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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医科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 :2017年10月16日 编辑 :贾丽 浏览量 :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山西医科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本科生和研究生(以下称学生)。

第三条  山西医科大学学生违反校纪者和违反法纪由公安机关、司法机关依法进行过处罚者,均按照本实施细则进行纪律处分。

第四条  对学生实施纪律处分,应坚持“育人为本,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应遵循合法、合理、公正、公开和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对学生实施纪律处分,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学生违纪行为的事实、情节以及危害程度相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二章  处分种类与适用

第六条  对违反法纪、校纪行为的纪律处分,分为以下几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上述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学院、系(部)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特殊情况,学校可以直接给予违纪学生通报批评。

第七条  酗酒后违反法纪、校纪的应予以处分。

第八条  本科生考试违纪、作弊的认定与处理、解释等工作由教务处负责,研究生考试违纪、作弊的认定与处理、解释等工作由研究生学院负责;本科生除考试违纪、作弊行为外,如打架、旷课等违纪行为的认定与处理、解释等工作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研究生除考试违纪、作弊行为外,如打架、旷课等违纪行为的认定与处理、解释等工作由研究生工作部负责。

第九条  一人有两种及以上违反法纪、校纪行为的,分别裁决,合并加重一级处分。一人有两次及以上违反法纪、校纪的,在前一次处分基础上,加重一级处分。

第十条  两人以上共同违反法纪、校纪的,视情节轻重分别进行处分。

第十一条  校内各类学生组织违反法纪、校纪的,对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处分。

第十二条  违反法纪、校纪行为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或免予处分:

(一)情节轻微并主动承认错误,态度诚恳者;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检举揭发他人者;

(三)由于他人的诱骗和胁迫所为,但事后能主动向组织揭发、交代、承认错误者。

第十三条  违反法纪、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分:

(一)后果严重,认错态度不好的;

(二)胁迫、诱骗他人或唆使不满十八岁的人违反法纪、校纪的;

(三)对证人、检举人打击报复的;

(四)屡教不改的。

第十四条  对于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违反法纪、校纪的学生,经教育后认识错误较好,并有真诚悔改或立功表现者,可酌情减为留校察看的处分。

第十五条  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期限分别为6、8、10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留校察看期一般为12个月,毕业班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者,视具体情况酌定留察期限为6-12月。在此期间经教育无效或再次发生违反违纪、校纪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三章  违反校规校纪行为及其处分

第十六条  学生不得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不得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活动,不得泄漏国家秘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组织、策划或参与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校的管理秩序,从事破坏安定团结的活动;

(二)张贴、散发大小字报,出版、传播非法刊物,以及通过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

(三)组织、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

(四)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未经批准组织成立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

(五)组织参与邪教、封建迷信活动;

(六)在校内进行宗教活动;

(七)泄漏国家秘密。

第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被依法追究刊事责任者,给予开除学籍分;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被公安机关处罚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

(三)违反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被司法和公安部门认定,但不予处罚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第十八条  对打架斗殴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动手打人者,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动手打人未伤及他人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2)致他人轻伤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致他人重伤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先动手打人的,无论有无道理,也无论后果如何,均从重理。

(二)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以“劝架”为名,故意偏袒一方,促使事态发展并产生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造成伤害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在打架过程中持械伤人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直接或间接伙同校外人员打架斗殴,视其情节,给予记

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七)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八)因打架斗殴导致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者,除受到相应纪律处分外,还应向受害者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九条  对聚众滋事或进行其他违法违纪活动、破坏校园秩序者,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从事非法传销活动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

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各种手段非法占有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财物者,除如数偿还和按公安机关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盗窃、骗取、抢夺、敲诈勒索、冒领公私财物,情节较轻,认错态度较好,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恶劣,性质严重,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不当占有遗失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及作案工具,或有掩盖犯罪事实、窝藏赃款赃物行为的,比照作案者处理;

(五)伪造、涂改、转借证件或材料,或假冒身份实施欺骗行为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按价赔偿经济损失外,根据损坏财物的价值给予下列处分:

(一)损坏价值不足1000元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二)损坏价值1000元(含)以上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者,可比照上述情节加重处罚。

第二十三条  违反学校关于学生宿舍管理的有关规定,扰乱宿舍管理秩序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经同意夜不归宿,或经常晚归屡教不改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对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未经批准,擅自在宿舍留宿他人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留宿异性者,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违反宿舍消防、用电等相关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因以上行为造成严重后果者,除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违反计算机网络有关管理规定构成违纪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计算机网络上发表传播颠覆国家政权、影响社会稳定、有损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他人正当利益的言论、文章,以及散布各种谣言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公开和传播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他人隐私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制造、传播黄色、淫秽、暴力等内容的文章、图片、录像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制造计算机病毒、利用各种黑客软件和公共互联网攻击程序等不良手段,对他人使用计算机和网络造成影响和破坏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未经同意使用他人账号、恶意欠费给学校或他人造成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惰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私看他人电子邮件对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用侮辱性语言对他人进行谩骂或进行人身攻击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违反公民道德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故意损坏馆藏图书或以旧换新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侮辱、诽谤或恐吓他人,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因学习成绩评定、评奖、处分、就业等原因,对有关人员寻衅报复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后果者,除赔偿经

