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内搜索:

首页 -> 学位工作 -> 质量保证 -> 正文

学位工作

中字号

关于印发《山西医科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研究生和指导教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5年03月06日 编辑 : 浏览量 :

各学院、系(部)、处(室)、馆(所)、中心、医院∶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学位[2010] 9号)和山西省学位委员会《关于加强我省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晋学位办[2010] 1号)的精神,结合我校《查处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山医大校字[2009]97号)等相关规章制度,特制订《山西医科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研究生和指导教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的实施细则》,已经2011年6月28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山西医科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研究生和指导教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的实施细则》

特此通知

二0一一年七月四日

附件

山西医科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研究生和指导教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的实施细则

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是研究生和指导教师必须遵循的基本伦理原则。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学位[2010] 9号)和山西省学位委员会《关于加强我省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晋学位办[2010] 1号)的精神,结合我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山医大校字[2009]97号)、《学术道德规范》(山医大党字[2009]82号,山医大校字[2009]96号)和《查处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山医大校字[2009]97号)等相关规章制度,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我校注册的博士、硕士研究生(含在职研究生、高校教师硕士、MPH等)及其指导教师。

第二条 研究生和指导教师在学术活动中应该严格遵守以下基本规范: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及学校的有关规定。

2、遵守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遵守论文写作、学术引文、学术成果、学术评价等方面的规范。

3、研究生从事学术研究,撰写的论文、报告、设计等应是本人理论探索、实验研究及社会调查等活动的真实反映和系统总结,应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在作品中引用他人观点、论据、调查资料、统计数据、方案和构架等时,无论是何种(纸质或电子)载体,是否已经发表,均应注明出处。转引文献资料,摘译外文书刊的部分段落、标题时,应如实注明出处;引证的目的应该是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

4、任何论文在投稿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签,所有署名者应对本人完成部分负责,论文第一作者及通信作者应对全文负责。

5、应保密的科研成果在发表和使用时应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

6、遵守学术界公认的其他规范。

第三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为研究生培养的直接责任人,对研究生学术行为负有重要的教育、引导和监管责任。为充分发挥指导教师对研究生培养过程的监管作用,预防和杜绝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引导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规范的从事科研活动,指导教师应该做到:

1、办理注册手续后,研究生和指导教师要共同签署就学期间无学术造假、无学术不端行为承诺书。

2、学位课程结束后,正式进入专项科研活动时,要有指导教师签名的入科(室)手续并及时交至所在院系存档。

3、从入科(室)之日起即建立实验记录本,记录每日所从事的科研活动,每月应有指导教师检查后的签名记录。实验记录应妥善保存,学校将不定期抽查研究生实验记录及指导教师签名情况。

4、研究生撰写的论文投稿前须有指导教师及其他作者亲笔签名的同意书,由指导教师保存备查。

5、学位论文盲评前或申请答辩前指导教师必须对其学生论文进行认真修改,核实有关数据,并书面保证无造假、剽窃、抄袭行为,签字后交研究生学院存档。

6、研究生毕业离校后,在学期间完成的学位论文有关的科研成果,知识产权归山西医科大学,需继续以学术论文形式发表或申报专利或申报科研成果时,需指导教师书面同意,并将发表或申报后的有关详细信息报送所在院(系、部)汇总存查。

第四条 研究生涉嫌学术造假或学术不端行为的受理、查实与认定:

1、本细则所称学术不端行为依据《山西医科大学查处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的相关解释。

2、研究生学院常年开设检举信箱,接受全校及社会各界对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的检举。任何机构或个人接到检举,或获知检举信息,必须对检举者承担保密责任。

3、对研究生提交的学位论文使用有关“学术不端”系统进行检测分析,对重合字数或重合比例超过学校规定者予以进一步查实和认定。

4、研究生涉嫌学术不端行为的受理、查实与认定依据《山西医科大学查处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的有关规定,由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执行。

第五条 对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相关人员的处理:

1、被认定为存在学术造假、剽窃、抄袭等行为的研究生,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情节较轻且认识态度端正者给予留校察看、记过、严重警告、警告或通报批评。

2、研究生学位论文一旦被认定存在学术造假、剽窃、抄袭等行为,无论是否已经毕业离校,所获学位均提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予以撤销。

3、对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研究生的指导教师,被认定为教育、管理、监督失职者,依据《山西医科大学查处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4、由于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所导致的一切法律后果,由当事人承担。

第六条 本细则由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上一条: 关于开展2015年上半年学位论文盲评工作的通知

下一条: 关于召开全省学士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工作专项检查会议的通知

版权所有@山西医科大学研究生学院 技术支持:山西医科大学网络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