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维修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内部基建、维修行为,加强经费管理和廉政建设,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使用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进行的基建、维修工程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基建、维修工程是指新建、扩建、改造、装修、修缮以及环境美化绿化等各类工程。
第四条 基建、维修工程按规定纳入政府采购项目。
第五条 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上的基建、维修工程,应委托省级政府采购中心代理招标。
第六条 预算金额超过10万元、不足50万元的各类基建、维修工程报省财政厅批复,按照批复的方式组织实施。
第七条 预算金额(1年内累加)不超过10万元的基建、维修等工程,采用校内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组织实施。
第八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实施时,应在网上发布招标公告至少七天,同时在校内醒目位置张贴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投标人前来投标。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实施时,由基建处、后勤保障处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五个以上特定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实施时,由基建处、后勤保障处直接邀请三个以上供应商进行谈判。
采用询价方式实施时,应对三家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
第九条 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方式实施的,应组成评标小组,评标小组成员由监察室负责从用户所在院系的在职副高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名单中随机产生。成员为五人以上单数,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中标人由评标小组直接确定。
第十条 采用询价方式实施的,应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成员由用户二人,后勤保障处一人组成。该小组应对实施项目的价格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并在询价后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十一条 采用前述两条方式实施的,学校监察室应派员全程现场监督。
第十二条 需要报省财政厅批复的基建、维修工程项目,由职能部门准备相关材料,计财处负责报批,批复后由职能部门按照批复意见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校内的申报、立项等程序按照《山西医科大学落实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基建处和后勤保障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