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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医科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发布时间:2016年09月21日 10:10    作者:    来源:     点击率:

 

(山医大校字[2004]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规范》、《山西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细则》及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内部审计工作的目的是强化内部管理,督促落实国家财经法规,加强廉政建设,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减少损失浪费,提高学校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学校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审计处,配备相应的专业审计人员。审计处在校行政的领导下,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对校党委、校行政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上级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校行政将定期部署和检查内部审计工作,听取审计工作汇报,及时批复审计报告,督促和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二章内部审计人员

第五条学校按规定核定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人员编制,配备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适应审计工作需要的审计人员,尽快形成合理的专业、知识和年龄结构,并保持其相对稳定。  

要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加强内部审计队伍组织、思想、作风和业务建设,支持审计处和审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第六条审计人员需具备下列条件:  

1)熟悉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掌握会计、审计及其他相关专业知识;  

3)有一定的会计、审计、工程、经济或其他相关专业的工作经历;  

4)了解教育管理的特点和规律;  

5)具有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和文字表达能力。  

第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要严守审计纪律,恪守审计职业道德,做到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保持严谨、稳健、负责的职业态度。  

第八条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九条建立继续教育和培训制度,保证审计人员具有熟练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审计人员每年原则上应保证一定时间的脱产培训学习。培训或进修的时间由审计处统筹安排,费用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审计处和审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审计职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第十一条学校对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要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章审计处的审计职责和权限

第十二条审计处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1)财务计划或单位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2)各项教育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3)与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  

4)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5)企业单位、校办产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  

6)基建、维修工程的概算和决算;  

7)办学效益,经济效益;  

8)国家财经法规和上级部门及学校财经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9)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  

10)处级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  

11)所属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  

12)学校和上级审计机关及上级内部审计机构交办的其它审计事项。  

第十三条审计处对学校和所属单位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计调查,向上级部门和学校领导反映情况,提出加强宏观管理和宏观调控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审计处对学校和所属单位与境内、外经济组织兴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合作项目等投入资金、财产的经营状况及其效益,进行内部审计或审计调查。  

第十五条下列事项需经审计处审签,方为有效:  

1)学校预算和财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及决算的上报;  

2)各项专项经费结算和决算的上报;  

3)校属企业、校办产业年度资产、负债、损益报表,关、停、并、转时清产核资的结果;  

4)校领导决定需要审签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审计处每年需向学校领导和上级审计部门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七条审计处在实施审计工作时,具有下列主要权限:  

1)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它有关文件、资料等;  

2)审核凭证、帐表和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3)参加学校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4)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由学校审定后公布实施;  

5)检查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6)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7)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8)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经校领导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9)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校领导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10)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11)对模范遵守和维护财经法规、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提出表彰奖励的建议;  

12)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13)检查经学校领导批准的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的执行情况。  

第四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审计处需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和审计机关的部署及学校的具体情况,拟订审计工作计划,报经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审计处根据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审计事项后,应及时组成审计组,拟订审计方案,并在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  

第二十条被审计单位在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按审计通知要求认真做好审计前的准备工作,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和工作条件。  

第二十一条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1)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做出详细、准确的记录,并注明资料来源;  

2)搜集、取得能够证明审计事项的原始资料、有关文件和实物等,不能或者不宜取得原始资料、有关文件和实物的,可以采取复制、拍照等方法取得证明材料;  

3)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和谈话内容做出记录或者根据审计工作需要,要求提供会计记录材料;  

4)调查取得的证明材料,应当有提供者的签名或盖章,不能取得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的,审计人员要注明原因。  

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时,要出示审计通知书副本。  

第二十二条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要向审计处提出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报送审计处前,要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或审计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审计组审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根据所核实的情况对审计报告做必要修改,交审计处审定。  

第二十三条审计处审定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做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者向学校提出处理、处罚建议,应将审计报告、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一并报校领导审批,经批准的审计决定、审计意见书要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被审计单位或有关单位对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如有异议,可以在收到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审计处书面提出,审计处尽快做出是否更改的建议,报学校审定,二十日内做出是否更改的决定。如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或审计处对校领导的决定有异议,可按规定向上级审计机关或上级内审机构提请复审。  

第二十五条审计处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的执行情况和结果。  

第二十六条审计处和审计人员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必须建立审计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管理。审计档案包括以下资料:审计通知书、审计工作底稿、各种证明材料、审计报告、有关领导审批意见、被审计单位的意见报告等。对各级干部的经济责任和离任审计要包括被审人的意见。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审计处可提出警告、通报批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经济处罚等建议,报请学校或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1)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2)转移、隐匿、篡改、销毁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3)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4)转移、隐匿违法所得财产的;  

5)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6)拒不执行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书的;  

7)报复陷害审计人员和检举人的。  

上述各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应提请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内部审计人员,学校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或提请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1)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2)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3)玩忽职守,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的;  

4)泄漏工作机密的。  

上述各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应提请司法部门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审计处在审计时,可根据不同情况,采用送达审计、就地审计或送达与就地相结合的审计方式;根据需要可采用事前审计、事中审计、事终审计和定期审计的方法。  

第三十条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