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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西医科大学直属附属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医大校〔2018〕105号

发布时间:2018-12-03| 点击数:


山医大校〔2018〕105号

各教学单位,行政各部门,各教辅单位、重点科研单位,各附属单位:

为适应新形势下高等医学教育和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推动直属附属医院全面协调发展,提升社会服务能力和行业影响力,学校制定了《山西医科大学直属附属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经2018年11月16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山西医科大学直属附属医院管理办法(试行)

山西医科大学

2018年12月3日



附件

山西医科大学直属附属医院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新形势下高等医学教育和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学校对直属附属医院的管理,根据《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管理暂行规定》(教高[1992]8号)、《关于医教协同深化临床医学人才培养改革的意见》(教研[2014]2号)、《关于深化医教协同进一步推进医学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63号)及《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规范普通高等医学院校附属医院审定工作的通知》(晋卫医发[2018]34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坚持“医教融合”指导思想,在上级部门领导下促进校委共建、校市共建、校企共建,推动直属附属医院全面协调发展,提升社会服务能力和行业影响力,引领区域高等医学教育事业和医疗卫生健康事业不断前行。

第三条 学校与直属附属医院遵循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互惠共赢、共谋发展的原则,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构建灵活高效、稳定持久、融合发展的运行模式和保障机制。医院原隶属关系保持不变,在医疗改革、行业管理、经费投入、干部队伍、安全稳定等方面仍全面接受原隶属部门管理。学校依托临床医学院对直属附属医院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师资队伍等进行管理。

第二章 直属附属医院的准入

第四条 直属附属医院由学校根据办学规模和发展需求建立,需具有三级甲等以上医院资质,且有三年以上与学校合作经历方可申请。申请学校直属附属医院的医院,须向学校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院建立直属附属医院申请报告

(二)医院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意见

(三)医院创建学校直属附属医院的自评报告(内容包括医院基本情况、教育教学情况、研究生培养情况、学科建设情况及科研工作情况总结)

第五条 学校组织专家组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实地考察。考察合格后,学校与医院上级主管部门签订合作共建附属医院协议,并分别报经山西省教育主管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后,上报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

第六条 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行文批复同意后,新增直属附属医院增加新的法定名称,并在卫生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学校根据医院承载临床学科情况,决定授予相关医院“临床医学院”名称,并建立相关档案管理。

第七条 医院与学校建立直属附属关系后,不得与其他学校建立直属附属关系,也不得再与其他学校建立非直属附属关系。

第八条 直属附属医院和临床医学院成立后,须在名称标识、网站建设等方面予以标注并按照学校要求的名称所有权和知识产权进行管理。

第三章 教育教学

第九条 直属附属医院须承担学校下达的各类教学任务,并能有效组织教学活动。学校有关部门按照学校规定对各医院教学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 直属附属医院应建立长期稳定的临床教学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教学管理人员,成立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根据教学需求设置规范的教研室,建立相应教学团队并坚持集体备课制度、试听试讲等制度,保障教学活动正常开展。

第十一条 教师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热爱学生,严于律己,以身作则,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在授课时,要因材施教,理论联系实际。在指导医学生从事临床实践活动时,应加强对医学生医德医风、“三基”(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三严”(严格要求、严谨态度、严肃作风)和医疗安全意识的教育,要将医德教育与职业精神的培养贯穿教学全过程,培养学生关爱病人、尊重生命的职业操守和解决临床实际问题的能力,切实保证教学任务安全顺利完成。

第十二条 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要及时更新教学内容,积极开展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改革,可向学校申报校级教改课题或通过学校申报省级或国家级教学改革课题。直属附属医院要为教师申报教学改革课题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和条件保障。

第十三条 保障学生基本教学和生活条件,建立教学办公室、教室、示教室、教研室、学生值班室、阅览室、活动室、宿舍、食堂等教学设施,确保教学工作正常开展。成立学生管理工作部门,并配备专职学生思想政治辅导员,确保学生学习、生活等日常管理工作正常开展。

第十四条 加强实验室建设,建立满足实验教学和实践教学所需的学科实验室与临床技能培训中心,按教学需求配备教学用仪器、教具、模型等设备。

第十五条 规范医学教育教学的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医学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体系,成立教学督导委员会,对医院的教学活动进行督查指导。学校定期进行巡回教学指导,帮助附属医院提升教学能力,提高教学质量。

第十六条 直属附属医院享有学校在教学科研设备的税收、购置、使用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直属附属医院应不断加大教学经费投入,保障教学工作顺利开展和提高教学人员待遇水平。

