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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说法】档案的公布与开放是一回事吗?
2018-04-11 14:22      来源: 浏览量:

什么是档案的公布?它与档案的开放有什么联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档案的公布是指通过一定形式首次向社会公开档案的全部或者部分原文,或者档案记载的特定内容。而档案开放是指将原来处于封闭状态的档案依法向社会公开,供社会各方面利用。已开放的档案,任何人和组织都有权利用,但利用者只有利用权而没有公布权,无权“首次向社会公开”。利用者在利用档案中,有可能利用已经公布了的档案,此时利用者是否向社会公布已不是问题。但如果利用的是尚未公布的开放档案,则利用者未经法定渠道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予以公布。



档案由谁来公布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了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若是保存在档案馆的,由档案馆公布;必要时,应当征得档案形成单位同意或者报经档案形成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同意后公布;若保存在各单位档案机构的,由各该单位公布;必要时,应当报经其上级主管机关同意后公布。利用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单位和个人,未经档案馆、档案保存单位同意或者前两项所列主管机关的授权或者批准,均无权公布档案。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其所有者向社会公布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和其他公民的利益。


档案的公布有哪几种形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档案公布有七种形式,分别是:


(1)通过报纸、刊物、图书、声像、电子等出版物发表;

(2)通过电台、电视台播放;

(3)通过公众计算机信息网络传播;

(4)在公开场合宣读、播放;

(5)出版发行档案史料、资料的全文或者摘录汇编;

(6)公开出售、散发或者张贴档案复制件;

(7)展览、公开陈列档案或者其复制件。


档案的公布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应当注意些什么?

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所列形式向社会公开档案的全部或部分原文或者档案记载的特定内容时,有可能涉及到著作权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档案馆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属于合理使用范围,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来源:上海普陀档案

转自数字档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