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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医科大学内部审计准则

发布时间:2016年09月21日 10:55    作者:    来源:     点击率:

山西医科大学内部审计准则

 

(山医大校字[2004]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明确学校的内部审计责任,规范审计行为,确保审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山西医科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是学校审计处及其审计人员必须具备的资格条件和职业要求,是实施审计、反映审计结果、评价审计事项、提出和审定审计报告、出具审计意见书、做出审计决定和归整审计档案工作时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 

第三条审计处依法对校内各部门和单位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监督和评价时,要遵循本准则。 

第四条审计处办理审计事项必须由合格的审计人员承担,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审计。实施审计后,应当真实反映审计结果,客观评价审计事项。 

第五条审计处行使审计监督权时,应当在法定的职责和权限范围内保持自身的独立性。

第二章一般准则

第六条一般准则是学校审计处及其审计人员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和执业要求。 

第七条审计处办理审计事项,要具备下列条件: 

(一)由两名以上合格的审计人员组成独立的审计组; 

(二)法定的职责和权限; 

(三)健全的审计质量控制制度; 

(四)必需的经费保证。 

第八条审计处办理审计事项,要做到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实事求是、高效优质。 

第九条审计处要建立有效的质量控制制度,并积极了解、参与学校的内部控制机制建设。 

第十条内部审计人员承办审计业务,要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掌握会计、审计及其他相关专业知识; 

(三)有一定的会计、审计或其他相关专业工作经历; 

(四)了解教育管理的特点和规律; 

(五)具有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和文字表达能力。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承办审计事项,应当严守审计纪律,恪守审计职业道德,做到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保持严谨、稳健、负责的职业态度;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受过系统的专业教育或经过专业培训,合格者才能独立承办审计业务。 

第十三条建立继续教育和培训制度,保证审计人员具有熟练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十四条审计处要积极组织审计人员参加审计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推荐审计人员参加审计等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促使审计人员获取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作业准则

第十六条作业准则是学校审计处和审计人员在审计准备和实施阶段要遵循的行为规范。 

第十七条审计处要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学校及上级审计机关和上级内部审计机构的要求,确定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学校审计计划。 

第十八条审计计划一般包括年度审计计划、项目审计计划和审计方案三个层次: 

(一)年度审计计划是对年度的审计任务所作的事先规划; 

(二)项目审计计划是对具体审计项目实施的全过程所作的综合安排; 

(三)审计方案是对具体审计项目的审计程序及其时间等所作出的详细安排。 

第十九条年度审计计划应在下年度开始前编制完成,并报学校批准;项目审计计划和审计方案应在审计实施前编制完成,并经审计处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条审计处根据批准后的审计计划组织实施内部审计活动。在计划执行过程中,若有必要,要按规定的程序对计划进行修改和补充。 

第二十一条年度审计计划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内部审计年度工作目标; 

(二)需要执行的具体审计项目及其先后顺序; 

(三)各审计项目所分配的审计资源; 

(四)后续审计的必要安排。 

第二十二条制定年度审计计划前,应了解以下情况,以评价各审计项目的风险程度: 

(一)被审计单位的发展目标及年度工作重点; 

(二)严重影响相关经济活动的法规、政策、计划和合同; 

(三)相关内部控制的质量; 

(四)相关经济活动的复杂性及其近期变化; 

(五)相关人员的能力、品质及其岗位的近期变动; 

(六)其它与项目有关的重要情况。 

第二十三条审计处负责人应根据审计项目的风险程度规划审计项目执行的先后顺序。 

第二十四条审计处负责人应根据审计项目的性质、复杂性及时间限制,合理安排所需的审计资源。 

第二十五条审计处要根据年度审计计划,确定审计事项,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并指定审计组组长。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二十六条在具体实施审计项目前,审计组长应充分了解被审计单位的以下情况,以制定项目审计计划: 

(一)经营活动概况; 

(二)内部控制的设计及运行情况; 

