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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医科大学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6-05-19 | 稿件来源:学校办公室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学校信息,满足社会有关方面对我校信息的需要,发挥我校信息的社会服务功能,促进校务公开和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学校信息,是指山西医科大学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所称的信息公开是指山西医科大学在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范围内,按照一定的程序,将信息及时、准确地向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坚持依法公开、全面真实、及时准确、服务师生、方便公众、有利监督的原则,规范公开形式,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 学校信息公开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公开信息前,应按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查。

第五条 学校发现不利于校园和社会稳定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章 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公开的内容

第六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组领导学校的信息公开工作。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上级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要求;审议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重大问题;审定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年度报告。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是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学校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各单位、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部门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与本单位、部门相关信息的真实性、时效性和保密工作负责。

第七条 学校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属性。各单位、部门应在产生信息时即明确信息的公开属性,难以确定公开属性的信息,应当报请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组审定。

第八条 学校应当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一)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学校章程以及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位评定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五)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六)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七)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

(八)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九)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十)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一)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与留学生的管理制度;

(十二)其他涉及本校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或需要本校师生员工广泛知晓的事项;

(十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信息公开的具体内容详见《山西医科大学信息公开目录》。

第九条 学校师生员工,有关社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向学校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相关信息。

第十条 下列信息学校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不确定性信息;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三章 公开的途径与程序

第十一条 学校主动公开的信息,采取符合其特点的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公开:

(一)学校网站或信息拥有单位、部门的网站;

(二)学校校报;

(三)新闻发布会和其他相关会议;

(四)电视、报刊、杂志等新闻媒体;

(五)公告栏、电子显示屏等;

(六)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其他形式。

第十二条 主动公开的信息,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公开:

(一)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授权校内相关单位、部门对其日常工作中制作和获取的信息自行审查(填写《山西医科大学信息公开审批表》),自行备案,自行公开;

(二)学校各单位、部门在完成信息制作或获取信息后,按照本细则的要求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对该信息是否公开进行审核,确定主动公开的,以适当形式予以公开。难以确定是否公开和以什么方式公开的信息,附具疑点、分歧报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审定;

(三)可能涉密的信息,按照《山西医科大学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暂行办法》严格进行保密审查,并由学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特殊情况需报请上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三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信息拥有单位、部门应当在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有关部门决策事项需要征求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学校根据下列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学校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职责单位、部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单位、部门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六)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学校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校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七)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其他答复。

第十五条 对于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将申请尽快转相应的单位、部门阅处。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学校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并作出说明。

第十六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学校将以书面形式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内未作出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

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第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七条 学校处理信息公开申请发生的检索、复印、邮寄等成本费,由申请人承担。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学校纪检监察室负责组织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应当有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代表参加。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部门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触犯法律法规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四)在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的;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六)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的;

(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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