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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医科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7年09月29日 编辑 :贾丽 浏览量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应用型和创新型高级医药卫生健康专门人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学历教育的各类研究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凡被我校录取的研究生,应持我校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关证件,在规定的日期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录取院系请假,并附相关证明(因病请假须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时将对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满足以下条件:

(一)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短期内能治愈但暂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1-2年;

(二)新生报到时已经怀孕的,应申请保留入学资格1年

(三)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四)因其他原因,经个人申请,导师及所在院系同意,研究生学院批准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1-2年。

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经研究生学院批准后,方可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因病保留入学资格者,同时提交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其不宜在校学习的诊断证明书。

保留入学资格者应于期满前周提出入学申请经学校审查合格后,按新生入学标准重新办理入学及注册手续。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的3个月内的健康证明,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确认能正常进行学习并经研究生学院审核同意后,按规定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研究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如有违法违纪行为,情节严重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研究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特殊类型录取研究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研究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按取消学籍处理;情节严重的,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研究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指定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复查中发现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完成正常学习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初,研究生应持学生证到所在院系报到并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向所在院系申请暂缓注册,并报研究生学院备案。

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逾期返校者,按旷课处理;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八条 研究生应按时交纳学费,确因家庭经济困难无法按时交纳学费的研究生,可以办理助学贷款或者申请其他形式的资助,办理相关手续后可进行入学注册,无故不交纳学费的研究生视为自动退学。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九条 研究生应按照培养方案的要求,在导师指导下完成课程选修及其他教学环节,并参加相应的考核。全部考核成绩计入研究生成绩管理系统,毕业时由研究生学院统一出具课程成绩证明。

研究生课程考核形式为闭卷考试、开卷考试、口试、撰写论文等多种形式。具体考核形式应在教学大纲中予以明确规定,如有变更,须经各开课单位负责人报研究生学院批准。

第十条 研究生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核者,应在考试前由本人提出书面缓考申请,并经导师同意后报研究生学院审批。因病缓考须另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证明因事一般不能申请缓考。擅自缺考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办理缓考手续后,应按照研究生培养计划要求,对缓考课程进行重修,并申请参加考试,不予提前或单独进行考试。

第十一条 研究生课程考核未达到研究生培养方案关于学分标准要求者,应按照每学期课程选修要求,申请重修该门课程。对在学期间不能按照培养方案修满学分者,可在导师指导下申请选修与本学科相关的其他课程,并参加相应考核,达到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要求。

第十二条 研究生可以经导师、所在院系同意,报研究生学院批准后,选修国内部属院校、单位或国外院校、科研单位的课程,修课结束后凭开课单位出具的正式有效的成绩单,报研究生学院登录成绩,记录学分。研究生选修外单位课程所需经费由研究生指导教师或本人自行解决。

第十三条 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有关要求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四条 研究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海外培养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折算为学分,并记入个人档案。具体要求按照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五条 学校将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研究生学业成绩,对通过重修获得的成绩,将予以标注。

第十六条 凡考试违纪或作弊者,该门考试记为无效,并根据《山西医科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十七条 研究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将予以记录。研究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在规定年限内将予以承认。

第十八条 研究生所在院系应当开展研究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研究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按照《山西医科大学学生不良诚信档案管理办法》记入个人诚信档案。

第四章 转学和转专业

第十九条 研究生入学后,一般不能转学、转专业。因特殊原因需要转学的研究生,应按照教育部、教育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如因专业调整、指导教师调动或入学后发现的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以及其他特殊原因必须进行专业变更的,应由研究生本人或指导教师提出申请,经所在学科、二级院系签署意见,报研究生学院批准,原则上在二级学科内进行变动,变动后应重新制定培养计划,并完成相关要求。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条 研究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内完成学业。研究生在读期间因身心疾病、创业等原因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研究生休学期限一次以一学期或一年为时间单位,期满后仍不能复学者,可继续申请休学,但累计不能超过次。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证明需休养或较长时间治疗,或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休学者,须经本人申请,导师、思想政治辅导员、所在学科、院系签署意见,报研究生学院批准,方可休学。在校期间怀孕生育者必须休学。

休学研究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待遇,因病休学研究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休学研究生应在休学期满前两周提出复学申请。其中因病休学者,提交学校指定医院出具的健康情况复查结果,确已痊愈者可办理复学手续。复学后,仍按照原培养计划的要求继续进行研究生阶段的学习。

研究生休学期满未申请继续休学而不复学者做退学处理。

第二十三条 在校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

研究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研究生应提前到研究生学院办理保留学籍手续,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六章 提前毕业和延长学习年限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达到学校对提前毕业要求的,经本人申请,导师及所在院系同意,研究生院批准,报教育厅同意后可以提前毕业。

研究生符合以下条件者,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1. 申请提前毕业的研究生仅限硕士研究生;

(二)达到学校毕业及学位授予的相关要求;

(三)学习成绩优良,已通过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所有课程考核成绩不低于80分,无重修记录;

(四)个人诚信良好,无违纪记录;

(五)有较强的科研能力。

提前毕业申请于每年3月和9月受理,以便列入该学期毕业生计划。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应在规定学制内完成学习任务,一般不得延长学习年限。如因客观原因未能按期完成学习任务,应由研究生本人或指导教师提出申请,经学科、所在院系同意,报研究生学院批准后方可延期毕业,延期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年。

第二十六条 硕士研究生学制根据各专业、类别(领域)培养方案的规定,分为两年或三年,博士研究生学制为三年两年学制的硕士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为四年,三年学制的硕士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为五年,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为七年,博士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为八年。

参军入伍学生服役时间和保留入学资格时长不计入最长学习年限。因休学创业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可以在相应学历层次最长学习年限基础上延长2年。

 

 第七章 退学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研究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应予退学的研究生,由研究生所在院系提出意见,报研究生学院审核,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决定。校长办公会议做出退学决定后,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于15日内送达本人,如因特殊情况无法送达本人的,应在校内公告,自发布公告之日起15日后视为已送达本人。

第二十九条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学校将报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退学研究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对退学研究生,视学生需求可以出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退学、取消学籍的研究生,须在退学公告之日起两周内办理退学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者,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

第八章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学习任务,成绩合格并取得规定的学分,通过论文答辩和政治思想鉴定,准予毕业并在研究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学校规定基本学习年限内,完成了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可以申请延期毕业或者结业。结业后不可重新申请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九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研究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必要时联系研究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进行协助核查。

第三十三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教育厅注册备案,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研究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有权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将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五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山西医科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七条 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未规定的,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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