(三)财务、会计资料; 

(四)重要的合同、协议及会计记录; 

(五)上次审计的结论、建议以及后续审计的执行情况; 

(六)上次外部审计的审计意见; 

(七)其他与项目审计计划有关的重要情况。 

第二十七条项目审计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审计目的和审计范围; 

(二)重要性和审计风险的评估; 

(三)审计小组构成和审计时间的分配; 

(四)对专家和外部审计工作结果的利用; 

(五)其他有关内容。 

第二十八条审计项目计划经审计处批准后,审计组应当编制审计方案。审计方案的内容包括: 

(一)编制审计方案的依据; 

(二)被审计单位的名称和基本情况; 

(三)审计的范围、内容、目标、重点、方式、实施步骤和预定时间; 

(四)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成员名单及其分工; 

(五)编制审计方案的日期。 

第二十九条审计组编写审计方案前,应当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下列情况,并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有关资料: 

(一)财务隶属关系、机构设置、人员编制; 

(二)银行帐户、会计报表及其他有关的会计资料; 

(三)财务会计机构及工作情况; 

(四)相关的内部控制情况; 

(五)相关的重要会议记录; 

(六)前次接受审计、检查的情况; 

(七)宏观经济形势对被审计单位的影响; 

(八)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第三十条审计组编写审计方案时,应当收集、了解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其他文件资料,考虑项目审计的要求和重要性、审计成本效益和可操作性,并对审计风险进行评估。 

第三十一条审计方案由审计处负责人审核批准,重要事项报经学校主管审计工作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二条审计机构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业务的审计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审计通知书的内容包括: 

(一)被审计单位及审计项目名称 

(二)审计范围、内容、目的和时间; 

(三)审计组组长和其他成员名单; 

(四)对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具体要求; 

(五)审计处公章及签发日期。 

审计处认为需要被审计单位自查的,应当在审计通知书中明确自查的内容、要求和期限。 

第三十三条审计通知书主送被审计单位,涉及个人责任的审计项目应抄送被审计者本人,必要时可抄送学校相关部门。 

第三十四条审计组实施审计时,应当先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符合性和实质性测试,以确定审计的范围和重点,采取相应的审计方法。必要时,可以根据测试结果及时修改审计方案。 

第三十五条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可以利用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成果以及经核实后的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成果。 

第三十六条审计人员通过审查被审计单位银行帐户、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审计证据。 

第三十七条审计证据是指内部审计人员在从事审计活动中,通过实施审计程序所获取的、用以证实审计事项,做出审计结论和建议的依据。 

第三十八条审计证据有下列几种: 

(一)以书面形式存在并证明审计事项的书面证据; 

(二)以实物形态存在并证明审计事项的实物证据; 

(三)以录音、录相或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证明审计事项的视听材料; 

(四)与审计事项有关人员提供的言证材料; 

(五)专门机构或专门人员的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 

(六)其他证据。 

第三十九条审计人员收集审计证据,必须遵守下列要求: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防止主观臆断,保证证明材料的客观性; 

(二)对收集的证明材料进行分析判断,决定取舍,保证证明材料的相关性; 

(三)收集足以证明审计事实真相的证明材料,保证证明材料的充分性; 

(四)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证明材料的合法性。 

第四十条审计人员可以通过检查、监督盘点、观察、调查、函证以及录音、录像、拍照、复印、计算和分析性复核等方法,收集审计证据。 

审计中如有特殊需要,可以聘请专门机构或者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对审计事项中某些专门问题进行鉴定,取得鉴定结论,作为审计证据。 

第四十一条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现金、有价证券的盘点监督和违反国家财经法规行为的取证,需指派两名以上审计人员办理。 

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时,应当出示审计人员的工作证件或审计通知书副本。对审计事项进行调查时,审计人员不得少于2人。 

