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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西医科大学基建、修缮、装潢工程预(概)算、竣工结算、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年09月21日 10:57    作者:    来源:     点击率:

山医大校字[2013]5

各学院、系(部)、处(室)、馆(所)、中心、医院:
为了加强和规范对建设资金的审计监督,促进基建、维修、装潢工程项目的管理,提高固定资产投资效益,特制定《山西医科大学基建、修缮、装潢工程预(概)算、竣工结算、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实施办法》。已经2013130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二○一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2013
131日印发

山 西 医 科 大 学 基建、修缮、装潢工程预(概)算、竣工结算、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对建设资金的审计监督,促进基建、维修、装潢工程项目的管理,提高固定资产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17号令)和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审计范围:
(一)基建、修缮、装潢工程预()算;
(二)基建、修缮、装潢工程竣工结算;
(三)基本建设工程竣工财务决算。
第三条 学校所有单项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含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0.5万元以上的修缮、装潢工程均需依照本办法接受审计。
第四条 学校工程管理部门和有关院(系、部)需于每年4月底集中或审批后半月内及时将年度基建、修缮、装潢工程项目报审计处备案。
第五条 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学校基建、修缮、装潢工程的预算、竣工结算、竣工决算的审计工作,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组成审计项目组实施审计。审计费用列入建设成本或教育事业费支出。
第六条 审计程序:
(一)工程管理部门或有关院(系、部)提出审计申请,填写《山西医科大学基建、修缮、装潢工程预算、竣工结算、竣工财务决算报送表》(附件),并提供有关资料;
(二)审计处组织实施审计;
(三)审计项目组出具初审意见;
(四)征求施工方和工程管理部门意见;
(五)审计项目组出具工程项目审核定案表,施工方和工程管理部门签章确认;
(六)审计项目组出具审计报告。
第七条 经征求施工方和工程管理部门意见,施工方和工程管理部门应在工程项目审核定案表出具一个月内签章确认;施工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签章确认的,视为原则同意。
第二章 基建、修缮、装潢工程预()算审计
第八条 工程预算审计内容:
(一)各项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合法,工程项目是否经过充分论证并经学校同意,投资是否纳入国家或学校的年度投资计划;
(二)预算的依据是否合法,预算的定额和指标是否符合现行规定;
(三)资金来源是否符合《会计法》和《高校财务会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落实情况如何,是否存在资金缺口;
(四)有无将计划外工程列入工程预算之内;
(五)工程建设各项目的计算是否真实、正确,工程量有无重算和漏算,材料的定价是否合理;
(六)预算子目的选套是否与设计相符,有无错套和高套现象;
(七)收费标准是否符合规定,有无低级企业高套的现象。
第九条 工程预算审计应提供的资料:
(一) 工程项目立项审批文件;
(二) 工程项目预算书等资料;
(三) 施工图纸;
(四) 其他与工程预算相关的资料。
第三章 基建、修缮、装潢工程竣工结算审计
第十条 基建、修缮、装潢工程竣工结算审计是指工程项目或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对该项工程的结算价款进行的审计。
第十一条 基建、修缮、装潢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在一个月内编制工程结算书,将工程结算书及有关结算资料一并报送工程管理部门,工程管理部门审核后,将工程结算审计资料整理齐全,填写《山西医科大学基建、修缮、装潢工程预算、竣工结算、竣工财务决算报送表》,报送审计处。
第十二条 基建、修缮、装潢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内容:
(一)是否已经取得《建筑工程质量合格证书》或工程管理部门组织的工程验收报告;
(二)工程及设备、材料采购是否符合《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手续是否齐全;
(三)工程项目的各项经济合同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
(四)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增减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手续是否齐全;
(五)隐蔽工程是否经过验收;
(六)设备和材料等物资的验收、保管、使用和维护是否有效,有无偷工减料,高估冒算,虚报冒领等;
(七)是否将工程造价有效控制在预算范围内,分析超预算的原因,提出改进意见。
第十三条 基本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应提供的资料:
(一)工程项目立项的有关批复文件、批准的初步设计及初步设计概算、批准的修正初步设计及调整初步设计概算;
(二)工程项目相关的招标文件及补充的答疑或说明等、标底、投标文件及补充的澄清或说明等、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
(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合同书与补充协议及招投标等文件;
(四)图纸会审纪要;
(五)材料设备的采购、供货合同或协议书等;
(六)影响工程造价的相关会议纪要资料;
(七)工程设计施工图、竣工图;
(八)施工形象进度表;
(九)工程结算书;
