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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医科大学校务公开实施细则
2017-06-06 11:20 学校办公室  审核人: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学校依法治校、依法行政、依章办事的自觉性,促进校务公开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提高和改进学校的管理水平、管理质量和管理效益,推动学校的改革、建设与发展,根据教育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全面推进校务公开工作的意见》(教监[2002]1号)的要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实施校务公开的指导思想、目的和原则

(一)实施校务公开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依据党的十七大关于“发展基层民主,保障人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的精神,贯彻公开、公正、准确、便民的原则,逐步建立健全民主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办学制度。

(二)通过校务公开,要将学校各类行政工作的政策依据、方法程序、工作结果等向全校师生员工公开,推进学校民主建设,促进学校的改革、发展和稳定。

(三)实行校务公开的基本原则:

1、坚持党的领导原则。校务公开要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开展,形成行政主管,行政职能部门各负其责,教代会积极推动,纪检部门监督检查,师生员工积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2、促进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原则。校务公开工作要以保证学校各项改革政策措施的正确性和提高广大师生员工的积极性和凝聚力为目的。

3、依法公开的原则。校务公开要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依法开展,除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保密事项外,其它事项均要公开,以保障师生员工和社会各界的知情权、监督权。

4、实事求是的原则。在公布、质询、反馈、整改等校务公开的各个环节中,要始终坚持实事求是,做到客观、公正、真实,既要切合学校的实际,又要循序渐进,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第三条 校务公开的主要内容和责任分解:

(一)校务公开内容责任分解

1、校长办公室负责学校综合事务公开。包括学校的概况、学校章程、办学思路、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改革方案、规章制度、学校重大决策、重要决定等。

2、监察室负责行政监察重要事项公开。包括对行政机构的工作人员和依法聘任的具有副高级职称以上人员的监督情况;对违法违纪教职工的处理情况;行政效能建设情况;纠正行业不正之风情况等。

3、人事处负责人事工作公开。包括机构设置;定岗定编、岗位聘任、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教职工录用、培训、考核、奖惩;工资、津贴、补贴方案;学科带头人和业务骨干的选拔、引进;各级各类先进评选奖励的对象、条件、名额、程序,确定上报人选和评选结果等。

4、保卫处负责校园安全保卫工作公开。包括创建平安校园情况、安全排查、校园治安管理办法和措施等。

5、学生处负责学生管理事物公开。包括各项管理制度、政策、办法,学生奖学金、贷款、医疗保险、学费减免、助学金发放等办法和名单,学生评优评先、奖惩以及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等。

6、教务处、研究生学院负责招生、教学、学位管理公开。包括本科生、研究生招生计划、政策、录取信息;免试生的推荐条件、程序;专业设置、调整与建设;学籍管理,学位授予,教学改革立项,教学研究成果等。

7、科学技术处负责科学技术工作公开。包括科研项目和科技奖励的申报、评审办法和结果,知识产权保护,科技奖励推荐及获奖,科技成果推广开发,科研经费收入、分配和使用管理等。

8、计划财务处负责财务管理公开。包括事业性收费、年度财务预决算、大额度资金使用、财政拔款、财务支出、专项资金补助、教学科研经费及接受捐赠和捐出款物的管理与使用等。

9、审计处负责财物资产的审计评估公开。包括财物审计,重大基本建设与维修工程的审计结果等。

10、后勤保障处负责修缮项目和服务项目的管理公开。包括教职工住房调整,购(建)房方案;住房公积金、养老金、医疗保险和其他社会保障基金缴纳以及水电收费标准、主要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情况等。

11、基建处负责工程建设项目公开。包括重大基本建设的方案、资金来源、招投标、施工监理、工程验收等。

12、资产管理处牵头协调有关部门,负责国有资产管理公开。包括土地与公有房屋的管理使用,大宗物资采购(大宗办公用品、教学仪器、科研设备、医疗设备、图书资料、教材等),无形资产管理等。

13、教辅单位(各中心、馆所等)负责教务行政工作公开。包括图书馆和实验室的建设,教学设备、图书资料、教材的管理,实验活动的开展和仪器的维护等。

14、上述各部门要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根据本细则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公开具体事项。其他需要公开的内容由领导组办公室根据本细则责成有关部门单位负责落实。

(二)除党和国家规定的保密范围以及暂时不宜公布的事项外,各单位、各部门凡是与学校改革发展、学校管理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相关的重要事项都要在一定范围内采取适当方式予以公开。

(三)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所在单位校务公开的第一责任人。各单位校务公开第一责任人要将校务公开工作纳入本单位和干部本人的工作目标和职责范围,抓好所在单位校务公开的落实。

第四条 校务公开的途径和方式

实施校务公开,要便于广大师生知情、参与和监督,采取灵活多样、便于操作、行之有效的途径和方式。主要包括:

(一)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公开校务。

(二)通过各种会议形式公开校务。主要有:中层以上干部会议、校情通报会、校工会、团委、学生会的代表大会、工作会议和座谈会等。

(二)通过各种公文形式公开校务。主要有下发文件、校务公开信息、工作通报等。

(三)设立校情公告栏公开校务。不定期在校情公告栏中发布需要公开的相关信息。

(四)利用校内外传播媒体公开校务,通过校刊、广播、电视台、校园网络等形式发布有关信息,使本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各界及时了解有关校务活动情况。

第五条 校务公开的主要程序

(一)由校务公开责任部门提出拟公开事项,填写校务公开事项审批单,根据不同内容,报请分管校领导或学校主要领导审核批准。

(二)校务公开责任部门将已获批的校务公开事项和内容,按规定的时限,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形式进行公示,并将公示材料用A4纸打印报领导组办公室。

(三)校务公开领导组办公室根据各部门上报的校务公开内容,定期编印《校务公开信息》下发全校。

(四)校务公开领导组办公室要确定专人负责,及时将每次公开的内容、时间、承办人、公开方式、群众提出的意见及处理结果整理分类归档,作为检查考核的依据。

第六条 校务公开的范围

根据公开的内容,校务公开的范围原则上确定为三个层面:

(一)向社会公开,即所公开的内容向校内外公开。

(二)向全体教职工公开,即所公开内容向全校教职工公开。

(三)向学生公开,即所公开的内容向本校学生公开。

第七条 校务公开的组织领导

学校成立校务公开领导组,全面负责校务公开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校长任组长,纪委书记、全体副校长任副组长。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校务公开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校长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分管校长办公室的副校长担任,副主任由校长办公室主任和监察室主任担任,成员由人事处、教务处、学生处、科技处、计财处、审计处、后勤保障处、资产处、工会等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校务公开监督员组成。

各学院(系)、各职能部门及有关单位根据本细则,结合本单位的工作职责和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院(系、处)务公开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 校务公开工作的考核和奖惩

学校把校务公开作为各单位综合考核的一项内容,由纪检委牵头组织,每年定期检查各单位校务公开推行情况。对积极推行公开办事制度,校务公开工作取得良好成效的部门和单位予以表彰奖励;对不认真履行职责、违反校务公开办事制度的部门和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凡是未按照本细则所规定的内容实施校务公开的,出现工作失误,导致矛盾激化,影响学校发展和稳定,要追究所在单位校务公开第一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九条 本细则由学校校务公开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关于推行校务公开的实施意见》(山医大党字[2000]第9号、山医大校字[2000]第33号)、《关于明确校务公开有关内容的通知》(山医大校字[2000]6号)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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