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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医科大学关于暂住人员在我校住宿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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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年09月15日 08:40 发布人: 点击数:

 

第一条 根据国家教委、省教委《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的通知》。结合我校的实际,特对暂住人员在我校的住宿做出本规定。

第二条 凡属学校所有办公用房和单身教工宿舍、学生宿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在内留宿校外人员。

第三条 凡属学校的地下室及其他可供暂住人员住宿的房间,一律由学校房管科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占用和长期借用。

第四条 凡确定为暂住人员住宿的房间,治安科要按室统一编号,并核定每室床位数。

凡使用临时工人数够一个或几个自然间的床位数的单位,经宿管科批准,划定一个或几个房间,由该单位负责管理,但仍需办理暂住人口住宿登记。

第五条 学校供暂住人员住宿的房间,要首先安排本校的临时工(指由学校统一招收为学校教学、后勤服务的临时工,下同)。

有富余房间时,再安排来学校(含附属一、二院)进修的人员等。与学校无关的人员一律不准在我校住宿。

第六条 学校所用的临时工要先由用人单位到保卫处申领《暂住人口登记表》后,由宿管科统一安排住宿。其他人员必须由保卫处治安科发给住宿证。

第七条 我校的临时工一律不准带家属在学校住宿。极个别具有特殊技术,学校工作又非常需要,且已带家属住在我校的临时工,通过从严审查批准者,可以继续在我校暂住,不得男女混居。

第八条 所有校园内的暂住人员,必须服从学校的统一管理,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九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和监督执行,并负责对违犯者的处罚,具体处罚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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