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使我校房产资源得到充分、合理、高效的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教发[2004]2号)、《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建房[1997]302号)、《太原市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并政发[1995]4号)、《太原市公有住房出售管理办法》(并房改委字[2000]5号)、《山西医科大学日常维修管理办法》(山医大党字[2001]28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房屋是指山西医科大学土地权属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及构筑物,主要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教学、科研、行政用房(简称公房);第二类,学生公寓(简称公寓);第三类,职工住宅(简称住宅)。
第三条 学校后勤保障处是学校房地产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学校房地产产权登记、档案管理,代表学校办理有关房屋地产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教学、科研、行政用房管理
第四条 公房实行校、院(处、系、所)两级管理体制。后勤保障处代表学校主要负责房屋竣工验收、调配等一般管理,院(处、系、所)根据调配合理使用房屋。
第五条 公房的整体调配由学校设立后勤保障处牵头的公房调整机构,制定公房调整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同意后统一调整。
第六条 院(处、系、所)要设专人对本单位使用房产进行登记管理,并按年度向后勤保障处填报公房使用情况。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调换和外借公房,更不允许私自出租或投资联营。公房的公用设施或公用场所(如楼梯、走廊、门厅等),不得挪作它用。不得在公房楼顶、平台、窗外附加任何物品。如有特殊需要,应向后勤保障处提出申请,经论证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 公房维修、改造需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由后勤保障处提出改造的可行性方案和概算,报校领导同意后,由后勤保障处按相关程序组织实施。
第三章 学生公寓管理
第九条 学生公寓由后勤保障处统一管理。学生公寓使用要根据招生部门提供的学生名单以院、系、班相对集中的原则进行统一安排住宿床位。
第十条 学生公寓管理实行一楼专管和专人专管、统一集中管理的办法,具体按学生公寓管理细则执行。
第四章 职工住宅管理
第十一条 职工住宅管理主要分住宅的分配调整、产权登记、产权变更和日常公共部分维护、维修等。
第十二条 住宅调配
住宅调配由学校成立专门的住宅调配机构(分房委员会)负责进行统一调配。具体程序由分房委员会根据有关文件,结合学校调配住房人员的实际情况,制定调配方案、调配办法以及其它相关的住房协议、售房协议等。经校长办公会、学校党委会和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后实施。
第十三条 住宅调配后管理
(一)住宅调配后由后勤保障处负责和住户签订各种住房、售房协议,并监督协议执行。
(二)住宅调配后由后勤保障处负责按学校与住户的协议具体办理各种手续,如产权变更、产权登记等。
第十四条 住宅调配后的其它管理
(一)职工住宅调配后,原住房必须售给(交回)学校,房价按照协议或届时的政府文件规定办理。
(二)职工调离学校或辞职,必须将住房交回学校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三)职工公派出国或经学校批准自费出国的,需将房屋产权证交回学校,由本校在职职工进行担保,并缴纳抵押金,签订相关协议,方可办理有关出国手续。
第十五条 住宅房屋公共部分的维修管理
职工住宅房屋公共部分维修由后勤保障处统一考虑,做出预算,经学校领导同意后,一般经费在住房维修基金中支付。
第十六条 职工要爱护住宅及附属设施,不得对室内外建筑私自改建、拆除。不得私自侵占楼房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后勤保障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