序进行。罢免决定、补选代表情况要及时书面报告学校工会备案、公布。罢免决定、补选代表须经下次教职工代表大会确认。

第十三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设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特邀代表一般为有影响的专家学者、离退休的领导干部、获得较高荣誉称号的教职工。列席代表一般为未被选为正式代表的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数不超过正式代表总数的五分之一。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的名额和人员由教代会筹备领导组确定。特邀代表出席各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会议内容确定,由工会发出邀请。

第三章 教代会的职权

第十四条 听取和审议学校行政工作报告、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改革方案、财务工作报告(包括办理教职工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等项社会保险的情况)、行政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方案、校务公开工作报告、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报告和教职工队伍建设等方面的重大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审议并通过学校人事制度、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岗位责任制方案、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教职工培训进修计划、教职工奖惩办法以及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其它规章制度等。

第十六条 审议决定教职工福利费管理使用方案、建房与住房调配及其它集体福利事项。

第十七条 评议、监督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对学校中层以上领导干部从德、能、勤、绩以及反腐倡廉等方面进行民主评议,对工作卓有成效的干部,可以建议给予奖励,包括晋级、提职。对不称职干部,可以建议免职或降职。对工作不负责任或者以权谋私、造成严重后果的干部,可以建议给予处分,直至撤职。上级主管部门应当把教职工代表大会评议的结果,作为考核和任免、奖惩干部的重要依据。

教代会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可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考评干部工作结合进行。

第十八条 教代会依法行使职权:

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做出的决议、决定,全体教职工均应当执行。

凡应当经由教代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未经教代会审议、通过、决定,任何机构和个人做出的决定,一律无效。

教代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和方案如需修改,须征求工会和教职工代表的意见,修改方案的草案应当提请教代会按程序审议、表决。

第四章 教代会的组织制度

第十九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十条 教代会每届任期五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遇有重大事项,由工会或学校行政、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通过工会向党委提议,可临时召开专题会议。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主席团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主席团经教代会民主选举产生,其成员由学校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组成。其中教职工代表人数应占主席团成员总数的50%以上。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工作委员会,完成教代会交办的有关事项。其主要职责是:审议提交教代会的有关议案;在教代会闭会期间,根据教代会的授权,审定属本专门工作委员会职责范围内需要临时决定的问题,并提交教代会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办理教代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人选,一般在教职工代表中提名。学校领导干部不参加各专门工作委员会。

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对教代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草拟教代会会议方案、工作制度草案,提出代表条件、代表名额及分配方案、选举办法草案,提出列席代表、特邀代表名额及人选名单草案,提出主席团、专门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建议名单草案等;

(二)每年年初提请学校党委研究确定当年教代会召开的时间和主要议题;

(三)组织实施教职工代表的选举;

(四)主持教代会联席会议;

(五)检查、监督大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和提案的办理情况,发动教职工落实教代会决议;

(六)组织专门工作委员会和教职工代表开展巡视、检查、调查研究、质询等活动;

(七)对学校违反教代会制度及其它民主管理制度的行为,提出意见并要求改正,必要时应向上级行政部门和上级工会反映;

(八)向教职工代表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组织开展教职工代表的培训、述职和评议工作;

(九)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教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十)组织开展学校民主管理的其它工作;

(十一)检查、指导单位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

(十二)接受上级工会的指导,落实上级工会提出的关于民主管理方面的工作任务;

(十三)管理教代会档案;

(十四)完成教代会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二十四条 教代会的会议、工作、培训经费,由学校行政列支。

第五章 教代会的召开和闭会期间的工作

第二十五条 大会的筹备。

(一)教代会换届时,大会筹备工作由教代会筹备领导组负责。

教代会筹备领导组由学校党、政、工主要负责人组成,党委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工会主席为副组长之一。筹备领导组设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和若干工作机构。

教代会届中各次全体会议的筹备工作由工会承办。

(二)教代会换届时,教代会筹备领导组制定代表条件、代表名额及分配、选举办法,确定列席代表、特邀代表名额及人员;审查代表资格,公布代表名单;提出大会主席团成员建议名单;提出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组成方案草案。

