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重点实验室访问学者、博士后项目申请管理工作,实验室管理办公室制定本办法,并由实验室管理办公室与学术委员会负责本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一条 访问学者的访学期限和资助期限为 3-12 个月,博士后的访学期限和资助期限为 6-24 个月。个人申报的资助期限应不超过访学期限(一般与访学期限一致),具体访学期限及资助期限在录取时确定,以录取文件为准。
第二条 重点支持国内科研院所人员申请,资助内容为访学人员在实验室学习生活的经费,包括:伙食费、住宿费、交通费、医疗保险费和学术活动补助费等。
第三条 实验室支持申请人参与研究项目,独立申请课题。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年龄不超过 40 周岁,须为国内行政机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取得突出业绩者优先,重点支持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或博士学位的一线科研人员。博士后申请人申请时距其博士毕业时间应在 3 年以内。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申请时外语水平较高者。
第四条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专家评审,择优录取”的方式进行选拔。
第五条 派出单位应对申请人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行、学术诚信、身心健康情况、申请资格、学术发展潜力、研修计划可行性等方面进行审核后出具有针对性的单位推荐意见,并对其访学提出明确考核要求。
第六条 实验室管理办公室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评审,确定录取结果。
第七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