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岗位聘任及岗位津贴实施方案
(试行)
根据《山西医科大学进一步深化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方案》 (山医大党字[2004]第36号、山医大校字[2004]第91号)特制定本实施办法(试行)。
一、岗位分类
管理岗位分为A、B、C类岗位。
A类岗位分为1、2、3、4级岗位。
B类岗位分为5、6级岗位。
C类岗位分为7、8、9级岗位。
二、设岗范围
党政管理部门、工会、团委、研究生部、继续教育学院各级管理人员;各教学业务单位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副书记,专职党务秘书、教学秘书、分团委书记、其他专职管理人员。
三、岗位设置
A类岗位:由学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校级、处级干部职数设置。
B类岗位:由各单位、部门根据学校批准的科级干部职数设置。
C类岗位:由各单位、部门在学校批准的编制范围内结合工作需要设置。
四、上岗条件
1、2级岗位按照省委组织部选拔校级干部的有关规定和上级任命执行。
3、4级岗位按照我校《关于选拔任用处级干部的意见》(山医大党字[1999]第25号)规定条件执行。
5、6级岗位按照我校《关于选拔聘任科级干部的办法(试行)》(山医大党字[2001]第24号)规定条件执行。
A类岗位:
1级岗位:上级任命的正校级干部
2级岗位:上级任命的副校级干部
3级岗位:受聘或任命的党政正处级干部
4级岗位:受聘或任命的党政副处级干部
B类岗位:
5级岗位:受聘或任命的党政正科级干部
6级岗位:受聘或任命的党政副科级干部
C类岗位:
7级岗位:长期从事管理工作(5年以上),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科员
8级岗位:科员
9级岗位:办事员及见习期工作人员
五、岗位职责
(一)负责本岗位管理权限范围内部门发展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二)负责本岗位管理权限范围内部门人员梯队建设、内部建设和管理;
(三)负责本岗位管理权限范围内部门工作制度建设、行风廉正建设、思想政治建设;
(四)负责组织本岗位管理权限范围内部门人员履行岗位职责,保质保量完成上级安排的各项任务;
(五)负责协调本部门与学校内外相关部门的工作,主动组织或配合相关部门完成相关任务,努力争取有利于学校发展的政策、资金及其他支持;
(六)负责本岗位管理权限范围内部门人员学习培训,提高业务水平,改善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
(七)完成本职岗位所规定的任务。该款职责由所在单位(部门)与有关职能部门一起结合本单位(部门)分工和职能制订。其中A类岗位岗位职责由学校办公室、组织人事部门根据校领导分工、职能处(室)、系(部)职能分工和学校发展规划、目标和任务审核。B、C类岗位岗位职责由各单位(部门)根据工作分工制定。
各级岗位岗位职责应对德、能、勤、绩四方面进行相应量化要求。
六、聘任
党政管理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聘任或任命。1、2级岗位由上级主管部门任命或聘任。3、4级岗位由学校党委组织部按照干部任免程序组织推荐、考察、评议,党委集体研究决定人选并公示,签定《岗位目标责任书》,按干部管理权限聘任或任命。5—9级岗位按照学校规定的聘任程序,单位(部门)公布岗位、岗位职责,应聘人填写《岗位申报表》向设岗单位(部门)申报,由单位(部门)组织考察,其中B类岗位拟聘人选报学校组织部批复后,公示,与聘任单位(部门)签定《岗位目标责任书》,由所在单位(部门)聘任。聘期三年。
七、考核
学校对各单位(部门)进行总体考核。
A类岗位1、2级岗位由上级有关部门考核;3、4级岗位由学校考核;B、C类岗位人员由各单位(部门)考核。
考核结果作为津贴发放和岗位调整的依据。考核不合格者,由学校按照干部管理有关规定调整岗位。
八、岗位津贴标准
管理岗位岗位津贴标准 万/年
岗位级别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津贴标准 |
5.0 |
4.0 |
2.6 |
1.8 |
1 |
0.8 |
0.7 |
0.6 |
0.4 |
九、岗位津贴核算与发放办法
(一)管理人员岗位津贴按编制范围内实际聘任岗位及津贴标准结合考核结果核算发放。
发放金额标准:
优秀:岗位津贴标准+2000元
合格:岗位津贴标准×1.0
基本合格:岗位津贴标准×0.8
不合格:岗位津贴标准×0
岗位津贴按津贴标准的80%按全年10个月逐月发放,余20%于考核后,视考核结果发放。考核不合格者,下年度按津贴标准的80%为标准或按调整后岗位的津贴标准执行。
(二)担任党委委员、校长助理等职务的干部,在本人相应岗位级别津贴标准上另加2000元补贴。
(三)其他有关规定按《山西医科大学教师岗位聘任及岗位津贴实施方案(试行)》中相关规定执行。
(四)旷工一天,当月岗位津贴减半发放,旷工一天以上,停发当月岗位津贴。请病、事假1周以上,当月岗位津贴按比例扣发。
十、本实施方案对照《山西医科大学进一步深化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山医大党字[2004]第36号、山医大校字[2004]第91号)执行,未尽事宜由学校岗位聘任委员会研究决定。
十一、本实施方案从下发之日起执行。学校将根据试行中存在的问题对方案进行适当的修正。
十二、本实施方案由学校岗位聘任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