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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医科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6/09/30 18:19:31     点击:708

 

第一条 总则

为进一步调动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科学研究的积极性,增强学校的科研竞争实力。本着加强管理、有力发展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科技政策、财务制度,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经费的分类

1、本办法中科研经费指由政府、企业或学校提供的用来完成合同中规定的科研项目的经费。

2、本办法中纵向科研项目指国家、省、市各级政府科研管理部门按程序下达的科研项目。包括国家级项目、省、部级项目和其它纵向项目三类。其中国家级项目指 “973”项目、“863”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项目。省部级项目指教育部、卫生部等部委项目、省自然科学基金、省归国人员基金、教育厅、卫生厅和省社科规划基金等项目。其他纵向项目主要包括省、市三项经费和市社科规划基金等项目。

3、本办法中横向科研项目指科研单位或个人与企业或其它科研单位、个人进行联合研究的科研项目。

4、本办法中校级科研项目指学校下达的各类科研计划或项目。

第三条 科研经费的使用范围

科研经费必须用于资助项目的研究工作,其主要开支范围包括:

(一)科研业务费。其中包括项目测试、计算、分析费用;能源动力费;会议费、差旅费;调研查新费;图书资料费;论文印刷费;其它科研业务费。

(二)实验材料费。其中包括原材料、试剂、药品购置费;其它实验材料费。

(三)仪器设备费。其中包括仪器设备购置费用;仪器设备试制费。

(四)实验室改装费

(五)协作费

(六)管理费

(七)劳务费

(八)以上各项费用均按所属基金有关规定比例支出,若上述项目未包括但属科研工作必需的有关费用,科技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审批,计财处审查同意后予以报销。

第四条 科研经费的管理

(一) 科研经费管理原则

立项课题科研经费采用合同管理、经费包干、专款专用的原则。在经费的使用上,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的原则,项目负责人要对课题经费使用的合理、合法负责。项目负责人应严格遵守财务制度,在科研经费的使用过程中严格把关,实行责权统一的原则,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二)科研管理费和劳务费的提取

纵向科研项目学校按经费总额的5%提取管理费,横向科研项目学校提取6%的管理费,用于科研管理。纵向科研项目课题组成员可提取不超过到位经费的15%的劳务费(国家有关部门或基金有特殊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学校给予经费配套的科研项目,管理费和劳务费由配套经费支出。),横向课题的劳务费可参照纵向课题及有关规定或有关合同执行。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等专项经费学校不提取管理费。

(三)科研经费的拨入使用

各类科研经费必须进入学校计财处科研账户,由计财处、科技处统一管理。由各级政府部门及基金委员会批准的科研项目经费拨入学校后,由科技处统一立项编号,每一项目专用一经费本。在学校提取科研管理费、计财处盖章后由科技处发给项目负责人。每次经费的使用应当如实填写,不得漏写、不填或虚填,不得超支。

(四)经费本的管理

1、经费本为立项课题经费使用、备案、核查的依据之一,必须妥善保管,认真填写,并在结清课题经费后交科技处存档。

2、科研经费本丢失,应立即到校计财处报失。经确认丢失又无人挪用时,方可补发经费本。

(五)科研经费的审批与报销

1、科研经费的审批权限。一次性开支5万元以下的科研费用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到计财处按规定报销;一次性开支5~10万元的科研费用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科技处审签,主管科研副校长审批;一次性开支10万元以上需校长审批。

2、凡用科研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其产权归学校,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拥有优先使用权。具体管理按照学校固定资产和图书资料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3、科研人员参加与研究方向一致的国内有关学术会议,须有会议正式通知,由项目负责人决定。对于出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按项目下达单位有关规定,或在专项经费内开支,如学术会议主题与项目主题一致而项目经费有结余者,需科技处和有关校领导审批。

4、凡与科研项目有关的临时工工资、咨询、劳务费开支,需由本人和项目负责人签字按有关程序和原则办理,此类经费支出应从严控制。

5、凡在学校内领取科研所需的药品、试剂、器材、实验动物及打字、复印、摄像、印刷等费用采取内部转账形式支付。凡购置科研仪器设备、试剂、药品等金额超过300元以上,应采用转账或汇款方式,不得以现金支付。办理各类报销手续时,均应凭据合法的原始发票。

(六)科研管理费的使用与管理

科研管理费中来源于科研经费提取的部分,主要用于学校科研项目和成果的申报组织、跟踪、管理、验收等费用。0.3万元以下的开支由科技处审批。0.3万元以上的开支由主管科技副校长审批。

(七)项目组必须按下达任务部门的要求及时进行总结和上报财务报表,项目结题时应报出决算,并按规定接收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科技处会同财务处对科研经费的使用要定期进行核查。对违犯科研经费使用规定或因主观原因和失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者,应追究当事人责任,并予以严肃处理。

(八)各科研项目计划内的开支,需符合国家及各类基金项目有关的财务政策。

第五条 结题后结余经费的管理

项目组按照合同完成课题后,如果经费还有结余,项目组负责人可根据需要将结余经费转入下一课题或下一年的延续经费。

第六条 出国或工作调动人员科研经费的管理

(一)承担课题的负责人出国(一年以上)或调动工作之前,需向科技处推荐一名负责人,填写课题交接协议书(合同),并通过原基金审批部门核准后,经费由新课题负责人负责并按原合同执行;对于未能办理手续的人员,出国或调动后,科技处将对该课题中止或撤销,其科研经费由科技处安排移交事宜。

(二)对短期出国(一年之内)的课题负责人,可指定一名代理负责人管理。如未能如期回国(未办理有关手续),其科研经费将由科技处视具体情况决定中止或收回。

第七条 凡在规定的期限内无任何正当理由未按计划进展的课题;在人员或技术方面确有困难,无法再继续研究的课题,科技处可予以中止并收回经费。对长期闲置经费和长期离岗及离退休、调离人员的经费,科技处可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相应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相关规章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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