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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仪器设备购置招投标管理办法
2018-03-03 10:33   审核人:

大宗仪器设备购置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内部仪器设备购置行为,加强经费管理和廉政建设,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山西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使用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购置仪器设备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仪器设备是指单价≥500元的一般设备和单价≥800元的专用设备。

第四条  一般设备、专用设备均纳入政府采购项目。

第五条  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包含的仪器设备应按照省财政厅批复的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第六条  政府采购目录中没有包括,但单件或批量预算金额超过10万元的仪器设备,也应报省财政厅批复,按照批复的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第七条  预算金额(1年内累加)不超过10万元的仪器设备,采用校内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协议供货等方式进行采购。

第八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时,应在校园网上发布招标公告至少七天,同时在校内醒目位置张贴公告,邀请不特定供应商前来投标。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时,由资产管理处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五个以上特定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时,由资产管理处直接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

采用询价方式采购时,应对三家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

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时,由用户向供应商直接购买。

第九条  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组成评标小组,评标小组成员由监察室负责从用户所在院系的在职副高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名单中随机产生。成员为五人以上单数,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中标人由评标小组直接确定。

第十条  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的,应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成员由用户二人,资产管理处一人组成。该小组应对采购项目的价格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并在询价后直接确定供应商。

第十一条  采用前述两条方式采购的,学校监察室应派员全程现场监督。

第十二条  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用户须书面陈述理由,由所在-院系领导同意后,报监察室备案、资产管理处存档后再行购买。

第十三条  需要报省财政厅批复的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由资产管理处准备相关材料,计财处负责报批,批复后由资产管理处按照批复意见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购置仪器设备在校内的申报、立项等程序按照《山西医科大学落实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在仪器设备采购过程中,应当采用政府采购方式而未采用的直接责任人将依法受到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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