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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山西医科大学委员会 山西医科大学执行“三重一大”制度实施意见
2021-03-17 10:03   审核人:

中共山西医科大学委员会 山西医科大学

执行“三重一大”制度实施意见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落实中共中央关于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集体决策的制度,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制度,规范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根据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教监[2008]15号)和省委有关文件精神,按照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的总体思路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工作部署,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三重一大”制度的指导思想和基本要求

(一)“三重一大”制度的指导思想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定,围绕学校改革发展和教学、科研、管理等重点工作,以制度创新为动力,以规范人、财、物管理为重点,以加强监督为保障,把“三重一大”工作制度作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切实提高科学发展、科学决策、科学管理的能力,为学校教育事业的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

(二)“三重一大”制度的基本要求是:改革和完善重大决策机制,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管,加强对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管,加强对大额度资金使用的监管,健全“三重一大”监督体系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学校“三重一大”工作科学运行机制。

第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一)重大决策内容

1.传达学习、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省委、省政府的指示决定,省高校工委、省教育厅的安排部署,研究制定学校贯彻落实的意见和措施;

2.学校办学方针、办学思路、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及实施方案,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及总结,常委会工作报告和校长工作报告;

3.学校党的建设(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制度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和反腐败工作的规划、措施和重要事项。

4.研究部署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研究决定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大学文化建设和政治稳定工作等方面的规划、措施和重要事项。

5.学校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办学规模、专业设置、年度招生计划、学生管理、安全和其他行政工作的重要事项;

6.学校人才引进、培养、管理、使用、考核等方面的规划、措施和重要事项。

7.学校年度经费、预算的制订和决算的审定;

8.学校各类机构的设置、调整及人员编制;

9.全校性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除;

10.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工资、福利、医疗、住房、职称、岗位津贴、奖贷助学金等重要事项的政策制定;

11.以学校名义召开并涉及校外有关单位和人员参加的大型活动、庆典;

12.以学校名义签订的重要合同、协议、意向书等;

13.涉及学校有形资产、无形资产、知识产权、声誉的对外活动;

14.学校统一战线工作、知识分子工作、老干部工作的重大问题;

15.其他应由党委决策的重大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及推荐

1.学校副科级及以上干部选拔、任免、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

2.校级后备干部选拔推荐;

3.全国、省、市、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提名人选推荐;

4.校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校学位委员会、校职称评审委员会的组成。

(三)重要项目安排

1.未列入预算的基本建设项目、不动产购置、维修改造项目和大宗物资设备采购;

2.对于土地、房屋以及大型贵重设备仪器等资产的出租和转让;

3.国内外合资合作的重大项目(含合作办学);

4.校办产业50万元及以上对外投资项目;

5.其他需要党委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项目。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1.200万元及以上的预算调整或支出;

2.学校贷款及偿还计划;

3.校办产业的资产抵押、融资贷款及偿还计划;

4.学校受赠的200万元及以上资金的使用方案;

5.其他需要党委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开支。

第四条 “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及办法

(一)“三重一大”事项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涉及有关教学、科研、行政等重大议题,应在会前听取校长意见。

(二)坚持和完善“三重一大”等重要问题经党委常委会集体决定的制度。对于专业性较强的重要事项,事前要经过专业委员会咨询论证;对于事关学校改革发展全局的重大问题和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要广泛听取群众意见。

(三)依照《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2号)规定,需要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重要事项,要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条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一)“三重一大”决定的事项,以文件、会议纪要或其他形式,按党务公开程序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并确保落实到位。决定事项需发文件的,由议题涉及的主要部门代行起草,按公文处理程序办理。

(二)“三重一大”决定的事项,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分管校领导负责组织实施。党委办公室协助分管校领导进行督办落实,并将落实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向党委书记报告。

(三)院(系)级单位要按照本意见的总体要求,结合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科学修订本单位“三重一大”工作制度和程序,加强检查监督,认真负责地完成工作任务。

(四)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要追究责任:

1.不履行 “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的;

2.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3.未经集体研究而个人决策的;

4.未向党委提供真实情况的;

5.其他因违反本实施意见而造成失误的。

第六条 本实施意见由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执行“三重一大”制度实施意见》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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