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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9/16 08:39:45     点击:802

 

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8〕23号),推进创新型山西建设,省科技厅、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卫健委、省新闻出版局、省科协、省社科联、省社科院等9个部门单位联合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   中共山西省委组织部

山西省教育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西省新闻出版局

山西省科学技术协会   山西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山西省社会科学院

2019823

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8〕23号),弘扬科学精神,倡导创新文化,推进创新型山西建设,现就加强我省科研诚信建设、营造良好科研环境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科研诚信建设的工作部署,把科研诚信作为科技创新的基石,以优化创新环境为目标,以推进科研诚信建设制度化为重点,以健全科研诚信工作机制为保障,坚持问题导向,坚持预防与惩治并举,明确责任、系统推进、激励创新、坚守底线,着力打造共建共享共治的科研诚信建设新格局。经过各方努力,加快形成职责明确与高效协同的科研诚信管理体系、约束与激励并重的科研诚信制度体系、覆盖科研活动全方位与全过程的科研失信防控和惩戒体系,广大科研人员的诚信意识显著增强,恪守诚信规范成为科研人员的共同理念和自觉行动,营造崇尚创新、鼓励探索、诚实守信的良好环境,为加快建设创新型山西奠定坚实的社会文化基础。

二、建立健全科研诚信管理工作机制和责任体系

(一)明确科研诚信管理部门职责。省科技厅统筹协调和指导自然科学领域科研诚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科技计划的科研诚信管理,建立健全以诚信为基础的科技计划监管机制,将科研诚信要求融入科技计划管理全过程,完善教育宣传、信息采集、分类评价、诚信案件调查处理等制度。

省社科院、省社科联统筹协调和指导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科研诚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科研诚信制度建设,完善教育宣传、信息采集、分类评价、诚信案件调查处理等制度。

省教育厅统筹和指导高校、教育科研机构等科研诚信工作,建立健全学术规范教育制度,加强科研诚信教育管理,改进评价考核导向,落实高校主体责任,严肃处理学术不端行为。

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要在院士人选推荐、重大人才工程、职称评定等工作中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度,要将科研诚信审核作为院士人选推荐、人才评选、职称评定等工作的必经程序,在人才评选、职称晋升等重要节点必须开展科研诚信教育,加强对违背科研诚信行为的惩戒。

省卫健委要加强对医学科研诚信建设的指导和监督管理,研究制定医学领域科研机构和人员诚信行为规范、伦理审查办法以及科技评价制度等,落实医疗机构主体责任,对医学领域科研不端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省新闻出版局要建立健全学术著作出版规范,严格学术期刊出版资质和要求,对刊发学术论文的期刊加强监督管理,要求相关机构和单位完善内控制度,加强科研诚信建设。

省科协要引导所属学会、协会、研究会及科研人员熟悉和掌握科研诚信具体要求,加强科研诚信教育,开展负责任的科学研究。

各级宣传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传统媒体及微博、微信、手机客户端等新媒体,加强科研诚信宣传教育。大力宣传科研诚信典范榜样,发挥典型人物示范作用。及时曝光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

各市、县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加强本区域本系统的科研诚信建设,加强科研诚信宣传教育,充实工作力量,强化工作保障。

(二)强化科研诚信主体责任。从事科研活动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是科研诚信建设第一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全本单位教育预防、科研活动记录、科研档案保存等各项制度,明晰责任主体,完善内部监督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将科研诚信工作纳入常态化管理。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要通过单位章程或制定学术委员会章程,对学术委员会科研诚信工作任务、职责权限作出明确规定,并在工作经费、办事机构、专职人员等方面提供必要保障。

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管理专业机构要严格按照科研诚信要求,加强立项评审、项目管理、验收评估等科技计划全过程和项目承担单位、评审专家等科技计划各类主体的科研诚信管理,对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要严肃查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在从事科技评估、科技咨询、科技成果转化、科技企业孵化和科研经费审计等过程中,要严格遵守行业规范,强化诚信管理,自觉接受监督。

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要主动发挥作用,在各自领域积极开展科研活动行为规范制定、诚信教育引导、诚信案件调查认定、科研诚信理论研究等工作,实现自我规范、自我约束、自我净化。

三、加强科研诚信全流程管理和制度化建设

(三)建立覆盖科技计划全过程的科研诚信管理制度。科技计划管理部门要修改完善项目管理办法和计划任务书,将科研诚信建设要求落实到各类计划项目指南、申报、评审、过程管理、结题验收和监督评估等全过程。完善科技计划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相关责任主体科研诚信履责情况的经常性检查。建立科研诚信等级制度,制定科研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责任单位: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厅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等)

(四)全面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和审核制度科技计划管理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等要在科技计划项目、创新平台(基地)、科技奖励、重大人才工程、职称评聘等工作中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度,要求从事推荐(提名)、申报、评审、评估等工作的相关人员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明确承诺事项和违背承诺的处理要求。科技管理部门要对科技计划项目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科技奖提名、平台载体认定评估等过程中的申请单位、法人(主要负责人)、项目主持(申请)人开展科研诚信审核,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责任主体,实行一票否决。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将科研诚信审核作为院士人选推荐、人才评价、评优评奖、职称评定、学位授予等工作的必经程序。(责任单位: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厅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省社科院 省社科联 省科协及各行业主管部门等)

(五)建立完善科研成果诚信管理制度。科技计划管理部门、项目管理专业机构要加强对科技计划成果质量、效益、影响的评估。从事科学研究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应加强科研成果管理,建立学术论文发表诚信承诺制度、科研过程可追溯制度、科研成果检查和报告制度等成果管理制度。科研成果存在违背科研诚信要求情形的,应对相应责任人严肃处理,消除不良影响。(责任单位: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厅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等)