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记  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七)收看淫秽书刊、杂志、录像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涂写、书画淫秽文字、画像,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传播淫秽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八)有违反公民道德等其他情形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以各种方式组织或参与赌博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凡用麻将、扑克及其他任何方式和手段进行赌博者,一经发现,除没收其赌具和赌资外,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组织赌博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破坏环境卫生,扰乱学校公共场所正常秩序,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张贴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二)损坏校园设施、破坏草坪、攀折花木者,除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三)违反校园安全管理规定,扰乱教学、科研、生产、工作秩序,扰乱课堂、宿舍、舞场、体育场地、浴池或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故意往楼下投掷物品、火种,酗酒闹事,有上述行为之一者,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无故旷课者,根据下列情形给予处分(旷课,按实际课时计算):

(一)一学期内累计旷课不达30学时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30-50学时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50学时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擅自离校者,视其情节,按无故旷课加重处理。

第二十九条  考试违纪、作弊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考生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违反考试要求,视情节取消其继续参加该门考试资格,该课程以零分计,并给予批评教育至严重警告处分。

1)携带与考试内容无关的物品进入考场,未存放至指定位置,但尚未影响考场秩序的;

2)因不可抗力未参加考试,但未在规定时间内补办缓考手续的;

3)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但尚未构成违纪的;

4)其他违反考试要求,但尚未构成违纪的。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取消其继续参加该门次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该科成绩以零分计,视违纪情节严重程度与本人认错态度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1)课程考核中,任何一个考核环节出现未办理任何手续旷考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且不服从监考老师安排的,或不按照监考老师指定地点进行候考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或故意移动试卷让他人旁窥、抄袭的;

5)在考场或者考务管理部门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监考老师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形成标记,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三)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或考试结束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取消该门次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该科成绩以零分计,并视其作弊情节程度和本人认错态度,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任何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电子设备、移动通信设备等设施设备进入考场的;

3)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4)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5)未经监考老师同意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6)利用上厕所或谎借其他理由离开考场,趁机偷看或传递与该门次考试内容相关的;

7)评阅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8)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四)学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取消考生该门次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该科成绩以零分计,并视其作弊情节程度和本人认错态度,给予当事人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1)使用具有存储、发送和接收功能的电子设备、移动设备抄袭、查阅或传送考试有关内容的;

2)考前窃取试卷或考试中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3)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4)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5)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6)拒绝、妨碍监考老师和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7)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五)学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监考老师和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出现下列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视其情节严重程度和认错态度,给予当事人开除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的,移交公安机关或司法部门处理。

1)利用网络和电子、通信设施设备进行有组织作弊的;

2)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阅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监考老师、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4)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5)其他严重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六)对于上述各项违纪或作弊情况二次重犯或累犯者,依次加重一级处理。

第三十条  违反学术纪律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有以下行为之一者,依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1)抄袭他人作品的内容与文字,将他人作品改头换面据为己有,在公开发表作品中不加注明使用他人成果的;

(2)在没有参与创作的作品中署名,偷换署名或通过不正当手段改动署名顺序,未经他人同意将合作的研究成果私自发表、公布或转让的;

(3)填报、提供虚假的学术成果,伪造、编造专家意见、证书或

其他证明学术能力的材料的;

(4)虚构、篡改试验结果或统计资料的。

(二)有以下行为之一者,依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1)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科技含量、经济价值和社会影响,且已造成不良后果的;

(2)为增加个人学术成果数量,将内容无实质差异的成果作为多项成果发表,且已造成不良影响的;

(3)有其他违背公认的学术准则行为的。

第三十一条  受纪律处分者还应附加下列处罚:

(一)受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者,受处分后一学期内不得评先进个人和各类奖学金;受记过处分者,受处分后一学期内不得评先进个人和各类奖学金;

(二)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受处分后一学年内不得评先进个人和各类奖学金;

(三)凡学生党、团员受处分者,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相应的处分;

(四)凡受处分者一年内不得担任学生干部。

第四章  处分程序

第三十二条    违纪处分程序如下:

(一)考试违纪、作弊处理程序:

考试过程中一旦发生学生违纪、作弊现象,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则先由违纪作弊学生认真写出书面检查,如学生拒不承认或拒不作出书面检查者,由发现学生作弊的监考或巡视老师两人以上写明情况并签字,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及时送交教务处(研究生学院)。教务处(研究生学院)核实无误后,提交教务处(研究生学院)处务会研究拟定处分结果,并及时通报学生所在院系,由学生所在院系负责与学生谈话,并将谈话记录单报教务处。教务处(研究生学院)违纪按程序给予相应处理决定并印发书面处理决定文件。

(二)除考试违纪、作弊外的违纪,按实施细则给予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处分时,一般由学生所在院、系(部)党委(党总支)提出处理意见后告知学生或其代理人,并在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后报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由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复核后报主管校领导批准;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复核并报主管校领导审核,最后呈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三)学校保卫处、后勤集团、图书馆等部门有权在递交学生违反校纪校规材料的同时,建议有关学院、系(部)对学生提出处分意见。各院、系(部)党委(党总支)对上述部门的建议,应及时、认真地予以处理和答复。各院系与上述职能部门意见不统一时,由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裁定。

(四)各学院、系、专业及职能部门对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所作的裁定有异议时,报主管校领导或按程序报校长办公会议最后决定。

(五)在特殊情况下,学校有权对违反校纪校规者直接作出处分决定。

(六)在本条第(二)款中,如学生或其代理人在接到告知后5日内不到相关部门进行陈述或申辩,视为自动放弃该项权利。学校有权直接做出处理。

第三十三条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期限为1个月)。

第三十四条  凡受过校纪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限内没有违纪行为,经本人申请,院、系(部)审核后报做出处分的相关部门复核后,撤销其处分。

第三十五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相关部门应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三十六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按照《山西医科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七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八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限内未提出申诉的,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在学生提出申诉期间,原处分决定有效。

第五章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山西医科大学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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