第四十二条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得的审计证据,应当有提供者的签名或者盖章。被审计单位或有关人员对其出具的审计证据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审计人员需在审计证据或另附的材料上注明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原因和日期。拒绝答名或盖章的原因不影响事实存在的,该证据仍可以作为审计证据。 

审计人员现场收集的审计证据,应当经过审计组组长复核后,交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单位有关部门签名或盖章。 

在审计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学校主管审计工作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及时作出处理,采取措施,防止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人员销毁、转移。 

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或有关人员有异议的审计证据,应当进行核实,对确有错误和偏差的,需重新取证。 

第四十三条审计组需对收集的审计证据进行整理、归纳、分类、分析和评价,以便形成相应的审计结论。 

审计组在编写审计报告前,要对审计证据的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进行鉴定,对不够充分、有力、可靠的重要事项,应当进一步收集审计证明材料。 

审计人员实施审计结束后,应当统一汇总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取证材料清单,并由审计组组长和编制人员签名,统一使用和管理。审计取证材料清单及所附审计证据应当编入审计工作底稿。 

第四十四条审计工作底稿,是指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形成的工作记录。 

第四十五条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的目的: 

(一)为形成审计报告提供依据; 

(二)说明审计目标的实现程度;

(三)为评价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提供依据; 

(四)证实审计处及审计人员是否遵循内部审计准则; 

(五)为此后的审计工作提供参考; 

(六)提高审计人员的专业素质。 

第四十六条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要对审计工作进行记录,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应当记载审计人员在审计中获取的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和时间等,并附审计证明材料。 

审计工作底稿按编制顺序可分为项目审计工作底稿和汇总审计工作底稿。项目审计工作底稿由审计人员根据审计方案确定的项目内容,逐项逐事编制而成,做到一项一稿或一事一稿。汇总审计底稿要在项目审计工作底稿编制完成的基础上,按照项目审计工作底稿的性质、内容,进行分类归集,综合编制。 

审计人员要对编制的审计工作底稿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十七条审计工作底稿的主要内容: 

(一)被审计单位的名称; 

(二)审计项目的名称及其期间或截止日期; 

(三)审计程序的执行过程和执行结果记录; 

(四)编制者的姓名及编制日期; 

(五)复核者的姓名、复核日期和复核意见; 

(六)索引号及页次; 

(七)审计标识及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第四十八条审计工作底稿中的审计过程记录主要包括: 

(一)实施审计具体程序的记录及资料; 

(二)审计测试评价的记录; 

(三)审计方案及其调整变更情况的记录; 

(四)审计人员的判断、评价、处理意见和建议; 

(五)审计组讨论的记录; 

(六)审计组核实与采纳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反馈意见的情况说明; 

(七)其他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记录和审计证据。 

第四十九条审计工作底稿的附件主要包括下列审计证据: 

(一)与被审计单位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二)与被审计单位审计事项有关的法律、文件、合同、协议、会议记录、往来函件、公证和鉴定资料等的原件、复制件或摘录件; 

(三)其他有关的审计资料。 

第五十条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应当做到内容完整、真实,重点突出,观点明确,条理清晰,用词恰当,格式规范,如实反映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以及审计方案编制和实施的情况。审计工作底稿中载明的事项、时间、地点、当事人、数据、计量、计算方法和因果关系必须准确无误、前后一致;相关的审计证据如有矛盾,应当予以鉴别和说明,并要求相关人员补充或重编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不得被擅自删减或修改。 

第五十一条审计工作底稿应注明索引编号和顺序编号。相关工作底稿之间如存在勾稽关系应予清晰反应,相互引用时应交叉注明索引编号。 

第五十二条审计组组长应当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必要的检查和复核,对审计组成员的工作质量和审计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监督。审计组对实施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向审计处请示汇报。审计处要采用有效的方式和途径,对审计组的审计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三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项目完成后,要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按相关法规的要求归档、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四条审计工作底稿归学校所有,由审计处或档案馆保管。 