(十)工程设计变更、签证、洽商单等资料;
(十一)工程材料施工方报价单、甲方认价单及材料暂估价的定价单等相关资料;
(十二)经甲方、监理批准的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等;
(十三)单位工程、整体工程竣工验收文件;
(十四)工程质检资料;
(十五)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及资质复印件、规费证复印件;
(十六)其他有关的工程资料。
第十四条 修缮、装潢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应提供的资料:
(一)工程项目立项审批资料;
(二)招标、投标文件等资料;
(三)合同书或协议书;
(四)工程项目结算书(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工程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结算书扉页应有编制说明,包括编制依据、图纸、定额、变更、材差等;施工工期及相关规范等;同时报送结算书电子版);
(五)工程项目变更、签证资料;
(六)工程量计算清单和施工图纸、竣工图纸等资料;
(七)隐蔽工程签证资料;
(八)抢修工程施工记录确认资料;
(九)材料认质认价签证资料;
(十)工程竣工验收资料;
(十一)其它资料。
第十五条 工程技术变更,由使用部门提出意见,征得设计单位同意,由设计单位出具《工程设计变更单》作为审计的依据。
第十六条 工程签证资料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办理完毕,事后签证原则上不予认可。确因特殊情况需办签证时,需工程管理部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审计处共同核实,并履行审批手续后方可作为审计依据。
第十七条 隐蔽工程及工程节点验收的审核,主要采用现场勘察方式。工程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审计人员共同进行现场勘察,并留书面或影像资料。
第十八条 学校计划财务处根据基建、修缮、装潢工程竣工结算审计报告,办理工程结算。未经审计的工程项目不予结算。
第四章 基本建设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计
第十九条 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的审计是指工程项目或单位工程竣工后,对该项工程的实际建设成果进行的审计。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及工程管理部门应在工程项目竣工后,组织专门人员,于三个月内完成竣工决算的编制工作。
第二十一条 基本建设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内容:
(一)基本建设项目概况;
(二)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竣工财务决算表,交付使用资产总表,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的真实性、合规性;
(三)竣工决算的编制依据是否符合规定,资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
(四)交付使用资产是否真实、完整,是否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移交手续是否齐全、合规,成本核算是否正确;
(五)建设成本列支依据是否充分,手续是否完备,内容是否真实,核算是否合规,有无虚列投资、挤占成本、提高造价、转移投资等问题;
(六)工程价款结算、往来账款和财务报表是否真实、合法,有无偷工减料,高估冒算、虚报冒领工程款等问题;
(七)尾工工程的未完工程量与所需投资计算是否正确、合规;
(八)建设资金来源是否合规,是否按照历年的投资计划全部到位;历年的各项基建拨款数额和结余资金是否真实、准确,库存物资实际存量是否真实,有无积压、隐瞒、转移、挪用等问题;应收回的设备材料以及拆除临时建筑和原有建筑的残值,是否作价收回,对器材的盘盈、盘亏是否按照规定及时处理;往来款项是否真实、合法,有无转移、挪用建设资金和债权债务清理不及时等问题;
(九)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及决算中存在的问题;决算与概算的差异和原因分析;
(十)与工程项目财务决算有关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二条 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应提供的资料:
(一)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概况说明;
(二)基本建设工程项目会计账簿、凭证;
(三)基本建设工程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交付使用资产总表;
(四)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建设中所涉及的各种合同及协议;
(五)《建筑工程质量合格证书》、单位工程和整体工程竣工验收文件;

(六)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结算报告;
(七)尾工工程的预留工程款情况;
(八)与工程决算有关的其它资料。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计划财务处根据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报告,支付工程尾款,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未经竣工决算审计,工程尾款不得支付。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山西医科大学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附:《山西医科大学基建、修缮、装潢工程预算、竣工结算、竣工财务决算报送表》

 

 

附件:

山西医科大学基建、修缮、装潢工程预算、 竣工结算、竣工财务决算报送表


工程名称

工 程 地 址

施工单位

原预算总造价

送审金额

已付工程款

工程竣工及
质量验收情况

报送部门意见

盖章(签字):

送审工程资料:

送审人:      接收人:        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