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我省实验动物工作的管理,贯彻落实《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国科发财字[2001]545号)的有关规定,依据《山西省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晋科发[2002]98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在科研管理工作中涉及实验动物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从事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相关的科学研究、检验检定、生产及教学的单位均应按科技部等七部委发布《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许可证。
二、凡申报山西省科技计划涉及实验动物或动物实验的科研课题,必须出具“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和课题参加人员所持的动物实验“上岗证书”复印件。科研课题的内容应与许可证的许可范围一致。
三、凡涉及实验动物或动物实验的已立项科研课题,主管部门在进行课题中期检查、验收、科技成果鉴定及评奖时,严格审核以下内容:
(一)课题承担单位使用的实验动物或实验动物相关产品,必须来自有“生产许可证”单位,并附有许可证单位出具的“合格证明”;
(二)动物实验必须在有“使用许可证”的设施中进行;
(三)课题组中负责动物实验的工作人员须持有动物实验
“上岗证书”。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实验动物管理 制度 通知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办公室2012年2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