第五十五条审计处要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审计处以外的组织或个人要求查阅工作底稿,必须由审计处负责人或其主管领导批准。法院、检察院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阅的除外。 

第四章报告准则

第五十六条报告准则是审计组反映审计结果、提出审计报告以及审计处审定审计报告时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 

第五十七条审计报告是指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审计计划对被审计单位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就被审计单位经济活动和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出具的书面文件。 

第五十八条内部审计人员要在审计实施结束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结论与建议,出具审计报告。如有必要,内部审计人员可以在审计过程中提交期中报告,以便及时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改善经济活动和内部控制。 

第五十九条审计报告要客观、完整、清晰、及时、具有建设性,并体现重要性原则。 

(一)审计报告的编制要实事求是、不偏不倚地反映审计事项; 

(二)审计报告应按照规定的格式及内容编制,作到要素齐全、格式规范,不遗漏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三)审计报告要突出重点、简明扼要、易于理解、内容完整、表述准确; 

(四)审计报告要及时编制,以便随时采取有效纠正措施; 

(五)审计报告要针对被审计单位经济活动和内部控制的缺陷提出可行的改进建议,促进组织目标的实现; 

(六)审计报告形成的审计结论与建议要充分考虑审计项目的重要性和风险水平。 

第六十条审计处要建立健全审计报告分级复核制度,明确规定各级复核的要求和责任。 

第六十一条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基本要素: 

(一)标题; 

(二)收件人; 

(三)正文; 

(四)附件; 

(五)签章; 

(六)报告日期。 

第六十二条审计报告的正文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审计概况:说明审计立项依据、审计目的和范围、审计重点和审计标准等内容; 

(二)审计依据:应声明内部审计是按照内部审计准则的规定实施,若存在未遵循该准则的情形,应对其做出解释和说明; 

(三)审计结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对被审计单位经济活动和内部控制所作的评价; 

(四)审计决定:针对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提出的处理、处罚意见; 

(五)审计建议:针对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提出的改善经济活动和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六十三条审计组应当在实施审计终了后15日内向审计处提出审计报告;特殊情况下,经审计处负责人批准,提出审计报告的时间可适当延长。审计报告要经审计组集体讨论并由审计组组长定稿。审计组组长应当对提出的审计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十四条审计组向审计处提交审计报告前,要征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在规定期阴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一步核实、研究,如有必要应当修改审计报告。审计组应当将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处,必要时作书面说明。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没有书面意见的,审计组应说明原因并报告审计处。 

第六十五条审计报告由审计处审定。一般审计事项的审计报告,可以由审计处负责人审定;重大审计事项的审计报告,应当由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审计处对审计报告中的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事实是否清楚; 

(二)审计证据是否充分、有效; 

(三)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是否正确; 

(四)审计评价意见是否恰当; 

(五)定性和处理、处罚建议是否合法、适当。 

第五章评价准则

第六十六条评价准则是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会计资料所反映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综合评价,以及审计处审定审计组提出的评价意见时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 

第六十七条审计组在提出审计评价意见和审计处在审定审计评价意见时,要以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依据。 

第六十八条对会计资料真实性的评价; 

(一)被审计单位提供的帐表数据与审计认定的数据相符的,可视为帐务处理符合有关会计准则(列出相关会计准则的名称)的要求,会计资料真实地反映了财务收支情况; 

(二)被审计单位提供的帐表数据与审计认定的数据基本相符的,可视为会计资料基本真实地反映了财务收支情况; 

(三)被审计单位提供的帐表数据与审计认定的数据有较大差距的,应当指出存在的问题,并视为会计资料不能真实地反映财务收支情况。 

第六十九条对财务收支合法性的评价: 

(一)财务收支方面未发现违规事实的,可认定为财务收支符合财经法规的规定; 

(二)财务收支方面有违规事实,但数额较小,情节轻微的,应当揭示违规事实,可认定为财务收支基本符合财经法规的规定,但有一定的违规行为; 

