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勤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学校后勤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防止资产流失,保证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国资事发[1995]17号),《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文字[1997]280号)和《山西医科大学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后勤资产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后勤资产包括:学校授权后勤管理的资产;学校交付后勤使用的资产;后勤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后勤运用自筹经费、自有收入形成的资产。
第三条 后勤资产管理由后勤保障处统管,使用部门保管。
第四条 学校后勤资产管理实行账物核算制度。后勤保障处和各使用单位要设总账和分户明细账。
第五条 后勤保障处的资产管理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负责制定有关后勤资产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并督促使用部门实施;
(二)合理配置并有效利用后勤资产,保障后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三)组织协调各使用部门的资产管理,负责对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和账卡管理,对各使用单位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四)拟定后勤物资购置计划,负责招标、采购和验收工作;
(五)负责学校新建项目竣工验收,并编制资产交付使用清单;
(六)负责编制管理所有购入、调入、自制、捐赠产权属于学校的后勤资产;
(七)对后勤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确保保值增值;
(八)办理后勤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报批事宜。
第六条 后勤资产使用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学校后勤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对本部门后勤资产进行管理;
(二)认真做好后勤资产的维护、维修、保养,确保良好使用状态,提高使用效率;
(三)建全分户帐、卡,对本部门后勤资产进行登记,定期对所管理的后勤资产进行清理检查,定期进行统计报告;
(四)办理后勤资产的调拨、报损、报废的相关事宜;
(五)配合后勤保障处办理后勤资产的变更、增减上帐、下帐、资料交接和相关手续;
(六)根据本单位后勤资产使用特点,制定管理细则。
第七条 后勤资产购置严格按照省政府集中采购招标办法和学校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八条 后勤资产维护、维修分服务型和经营型两类。服务型资产的维护维修费用由学校承担;经营型资产的维护维修费用由经营者承担。
第九条 后勤资产的处置,严格按照《山西医科大学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后勤保障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