(六)建立完善学术期刊诚信管理和预警制度。新闻出版等部门要建立完善预警机制以及信用管理制度,加强高水平学术期刊建设,将罔顾学术质量、管理混乱、商业利益至上,造成恶劣影响的学术期刊,列入“黑名单”。学术期刊出版单位要切实履行稿件“三审”制度和专家外审制度,加强对学术论文的审核把关,严禁与中介公司开展组稿等采编内容合作,严格杜绝参与贩卖及购买学术文章出版权等违法行为。(责任单位:省新闻出版局 省教育厅 省人社厅 省科技厅等)

(七)建立完善科研诚信信息管理系统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建立覆盖全省的科研诚信信息系统,对科研人员、相关机构、组织等的科研诚信状况进行记录。规范信息采集的范围、内容、方式和流程,加强对信息管理人员的培训,逐步推动科研诚信信息系统与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互通共享,为实现联合惩戒提供支撑。(责任单位:省科技厅 省社科院 省社科联等)

  四、严肃查处严重违背科研诚信的行为

(八)明确违背科研诚信行为的调查处理规则和责任主体。省科技厅、省社科院、省社科联要会同省教育厅、省卫健委、省科协等部门和单位研究制定统一的调查处理规则和跨部门联合调查机制,对举报受理、调查程序、职责分工、处理尺度、申诉、实名举报人及被举报人保护等作出明确规定,组织开展对科研诚信重大案件联合调查。从事科学研究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应制定本单位的调查处理办法。违背科研诚信行为人所在单位是调查处理第一责任主体,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职责权限和隶属关系,加强指导和及时督促,坚持学术、行政两条线,注重发挥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作用。(责任单位:省科技厅 省社科院 省社科联 省教育厅 省卫健委 省人社厅 省新闻出版局 省科协及各行业主管部门等)

(九)切实保障科研活动相关主体合法权利。科研活动主体享有申诉权,事实认定和处理决定应履行对当事人的告知义务,依法依规及时公布处理结果。科研人员应当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提供完整有效的科学研究记录,对拒不配合调查、隐匿销毁研究记录的,要从重处理。对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的,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举报不实、给被举报单位和个人造成严重影响的,要及时澄清、消除影响。建立健全科研诚信权益保护和信用修复机制,探索科研人员失信记录信用修复渠道和方式,建立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关爱机制,科研人员在失信行为发生后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可从轻或免于实施失信惩戒措施。(责任单位:省科技厅 省社科院 省社科联 省教育厅 省卫健委 省人社厅 省新闻出版局 省科协及各行业主管部门等)

(十)严厉打击严重违背科研诚信的行为。坚持零容忍,保持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严肃责任追究。建立终身追究制度,依法依规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行为实行终身追究,一经发现,随时调查处理。(责任单位:省科技厅 省社科院 省社科联 省教育厅 省卫健委 省人社厅 省新闻出版局 省科协及各行业主管部门等)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责任人所在单位要区分不同情况,对责任人给予科研诚信诫勉谈话;取消项目立项资格,撤销已获资助项目或终止项目合同,追回科研项目经费;撤销获得的奖励、荣誉称号,追回奖金;依法开除学籍,撤销学位、教师资格,收回医师执业证书等;一定期限直至终身取消晋升职务职称、申报科技计划项目、担任评审评估专家资格;依法依规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终身禁止在政府举办的学校、医院、科研机构等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等处罚,以及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或列入观察名单等其他处理。对从事学术论文买卖、代写代投以及伪造、虚构、篡改研究数据等违法违规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有关单位和部门应主动开展调查,严肃惩处。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责任人属于公职人员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属于党员的,依纪依规给予党纪处分。涉嫌存在诈骗、贪污科研经费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移交监察、司法机关处理。(责任单位:省科技厅 省社科院 省社科联 省教育厅 省卫健委 省人社厅 省新闻出版局 省科协及各行业主管部门等)

(十一)开展联合惩戒。坚持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原则,建立健全科研诚信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制度,通过信用山西平台实现跨部门科研诚信信息共享共用,作为行政许可、公共采购、评先创优、金融支持、资质等级评定、纳税信用评价等工作中重要参考依据。(责任单位:省科技厅 省社科院 省社科联 省教育厅 省人社厅 省卫健委 省科协等)

五、保障措施

(十二)加强对科研诚信建设工作的领导。各有关单位和市、县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科研诚信建设,切实加强领导,明确任务,细化分工,扎实推进;要整合现有科研保障措施,建立科研诚信建设目标责任制,明确任务分工,细化目标责任,明确完成时间。(责任单位:省科技厅 省社科院 省社科联及各行业主管部门等)

(十三)加强教育和宣传。鼓励在高校、科研院所、学会等广泛开展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宣讲教育工作,引导科研人员、导师、学生自觉自律。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加强对科研诚信正面引导,组织主要新闻媒体及其新媒体开展科研诚信宣传,树立典范,积极发挥典型案例示范作用,及时曝光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责任单位:省科技厅 省社科院 省社科联 省教育厅 省科协等)

(十四)加强监测评估。开展科研诚信建设情况动态监测和第三方评估,监测和评估结果作为改进完善相关工作的重要基础以及科研事业单位绩效评价、享受政府资助等的重要依据。对重大科研诚信事件及时开展跟踪监测和分析。(责任单位:省科技厅 省社科院 省社科联 省教育厅 省人社厅 省科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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