(三)财务收支方面有违规事实的,应当揭示违规事实,视违规行为的情节轻重程度,认定其财务收支有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或严重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 

第七十条对审计事项效益性的评价 

(一)以经济效益(经济效果、经营效率)实绩与当年计划(目标、指标)比较; 

(二)与历史同期水平进行比较; 

(三)与同行业先进水平进行比较。 

第七十一条对与财务收支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评价: 

(一)依据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情况,作出健全或部分健全、不健全的评价; 

(二)依据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设置情况,作出合理或部分合理、不合理的评价; 

(三)依据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作出有效或部分有效、无效的评价。 

第七十二条下列事项不作评价: 

(一)审计过程中未涉及的事项; 

(二)证据不足、评价依据或标准不明确的事项。 

第六章处理准则

第七十三条处理准则是审计处对审计事项做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以及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上级部门及学校财经制度的财务收支行为提出处理意见,做出审计决定时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 

第七十四条审计处审定审计报告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被审计单位如有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上级部门及学校财经制度的财务收支行为,但情节轻微的,可以在审计意见书中予以指明并令其纠正。 

(二)对有严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上级部门及学校财经制度的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的,除应当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外,还应当作出审计决定,向学校领导依法提出处理或者移交纪检、监察、司法部门处理的建议。 

第七十五条审计处接受有关部门的提请或委托所进行的审计事项,在实施审计后只提出审计报告,不出具审计意见书和作出审计决定。 

第七十六条审计意见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审计的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二)对审计事项的评价意见和评价依据; 

(三)责令被审计单位自行纠正的事项; 

(四)改进被审计单位财务管理和提高效益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十七条审计决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审计的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二)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上级部门及学校财经制度的财务收支行为; 

(三)定性、处理意见或处理、处罚建议及其依据; 

(四)审计决定执行的期限和要求; 

(五)依法申请复审的期限和复审的机构。 

第七十八条审计处理的种类: 

(一)限期缴纳、上缴应当缴纳或上缴的财务收入; 

(二)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三)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四)冲转或者调整有关会计帐目; 

(五)提请纪检、监察或者司法部门处理; 

(六)依法采取其他纠正措施和给予处罚。 

第七十九条审计处要将出具的审计意见书和作出的审计决定连同审计报告一并报送学校审批,学校要在20天内批复。经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要在批准之日起5日内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并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审计处自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了解审计意见的采纳情况,监督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八十条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对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在收到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审计处书面提出。审计处尽快作出是否更改的建议,报请学校在20日内作出是否更改的决定。如被审计单位、有关单位或者审计处对学校的决定有异议,可按规定向上级审计机关或上级内审机构申请复审。 

第八十一条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有关财务收支与财经管理方面的重要问题,审计处应当向学校提出专题报告。  

第七章档案准则

第八十二条档案准则是审计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编研、统计、鉴定和移交在审计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历史记录时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 

第八十三条审计档案的建立实行谁审计谁立卷、审结卷成、定期归档的责任制度,采取按职能分类、按项目立卷、按单元排列的立卷方法。 

第八十四条下列文件和材料应当分类归入审计档案: 

(一)审计通知书、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及学校领导的审批意见和学校下达的行文,以及审计建议书和移送处理书等审计公文; 

(二)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和审计组的书面说明、审定审计报告的记录、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 

(三)审计工作方案、检查审计意见书的落实情况和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的报告和记录; 

(四)有关审计项目的请示、报告、批示和会议记录; 

(五)与审计项目有关的群众来信和来访记录; 

(六)其他按规定应归入审计档案的文件和材料。 

第八十五条审计档案按项目立卷,一个审计项目可立一个或几个卷,不得将几个审计项目合并立卷。 

跨年度的审计项目,在项目审计终结的年度立卷。 

第八十六条审计案卷内每份或每组文件材料之间的排列规则是: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定稿在前,修改稿在后;批复在前,请示在后;批示在前,报告在后;重要文件材料在前,次要文件材料在后;汇总性文件在前,原始性文件材料在后。 

