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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西医科大学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10/15 10:45:50     点击:110

 

为了落实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关于科研项目实施的有关规定,规范我校各类科研项目结题以及结余经费管理,支持科研人员进行相关的持续研究。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印发《山西医科大学科研项目结题及结余经费管理办法》(试行),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山西医科大学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日

《山西医科大学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总则

为了落实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关于科研项目实施的有关规定,规范我校各类科研项目结题以及结余经费管理,支持科研人员进行相关的持续研究。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结余经费的界定

1.结余经费是指科研项目批准的执行期限结束、项目结题后实际拨入经费与支出经费相抵后的余额;

2.无明确执行期限和结题要求的各类科研项目,在实施二年(人文社会科学项目)或三年(自然科学项目)后视为项目结题,所剩余经费以结余经费处理(项目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第三条 结余经费的管理

3. 学校设立“科研发展基金”;

4.科研项目结题后,结余经费转为学校“科研发展基金”:

4.1项目组织单位要求对项目进行成果鉴定(验收、评审)的,待成果鉴定(验收、评审)结束后,将结余经费转入“科研发展基金”;

4.2有关部门要求对项目进行审计的,在审计结束后,将结余经费转入“科研发展基金”;

4.3其他项目在结题(或执行期结束后)一个月内,将结余经费转入“科研发展基金”;

5.科技处根据项目结题情况,通知计财处完成项目结余经费的结转,原项目帐号同时废止。

第四条 “科研发展基金”的管理

6.项目结余经费转入学校“科研发展基金”后重新建帐,学校根据科研发展需要,统筹使用。原则上用于原项目主持人开展的后续研究;

7.“科研发展基金”的经费使用、审批原则上按照国家、学校有关经费使用的相关规定执行;

8.“科研发展基金”的经费不提取管理费、劳务费,主要用于科研业务、实验材料、仪器设备等费用;

9.项目主持人外出期间,需支付科研发展基金时,应向科技处递交书面授权。

第五条 “科研发展基金”的审计

10.科研发展基金的审计,按照有关政策或学校决定执行。

第六条本办法由学校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不一致的规定以此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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