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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医科大学博士研究生海外培养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2015年09月16日 编辑 : 浏览量 :

山西医科大学博士研究生海外培养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学校研究生教育改革与发展需要,充分利用海外优质教育资源,培养能够把握本学科领域发展趋势,具有国际视野和良好创新精神与创新能力的高层次医学人才,提高我校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选派原则

第二条 符合学科建设需要。选派时既要注重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和承担有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的学科,又要兼顾新兴学科、优势学科和具有发展潜力的交叉学科、基础学科的实际需求。

第三条 具有合作研究基础。博士研究生海外培养院校(研究机构),应与我校有合作研究基础,与派出人员所在学科专业有共同或相近的研究方向,且在该研究领域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第四条 公开公平择优选拔。严格执行选派计划,准确把握选派条件,认真履行选派程序,充分体现公开公平,通过竞争择优确定派出人选。

第三章 选派计划

第五条 根据《山西医科大学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十二五”发展规划》,每年选派10名左右博士研究生到海外知名院校(研究机构)进行学习研究,回国进行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取得国内博士学位。

第六条 派出期限一般为12个月,确因研究需要可适度延长,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第四章 选派条件

第七条 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无违法违纪记录,善于团结协作,具有学成回国为祖国建设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必须为我校在读博士研究生。申请人申请时,应完成学校培养方案中所规定的全部学位课程学习,成绩优秀,并通过了博士学位论文开题报告,进入博士学位论文研究阶段;

3.具有扎实的专业基础,较强的科研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

4.外语水平需符合海外培养院校(研究机构)的要求;

5.身心健康;

6.已发表SCI论文或主持省部级及以上研究课题者优先。

第五章 经费来源与资助办法

第八条 经费资助参照《山西省省筹资金资助出国留学项目标准》。经费来源主要为山西医科大学博士研究生海外培养基金(70%),其余30%经费由国内导师、国外导师、博士研究生本人科研经费及其它途径支出。

第九条 学校海外培养博士研究生基金资助范围包括:海外培养期间学习生活费(包括食宿、交通、通信、医保、资料等基本生活和学习费用)和一次往返国际国内旅费。派出人员出国前,凭机票预订单借支往返国际国内旅费和70%学习生活费,返校报到后按照财务规定凭据报销。

第六章 选派程序

第十条 个人申请。申请人需提交以下材料:

1.《山西医科大学博士研究生海外培养计划审批表》;

2.学位课程成绩单和外语水平证明;

3.国内导师推荐函;

4.国外导师邀请函或国外院校接受函、同意函;

5.国内外导师共同制定的研修计划。

上述材料经导师、学科专业所属教研室审核同意后,报所属院系。

第十一条 院系推荐。申请人所属院系对申请人和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确定推荐人选,报研究生学院。各院系推荐人选时应根据择优、竞争的原则,全面考察学生政治思想表现和业务水平等综合素质。

第十二条 专家评审。由研究生学院负责组织专家对申请人进行综合评审,必要时组织现场答辩。根据评审情况,专家组提出选派建议。

第十三条 学校审批。研究生学院根据专家组提出的选派建议,拟订派出人员名单,报学校审定。

第七章 派出与管理

第十四条 派出人员派出前,学校、派出人员、担保人(国内导师)三方应签署《山西医科大学博士研究生海外培养协议书》。协议书就派出时间、派出地点、回国时间、违约赔偿等进行约定。协议书签订后,原则上不接受因非客观原因造成的延期派出、改派、提前回校等申请。派出人员如违反协议约定,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并退还学校所有资助费用。

第十五条 派出人员应按照《山西医科大学校际交流学生管理办法》规定办理出国手续。

第十六条 派出人员抵达海外培养院校(研究机构)后,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所在国政府或海外培养院校(研究机构)要求,及时购买医疗保险等相关保险。

第十七条 派出人员海外培养期间,必须遵守我国及所在国的法律、法规,必须遵守学校和海外培养院校(研究机构)的规章制度,如发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学校有权中止其海外培养,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应尊重当地人民的风俗习惯,与当地人民友好交往;应自觉维护祖国和我校的荣誉;因个人原因引起的人身安全问题由派出人员自己负责。

第十八条 派出人员海外培养期间,国内导师为第一责任人,所在院系为第一责任单位。有关院系负责人、导师应与派出人员保持联系,积极主动关心派出人员的学习、生活和思想动态,对研修计划的执行、专业学习和科学研究等方面给予指导。派出人员须定期向国内导师和所属院系汇报学习、研究情况。

第十九条 派出人员海外培养期间,应按研修计划进行学习和研究,未经允许不得中途改变计划。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考察,应征得国外导师和国内导师的同意,所发生的费用自理。

第二十条 派出人员海外培养期满,应对海外培养期间的学习、研究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并提交书面报告。国外导师应对派出人员的研究成果、学术水平、工作能力等写出书面评语。派出人员回国后2周内,须携带上述材料及护照、机票等到所属院系办理报到及注册手续。逾期未办理报到及注册手续者,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派出人员确因研究需要,需延长海外培养期限时,应于海外培养结束前2个月向国内所属院系提出申请,由国内导师、所属院系提出初步意见后报研究生学院,由研究生学院报分管校领导,提交学校研究。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延长在外期限,延长期限只能申请一次,延长期间学校一般不再提供资助。未经批准,擅自延长海外培养期限者,超过其出国限期2个月,即视为自动放弃学籍,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派出人员按期返校后,依据学校财务规定凭据报销学习生活费、往返国际国内旅费等费用。如确因特殊情况提前返校,学习生活费按实际在外时间核定。

第八章 任务与考核

第二十三条 派出人员应按研修计划,完成博士学位论文课题研究,在国际学术期刊发表1-2篇高水平学术论文。所完成科研论文及各种形式的科技成果,其知识产权属学校所有或学校与海外培养院校(研究机构)共有。

第二十四条 派出人员按期返校后,国内导师及所属院系应参照国外导师评语及派出人员总结做好派出人员考评工作,并及时将国外导师评语、派出人员总结和考评结果报研究生学院。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学院根据院系上报材料及考评结果,组织专家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思想品德、学科知识(本学科专业知识、学科前沿知识和相关学科知识)、科研能力(科研素质和创新能力)等。

第二十六条 考核结果按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级评定,对考核不合格人员,应退还学校派出海外培养资助经费,并暂停其导师指导的其他博士研究生下一年度申报同类项目的资格。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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