第八十七条审计案卷内的文件和材料以结论性文件材料、证明性文件材料、立项性文件材料三个单元为序进行排列: 

结论性文件材料,采用逆审计程序并结合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的方法进行排列; 

证明性文件材料,按与审计报告所列问题和审计评价意见相对应的顺序,对审计证据、汇总审计工作底稿、分项目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法规依据进行排列; 

立项性文件材料,按文件材料形成的时间顺序并结合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序进行排列。 

第八十八条审计项目一经确定,审计组长就要指定审计档案的立卷责任人。审计项目一经实施,审计人员就要及时收集和整理所分工项目的文件和材料。审计终结时,立卷责任人要对本审计项目形成的全部文件和材料进行收集、整理、鉴别和取舍,并按立卷的规则和方法进行组卷,经审计组长复查后,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案卷的编目和装订,并按规定移交审计处或档案馆保管。 

第八十九条审计处要指定专人负责审计档案的保管工作,建立、健全保管制度,定期检查保管情况,确保审计档案的安全、完整。 

第九十条审计档案的保管期限要按照项目审计案卷的保存价值确定,分为永久、长期(15年至50年)和短期(15年及其以下)三种。各项目审计案卷的具体保管期限,由审计处提出意见报领导审定。 

第九十一条审计档案的密级及其保密期限,按卷内文件的最高密级确定,并应按规定作出标识。 

第九十二条借阅审计档案,一般限定在学校审计处内部,凡外单位需借阅审计档案或要出具审计档案证明的,应经审计处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八章后续审计准则

第九十三条后续审计准则是审计处和审计人员在实施后续审计时应遵循的行为规范。 

第九十四条后续审计是指内部审计机构为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及其效果而实施的审计。 

第九十五条被审计单位管理层的责任是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采取纠正措施。内部审计人员的责任是评价被审计单位管理层采取的纠正措施是否及时、合理、有效。 

第九十六条审计处在规定的期限内,或与被审计单位约定的期限内执行后续审计。 

第九十七条审计处负责人应适时安排后续审计工作,并把它作为年度审计计划的一部分。 

第九十八条审计处负责人如果初步认定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已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后续审计可以作为下次审计工作的一部分。 

第九十九条当被审计单位基于成本或其他考虑,决定对审计发现的问题不采取纠正措施,并做出书面承诺时,审计处负责人应向学校领导报告。 

第一○○条审计处负责人应根据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确定后续审计时间和人员安排,编制审计方案。 

第一○一条编制后续审计方案时要考虑以下基本因素: 

(一)审计决定和建议的重要性; 

(二)纠正措施的复杂性; 

(三)落实纠正措施所需要的期限和成本; 

(四)纠正措施失败可能产生的影响; 

(五)被审计单位的业务安排和时间要求。 

第一○二条内部审计人员在确定后续审计范围时,应分析原有审计决定和建议是否仍然可行。如果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或其他因素发生变化,使原有审计决定和建议不再适用时,应对其进行必要的修订。 

第一○三条对于已采取纠正措施的事项,内部审计人员应判断是否需要深入检查,必要时可提出在下次审计中予以关注的事项。 

第一○四条内部审计人员应根据后续审计的执行过程和结果,向被审计单位及学校领导提交后续审计报告。 

第九章专项审计调查准则

第一○五条专项审计调查准则是审计处和内部审计人员开展专项审计调查时遵循的行为规范。 

第一○六条必须专项审计调查是指审计处主要通过审计方法,对与学校财务收支有关或者学校领导交办的特定事项,向有关部门、单位进行的专门调查活动。 

第一○七条审计处应当按照确定的审计管辖范围进行立项审计调查,对下级审计部门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重大事项,可以直接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第一○八条审计人员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保守国家秘密和被调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一○九条审计处可以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一)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部门经济活动情况; 

