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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医科大学学生不良诚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2017年10月16日 编辑 :贾丽 浏览量 :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山西医科大学学生不良诚信档案(以下简称学生不良诚信档案) 是记载山西医科大学学生不良诚信状况的信息系统,是学生个人档案的一部分。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中关于加强培养学生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的德育要求,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切实完善学校教育诚信管理体系,加强同学风考风建设,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培养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学生不良诚信档案的内容

第二条 学生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政治面貌、院系、专业、学号、年级和班级、学历层次、身份证号码、籍贯、家庭详细地址、家庭和本人联系电话、社会关系情况等。

第三条 学生不良诚信档案在学生有违反诚信事实情况下建立,并记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四条 学生不良诚信档案重点考察、记录学生在以下方面的诚信状况:

一、 考试诚信状况

记录和描述学生在历次重要考试中是否有违纪、作弊事实。

所谓重要考试是指国家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研究生入学考试等各类全国统一考试,学校、各学院组织的各种考试等。

是否属于违纪、作弊,由教务处、研究生学院等有关部门共同认定。

、学术诚信状况

记录和描述学生平时学科作业有否抄袭编造实验数据、撰写论文是否有剽窃他人成果现象等。

由教务处、研究生学院、学位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共同认定。

三、 生活诚信状况

记录和描述学生在交往中是否信用待人,遵守诺言,言行一致;是否有偷窃他人财物、故意破坏公物、违章用电、发生问题时相互包庇、撒谎、隐瞒事实真相;是否有留宿社会人员、异性和进行其它干扰他人正常作息的行为;是否有校园内的不文明举止,男女交往举止不得体;是否有与社会人员拉帮结伙,打架、赌博和参与其他违反校规校纪、损害学校名誉及秩序的行为;是否有冒用他人证件或姓名做出违反乱纪的事;是否有谣言蛊惑,故意制造混乱的行为,是否有从事不正当生意,向同学推销虚假商业信息和假冒伪劣产品等。

由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会同相关院系共同认定。

四、 缴费诚信状况

记录和描述学生每年度交纳学费、住宿费的诚信状况,主要考察是否存在恶意欠费事实。

所谓恶意欠费是指具备交纳学杂费能力,但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无任何正当理由拒绝缴费,且未向学校提交缓交学杂费申请。

恶意欠费由财务处、学生工作部 (处)、研究生工作部会同相关院系共同认定。

、贷款诚信状况

记录和描述学生从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到偿还助学贷款过程中的诚信状况。主要考察所提供的个人贷款基本信息是否真实、全面,有无欺诈、隐瞒真实情况,贷款还款期间是否严格遵守贷款协议和学校及经办银行的有关规定,是否存在恶意拖欠利息和逾期未归还本金现象等违约状况等。

由学生工作部 (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认定。

六、 申请各类贫困助学金和勤工俭学岗位补贴诚信状况

记录和描述学生本人在申请贫困助学金过程中的诚信状况。主要考察所提供的个人申请信息是否真实、全面、有无欺诈、隐瞒真实情况,贫困助学金和勤工俭学岗位补贴的使用是否存在严重不当事实。

由学生工作部 (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会同相关院系共同认定。

、网络诚信状况

记录和描述学生有无在校园网或其他网站网页上散发恶意攻击信息或信息垃圾、散布谣言或虚假信息、故意制造混乱,在互联网上诋毁中伤他人、单位与政府,盗用他人账号密码,窃取和泄露他人隐私信息的行为。

由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会同相关院系共同认定。

八、履约诚信状况

记录和描述学生在学校期间是否违反同相关单位或个人签订的有关协议。按考察学生履行协议情况,是否存在恶意违约的行为,由相关部门认定。

第三章  学生不良诚信档案的记载、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   学生不良诚信档案管理制度制定、相关政策解,不良诚信档案建设管理工作,信息的收集、录入及更新,不良诚信信息的分析、披露由校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各单位查阅学生不良诚信档案内容须经学生工作部(处)负责人批准,以获取其有关信息。未经批准,不良诚信档案记载人不得允许他人使用、复制、查抄诚信档案信息,或对社会、或外界披露,学校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披露、利用不良诚信档案信息,侵犯个人、学校合法权益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档案记载人员必须按要求如实填写学生不良诚信档案。注意保护档案,禁止私自涂改、污损、摘抄、复制学生不良诚信档案。如有违反上述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者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条   学生不良诚信档案是对学生进行诚信程度评估的重要依据和量化指标,学生不良诚信档案主要供学校各有关部门、院系 、用人单位、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考察学生道德品质和诚信守法状况时使用,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时将其作为向经办银行提供的必要材料。

第八条  两次及以上不良诚信,根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学生毕业,结业、肄业时,由相关部门将学生不良诚信档案存入其个人档案。

 

第四章      

第十条 学生有权了解本人不良诚信档案记载内容,并可对不良诚信档案所记载的相关内容提出异议。如有不服从者,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按照相应程序进行申诉。

第十一条 学校调查个人或他人不良诚信信息时,学生应当积极配合,向有关部门或相关院系提供真实信息。学生个人以及所在院系应向学生工作部(处)及时和如实提供学生不良诚信信息和相应资料,并对其真实合法性负责。

第十二条 学校及校内各部门对学生的不良诚信档案信息应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使用,对个人隐私和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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