第十八条 学校组织专家定期对直属附属医院教学工作进行检查和考核评价,并依据《山西医科大学教学工作奖励办法(试行)》等文件予以相应的奖惩。

第四章 师资建设

第十九条 直属附属医院要明确专业技术人员的教学责任和义务,研究制定教师队伍发展规划,加强师资培训力度,提升教师教学能力和水平,参与教学的医院职工可根据本人的专业技术职务向学校申请参与评审相应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条 直属附属医院应根据学校制订的专业培养方案要求,选派责任心强、工作认真负责、具有丰富临床教学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作为带教老师。承担理论课教学任务的教师学历结构和职称结构要合理,必须包含教授和副教授,原则上要求脱产带教,脱产期间应享受不低于医院同期医务人员平均水平的待遇;承担实验教学任务的临床教师需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承担临床实习教学任务的临床教师应由住院医师完成。

第二十一条 直属附属医院要对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在职称评定、课题申报、科研经费支持、考核评优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学校制定的各类师资培训计划和方案均对直属附属医院临床教师适用。

第二十二条 直属附属医院(临床医学院)有关领导的选拔任用,根据学校签署的合作共建协议内容执行。

第二十三条 直属附属医院负责教学科研和学生管理的院领导副职,可根据需求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按照《关于向直属附属医院选派挂职干部的工作办法》,选派干部到直属附属医院挂职担任班子成员副职(不占所在医院干部职数),推动直属附属医院教学、科研、学生管理等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发展。

第二十四条 直属附属医院也可选派干部来学校挂职担任处级或科级职务,具体办法由附属医院参照学校办法自行制定。

第五章 研究生培养

第二十五条 直属附属医院应当根据学校统筹规划和要求,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培养工作具体实施方案。

第二十六条 直属附属医院临床教师可向学校申请博士、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学校严格按照《山西医科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进行遴选。

第二十七条 直属附属医院应为研究生培养提供充足的经费保障,可为研究生建立专项经费,也可给予科研经费政策支持。

第二十八条 直属附属医院应当严格按照《山西医科大学博士、硕士科学学位培养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山西医科大学博士、硕士专业学位培养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山西医科大学研究生培养方案》和《山西医科大学研究生学位课程教学大纲》等文件要求,认真开展研究生培养工作,确保研究生培养质量。

第二十九条 直属附属医院培养的研究生,在读期间申请课题、发表论文、出版著作、申报专利及参评奖项,作者单位须署名为“山西医科大学”或“山西医科大学附属XX医院”。

第六章 科学研究与学科建设

第三十条 直属附属医院应根据学校统筹规划和要求,结合区域卫生服务特色、地方性疾病和医院优势学科等实际情况,做好科研规划。逐步建立和完善科技创新机制和科研管理体制,促进医、教、研有机结合,协调发展。

第三十一条 直属附属医院要依托学校科研资源优势,鼓励教师积极申请或参与学校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积极申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社会科学基金等国家级科研项目,学校有关部门要为直属附属医院教师申报科研项目做好具体指导和培训工作。

第三十二条 直属附属医院应设立科研专项经费,为教师开展科学研究工作提供启动、配套和奖励经费,同时应加强科研平台建设,优化科技资源配置。积极组织各类学术交流活动,为提高医院科研能力、培养高质量的研究生、提高本科教学水平创造良好的条件支撑和学术氛围。

第三十三条 直属附属医院教师申请课题、发表论文、出版著作、申报专利及参评奖项,作者单位应署名“山西医科大学附属XX医院”。

第三十四条 直属附属医院可参照学校科学技术工作奖励规定,制订医院科技奖励实施细则,鼓励临床教师申请高层次科研项目、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申报高等级科研成果,充分调动临床人员的科研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科研水平的整体提高。

第三十五条 直属附属医院应不断提升科技成果的数量和质量,积极推进创新成果转化,促进产学研一体化,提升科技竞争力和综合实力。

第三十六条 直属附属医院应依托自身优势临床学科,凝练和重建一批具有发展潜力的临床研究方向,遴选一批学科带头人和基础扎实、有较强发展潜力的临床医学重点学科,在学科建设方面给予政策倾斜,争取建成为省级、国家级重点专科。

第三十七条 医院应加强学科带头人和学术骨干选拔培养,重点培养、选拔和扶持青年科研创新骨干,建设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学科人才梯队,将学科建设成效纳入医院考核工作的内容。学校将定期组织专家考核指导医院学科建设工作,并吸纳高水平学科建设人才加入学校学科建设团队,共同提升校院学科建设水平。

第七章 直属附属医院关系的解除

第三十八条 学校根据办学规模和发展需求制定直属附属医院教学、科研、师资、学科建设等方面的建设目标,并定期组织专家对附属医院进行考核,如不达标应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者,由学校按程序提出解除直属附属医院关系。

第三十九条 因考核不合格或其他原因直属附属医院自愿解除附属关系,需经医院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双方意见达成一致后,由提出方报请山西省教育主管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同意,上报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经批复同意后,解除学校与医院直属附属关系,医院不得再使用“山西医科大学”任何标识。

第四十条 直属附属医院如有正在承担的教学、科研等学校任务,需履行完成后方可解除附属关系,或按照双方解除附属关系书面约定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山西医科大学医院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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