(三)提出大会中心议题草案。

(四)起草年度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和其他需要提交大会审议、通过和决定的文件草案。

(五)制定民主评议干部方案草案。

(六)提出大会议程、日程草案。

(七)制定会议经费预算。

(八)组织代表培训。

(九)发出征集提案通知、提案表,向全体代表征集提案。提案征集一般为一个月。提案内容主要为学校改革和发展、管理、教学、科研、规章制度、教职工队伍建设、工资奖金分配、生活福利等和教职工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提案应一事一议,附议人至少为2人,少于2人的视为无效。也可以以代表团名义集体提出。

提案征集结束后,进行登记、分类、整理并审查、立案。

立案原则是:

1、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2、具有实施价值和实施可能;

3、符合规定程序和提案要求。

(十)在大会召开10个工作日之前,发出年度行政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和其他需要提交大会审议、通过和决定的文件草案,组织讨论,并就代表提出的意见修改文件草案。

(十一)向党委报告教代会筹备工作情况,并建议会议召开时间。

(十二)党委决定会议召开时间,发出召开教代会的通知。

第二十六条 教代会的预备会议。

教代会换届时,大会预备会议由教代会筹备领导组主持召开,届中各次大会预备会议由主席团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参加。预备会议在出席会议教职工代表达到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时,方可召开。预备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教代会换届时,听取会议筹备工作报告,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选举大会主席团,通过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工作委员会组成方案;

(二)通过大会议程;

(三)通过各项议案草案;

(四)通过大会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教代会的正式会议。

教代会在出席会议的教职工代表达到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时,方可召开。

教代会的主要议程为:

(一)校长作工作报告;

(二)有关行政领导作财务工作报告和关于各项专题议案的报告;

(三)提案工作委员会作提案工作报告;

(四)组织代表团讨论、审议行政工作报告及其它议案;

(五)召开主席团会议,听取各代表团审议意见,并由主席团主持修改各项议案;

(六)行政领导干部作述职报告;

(七)评议行政领导干部的述职报告,进行测评;

(八)表决、选举,宣布表决、选举结果。

教代会选举、表决须获得应到会代表半数以上同意,方得通过。教代会选举和对审议通过、决定重要事项的表决均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教代会结束后,学校党委、工会分别向上级党委、上级工会做出书面报告。

第二十八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的工作。

(一)落实大会精神。由工会和党政各部门宣传并组织落实大会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办理提案。由工会将提案转交行政办公会议研究并由行政领导签署后交承办部门予以办理。承办部门应在一月内提出处理意见。提案办理责任部门、处理意见与落实情况应当公示。对于不能办理的提案及理由也应当予以公示。

(三)督促大会任务和提案的落实。工会可以采取组织代表巡视、召开行政领导与教职工代表对话会等形式进行督促、落实。

(四)召开教代会临时会议。凡有在教代会职权范围内、应当由教代会审议通过或决定的重要事项时,应当召开教代会临时会议,按照程序进行审议,做出决定。

凡有涉及学校局部或者部分教职工利益的事项、教代会的决议决定在实施中发生问题或其他非全局性事项,召开教代会联席会议研究解决。教代会联席会议由工会主持,代表团长、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参加。需要时邀请党政主要领导和有关人员参加。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应当向下次教代会报告,教代会具有最终审定权。联席会议超越职权决定的事项无效。

(五)建议下次教代会的召开时间和会议议程。

第六章 二级教代会

第二十九条 二级教代会是教职工对本部门行使民主权利、进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学校民主管理体系的组成部分。

《山西医科大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业经学校教代会审议通过,已正式颁布实施,各基层部门遵照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程解释权属学校工会。

第三十一条 本规程经学校教代会审议通过后,自正式发布之日起实施。


----------------------------------
Copyright © 2015 Shanxi Medical University.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 2015 山西医科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