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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

   

山西医科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山西医科大学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专科(高职)学生。

第三条 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要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七条 学籍管理是学校学生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学生的学习资格、学习态度及结果的认定。学校按照国家相应的规范要求,建立和完善学生的学籍管理制度,规范学籍管理行为。

第八条 学籍管理的范围主要涉及入学与注册,考核与成绩记载,休学与复学,转学与退学,毕业、结业与肄业,颁发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等管理活动。

第九条 学籍管理按照《山西医科大学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十条 学校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十一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十二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十四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十六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十七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规劝或者制止。

第十八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陆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学生表彰奖励按照《山西医科大学学生表彰奖励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同学生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应。

第二十三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二十四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处分按照《山西医科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二十六条 学生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按照《山西医科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之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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