(三)有关资金的筹集、分配和使用情况; 

(四)学校领导交办、上级内部审计机构统一组织或者授权以及审计处确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一○条审计处可以单独确定项目,或者结合项目审计,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第一一一条专项审计调查事项应当列入计划管理。 

第一一二条审计处进行专项审计调查,需成立专项审计调查组。 

第一一三条审计处进行专项审计调查,需制定专项审计调查方案。 

专项审计调查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调查的目标、范围、内容、程序、时间、人员分工等。 

第一一四条审计处进行专项审计调查,要在实施调查前,向被调查单位送达专项审计调查通知书。 

附:专项审计调查通知书格式 

* * * * * * * *(审计处全称) 

专项审计调查通知书 

*调通(* * * **号: 

根据* * ** * * *,决定派出专项审计调查组,自***日起,对你单位* * * * * * *情况,进行调查。请予配合,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调查组组长: 

调查组成员: 

 

* * * * * * *(全称印章) 

*** 

主题词:* ** * * * *

抄送:* ** * * * *

 

专项审计调查通知书的内容包括: 

(一)被调查单位名称; 

(二)调查的依据、范围、内部和时间; 

(三)对被调查单位配合调查工作的具体要求; 

(四)调查组组长及成员名单; 

(五)审计处公章及签发日期。 

审计处结合项目审计开展专项审计调查的,可以只送达审计通知书,并在审计通知书中明确专项审计调查事宜。 

第一一五条专项审计调查组在进行调查过程中,主要通过审计方法取得被调查单位的有关材料。 

审计人员向被调查单位之外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时,应当出示审计人员的工作证件和专项审计调查通知书副本。 

第一一六条审计人员应当取得客观、相关、充分和合法的证明材料,以证明所调查事项。 

审计人员取得的有关重要事项的证明材料,应当有提供者的签名或者盖章。不能取得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的,审计人员要注明原因。拒绝签名或者盖章不影响事实存在的,该证明材料仍然有效。 

第一一七条专项审计调查工作结束后,专项审计调查组要及时向审计处提出专项审计调查报告。 

专项审计调查报告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调查的范围、内容和起讫时间; 

(二)被调查事项的基本情况; 

(三)发现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四)调查结论和改进建议; 

(五)其他需要反映的情况和问题。 

第一一八条审计处结合项目审计实施专项审计调查的,应当将审计报告中反映的有关情况与调查结果一并汇总,形成专项审计调查报告。 

第一一九条专项审计调查报告报送审计处前,可以征求被调查单位的意见。被调查单位自收到专项审计调查报告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十日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一二○条学校交办的专项审计调查项目,审计处要将调查结果报告学校领导;上级内部审计机构统一组织或者授权的专项审计调查项目,审计处要将调查结果报告统一组织或者授权的内部审计机构。审计处自行安排的专项审计调查项目,可以根据调查事项的性质和调查的情况,将调查结果报告学校。 

审计处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是否告知被调查单位调查结果。 

第一二一条专项审计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如果发现被调查单位有重大的违反国家财经法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审计处。审计处认为有必要进行审计和处理、处罚的,应当按照法定的审计职权和程序进行。 

第一二二条审计处对办理的专项审计调查事项,要建立档案,按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章内部审计风险评估准则

第一二三条内部审计风险评估准则是审计处和内部审计人员进行内部审计风险评估时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 

第一二四条内部审计风险评估是指审计处及内部审计人员依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实务标准,对学校所属部门、单位经营决策、管理控制和监督检查的风险审查、评估行为。 

