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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西医科大学本科生对外交流学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0-30 | 稿件来源:学校办公室 |

山 西 医 科 大 学

关于印发《山西医科大学本科生对外交流学习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医大教[2017]50号

各教学单位,行政各部门,各教辅单位、重点科研单位,各附属单位:

为进一步增强我校本科生对外交流学习管理,规范学生派出程序和学生交流学习期间课程成绩及学分认定,学校制定了《山西医科大学本科生对外交流学习管理办法(试行)》。经2017年8月26日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山西医科大学本科生对外交流学习管理办法(试行)

 

山西医科大学

2017年11月28日

 

 

 

 

 

山 西 医 科 大 学

本科生对外交流学习管理办法(试行)

  1.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我校本科生对外交流学习管理,规范学生派出程序和学生交流学习期间课程成绩及学分认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派出交流的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

    第三条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以对外派出学生进行交流学习:

    (一)执行国家、省有关部门和学校设立的对外交流学习项目的;

    (二)执行校际对外交流合作协议的;

    (三)执行学校批准的院际交流合作协议的。

    第四条 学生参加国外(境外)交流学习项目的学校必须经教育部认可资质,项目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组织实施;学生参加国内交流学习项目的学校必须为985或211院校,项目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学生自行联系出国出境学习属于个人行为,不列入学校派遣交流生计划。

     

    第二章 学生派出程序

     

    第六条 校级交流生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校际交流协议和交流项目的要求进行选拔与推荐;院级交流生由各学院(系、部)负责选拔,并报校教务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学生处备案;

    第七条 交流学生的选拔按我校和交流学校的要求择优选派。其基本条件包括:

    (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爱国爱校,有刻苦钻研、奋发进取的精神;

    (二)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校纪校规的不良记录;

    (三)在校学习期间学习成绩优良,学习成绩或平均学分绩点排名达到交流学校录取要求;

    (四)外语水平符合交流学校提出的语言条件;

    (五)身体健康,有较强的学习生活适应能力。

    第八条 推荐工作程序

    (一)校级交流生由学生根据学校公布的交流项目、名额及报名条件等向所在学院(系、部)提出申请,经各级审核后,由学校择优向交流学校推荐,待对方学校录取后签署协议并办理相关手续;

    (二)院级交流生,由相关学院(系、部)组织审核并择优向交流学校推荐,待对方学校录取后签署协议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学生所在学院(系、部)拟对外派出学生,应根据交流合作协议内容或国家、省有关部门和学校设立的交流学习项目内容,制定具体的年度(或学年度)本科生对外交流学习项目实施方案,并向学生公示。实施方案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本年度合作学校基本情况,拟交流学习的学科专业具有的优势;

    (二)我校与合作学校签署协议情况;

    (三)年度拟派出交流学生的数量、选拔条件、要求、学习期限等;

    (四)交流期间交流学生学习计划、成绩和学分认定办法;

    (六)交流学生在我校学费、住宿费等费用交纳办法;

    (七)交流学生管理办法等。

    第十条 学生派出前,填写《山西医科大学本科生对外交流学习审核备案表》,经所在学院(系、部)审核批准后,报送教务处、学生处审核备案(赴国外或境外交流学习还需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审核备案)。

     

    第三章 成绩和学分认定

     

    第十一条 交流学生在交流学校选课时应参照我校的教学计划选课,尽量选择与其所学专业该学年(或该学期)相同或相近的课程。

    第十二条 交流学生完成交流项目回国后,需在一个月内办理成绩及学分认定。

    在国外(境外)取得的相应成绩证明及学分证明,需经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进行审核认定;国内交流项目取得的相应成绩证明及学分证明,需经所在学院(系、部)进行审核认定。

    经相关部门审核认定后,校教务处根据学生对外交流学习学校教务主管部门(或相应有权部门)出具的成绩单,对学生所取得的成绩和学分进行录入和归档整理。

    第十三条 交流学生修读的相同或相近课程可认定为必修课程且学分达到我校相关要求的,可直接转换学分;所修课程未达到我校学分要求的需进行补修;不能认定为必修课程的,学生可向教务处提出申请转换为选修课程认定学分;交流生在外修读的研究类课程、实验实习类课程或交流生参加的短期派出项目(如夏令营、短期交流项目、文化项目、参加科研课题、游学等)可视具体情况转换为我校教学计划中的实践环节或创新创业等学分。

    交流学生在合作学校考试不合格的课程,成绩不予认可,返回学校后需重修相应课程并获得学分。

     

    第四章 交流学生的管理

     

    第十四条 交流学生在外研修期间保留我校学籍,学籍审核按我校教学计划及学籍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交流学生要按时到合作学校报到学习,自觉遵守合作学校所在地的法律法规、风俗习惯和对方学校的校规校纪,同时自觉遵守我校的校规校纪。

    第十六条 交流学生在派出期间,要与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及所在学院(系、部)保持联系,定期报告在外学习和生活情况。

    第十七条 交流学生应增强安全防范意识,避免意外事故的发生。学生在派出期间遇到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等方面的问题,按合作协议有关条款执行。合作协议未规定的,责任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十八条 交流学生必须按期返校,无故不按时返校的,按学校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处理。学生在交流期间确需延长学习期限或中途终止交流学习的,必须向双方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九条 交流学生交流学习期间须根据协议交纳我校学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项目实施方案中另有规定的,按照实施方案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擅自外出交流学习的,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  校际合作协议中明确规定在成绩合格后要颁发双方学校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须在我校毕业资格审定前,向教务处提供合作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原件或准予毕业相关证明;申请我校学士学位的,须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学位授予人员名单前,向教务处提供合作学校颁发的学位证书原件或准予授予学位相关证明。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教务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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