内部审计风险是指在内部审计中由于受到某些不确定因素的影响,而使审计结论与客观事实发生明显背离,从而受有关关系人指控并使被审计对象遭受某种损失的可能性。 

第一二五条内部审计风险评估必须坚持增值服务的原则,帮助学校和被审计单位建立风险管理机制和法人治理结构,改善经营、加强管理、增加价值、实现目标。 

第一二六条内部审计风险评估必须坚持独立、客观的原则,在确定内部审计风险评估范围、实施内部审计风险评估和报告内部审计风险评估结果时应不受干扰。 

第一二七条内部审计风险评估必须坚持执业审慎的原则,充分考虑内部审计风险评估事项的复杂性、艰巨性和内部审计风险评估的成本,警惕可能影响目标、运行或资源的重大风险和潜在风险。 

第一二八条内部审计风险评估必须坚持科学有序的原则,采用现代内部审计风险评估手段,运用计算机辅助内部审计风险评估,遵循规定程序和方法。 

第一二九条建立内部审计风险评估责任追究制度,依照制度规定确定内部审计风险评估责任的承担方式;建立内部审计风险评估奖励制度,采取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措施。 

第一三○条内部审计经营决策风险评估的内容: 

(一)发展战略的准确性,投资决策是否符合方针政策和发展趋势; 

(二)市场取向的合理性,投资决策是否符合社会需要和实际情况; 

(三)投入产出的效益性,投资决策是否符合成本原则和价值规律。 

第一三一条内部审计管理控制风险评估的内容: 

(一)管理机制的健全性,是否有周密的计划,严密的组织,严格的领导和强有力的控制; 

(二)内控制度的有效性,是否考虑了控制环境,建立了监督制度,采取预算控制、业务核算、质量管理、人员培训、信息沟通、请示报告等办法; 

(三)内控评审的经常性,是否采取了监控措施,对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检查,整合负面条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一三二条内部审计财务控制风险评估的内容: 

(一)财务计划的周密性,是否按发展目标编制财务计划,包括财务收支、成本费用和利润计划; 

(二)资金运用的合理性,资金来源是否有道,资金使用是否符合规定; 

(三)成本核算的真实性,是否执行成本核算办法和规程,有无虚列成本等弄虚作假的现象; 

(四)会计记录是否真实、合法; 

(五)资产、负债、损益是否准确。 

第一三三条内部审计监督检查风险评估的内容: 

(一)内部审计机构是否健全,内部审计人员是否到位,能否独立行使职权; 

(二)内部审计风险评估方案是否经过论证,有否做审前调查,能否承担内部审计风险评估任务; 

(三)内部审计风险评估报告和处理意见是否实事求是,依照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一三四条内部审计风险评估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界定风险,制定内部审计风险评估计划,确定内部审计风险评估的位置和背景; 

(二)识别风险,对风险迹象进行深入了解并做好记录,确定是否有风险,并对风险进行分类; 

(三)分析风险,分析风险的成因及其影响,确定风险程度及等级; 

(四)评估风险,对风险进行综合评估,提出风险评估报告,报请学校领导及相关部门阅处; 

(五)监控风险,根据风险评估报告及处理意见,对可能发生的风险和损失进行跟踪检查或后评估; 

(六)处置风险。建议有关方面对可能发生的风险和损失采取预防措施,将风险或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 

第一三五条内部审计风险评估可采取以下方法: 

(一)调查访问; 

(二)观察分析; 

(三)查阅资料; 

(四)信息沟通; 

(五)咨询顾问; 

(六)控制测试; 

(七)抽样检查; 

(八)逻辑推理。 

第一三六条内部审计风险评估报告是内部审计风险评估的结果。具体包括内部审计风险评估的范围、内容、方式、时间,以及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处理意见。 

第一三七条内部审计风险评估报告由审计处及内部审计人员撰写,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经修改后提交学校审核和应用。 

第一三八条内部审计风险评估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在内部审计风险评估中发现与此相悖的,提请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第一三九条对内部审计风险评估中由于工作失职等原因增大风险或造成损失的,应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乃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四○条对内部审计风险评估中认真负责、规避风险和损失有重大贡献的内部审计人员应予表彰奖励。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一四一条本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