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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医科大学内部审计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6年09月21日 16:03    作者:    来源:     点击率:

山西医科大学内部审计实施办法

 

(山医大校字[2004]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审计监督工作,保障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规范》、《山西医科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部门和二级学院及校办企业。 

第二章财务收支审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务收支审计,是指审计处依法对学校及其所属独立核算单位各项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以及财产物资管理、使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财务收支审计的目的,是保证学校加强资金和财产物资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促进各项事业的顺利发展。 

第五条对财务管理制度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1、财务管理体制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是否按规定配备合格的财会人员,学校一级财务机构是否对全校各项财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3、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规和制度的规定; 

4、财务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5、是否建立岗位责任制,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是否明确,办理业务的不相容岗位是否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第六条对预算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1、预算编制的原则、方法及编制和审批的程序是否符合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规定,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有无赤字预算; 

2、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按预算执行,是否真实、合法,会计核算是否合规,预算执行过程中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3、预算调整有无确实的原因和明确的项目、数额和说明,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并经批准后执行; 

4、为保证预算的完成采取了哪些措施,这些措施是否合法、有效; 

5、收入和支出预算最终实际执行结果如何,若与计划差异较大,应分析其原因是否合理。 

第七条对财务收入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1、各项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是否统一管理、统一核算,是否及时足额到位,有无隐瞒、截留、挪用、拖欠或设置“帐外帐”、“小金库”等问题; 

2、收费的项目、标准和范围是否合法并报经有关部门批准,会计处理是否合法、合规,有无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乱收费、乱集资问题; 

3、在事业收入中,是否按照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的资金及时足额上缴。 

第八条对财务支出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1、各项支出,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和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是否真实并按计划执行,有无超计划等问题; 

2、各项支出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和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有无虚列虚报、违反规定发放钱物和其他违纪违规行为; 

3、专项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核算是否合规; 

4、各项支出所取得的效益如何,有无损失浪费等问题。 

第九条对结余及其分配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1、经营收支结余是否单独反映,会计处理是否合规; 

2、结余分配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有无多提或少提职工福利基金等问题。 

第十条对专用基金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1、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贷基金和勤工助学基金的提取,以及学校提取或设置的其他基金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是否及时足额到位; 

2、各项专用基金的管理是否合规,是否按照其用途使用,使用效益如何; 

3、各项专用基金是否设置专门的账户进行核算,核算是否合规。 

第十一条对资产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1、现金和各种存款的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效;银行开户是否合法、合规,有无出租、出借或转让等问题,各银行账户是否核算规定的内容,有无公款私存和将事业资金在其他账户核算的情况;有价证券的购买及其资金来源是否合法,保管、转让和帐务处理是否合法、合规,有无违纪违规和不安全等问题; 

2、应收及暂付款项是否及时清理结算,有无长期挂帐等问题,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是否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3、存货是否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做到帐实相符,盘盈、盘亏是否及时调整; 

4、设备、材料、低值易耗品和固定资产的购置有无计划和审批手续,有无擅自购买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的问题;验收、领用、保管、报废、调出、变卖等是否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报有关部门审批、备案,有无被无偿占用和流失等问题;会计核算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清查盘点,帐帐、帐卡、帐物是否相符; 

5、无形资产的管理是否符合规定,转让无形资产是否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收入的处理是否合法、合规; 

6、对外投资是否按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是否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收益处理是否合法合规。 

第十二条对负债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1、各项负债包括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是否按照不同性质分别管理,管理是否合法、合规; 

2、各项负债是否及时清理,按照规定办理结算,并在规定期限内归还或上缴应缴款项。 

第十三条对财务决算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1、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编报的原则、方法、程序和时限是否符合财务制度的规定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 

2、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专用基金变动情况表、有关附表的内容是否完整,填列的数字是否真实,有无隐瞒、遗漏和弄虚作假等情况; 

3、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所列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合法、合规,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4、财务情况说明书是否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学校年度财务状况,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是否真实有据; 

5、财务分析的各项指标,包括经费自给率、预算收支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等是否真实、准确; 

6、上级审计机构和学校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预算执行情况审计

第十四条预算执行情况审计,是指审计处依法对学校预算执行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十五条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学校预算的执行,促进加强财务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保障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十六条对预算管理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1、预算编制的原则和方法及编制和审批的程序是否符合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规定,是否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其严肃性、公开性怎样; 

2、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收入预算中是否坚持稳健原则,支出预算是否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等原则,有无赤字预算; 

3、预算调整有无确需调整的原因及明确的调整项目、数额、措施和有关说明,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是否报经学校审定后执行; 

4、预算执行过程中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第十七条对收入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1、应当纳入预算管理的各项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款和其他收入,是否纳入学校预算,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2、应当纳入预算管理的各项收入是否及时、足额到位,有无隐瞒、截留、挪用、拖欠等问题或设置“帐外帐”、“小金库”等问题; 

3、学校组织的各项收入是否符合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规定,各项收费是否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有无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乱收费、乱集资等问题; 

4、各项收入的会计核算和资金管理是否合规。 

第十八条对支出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1、各项支出,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是否按计划执行,有无超计划开支、虚列支出和以领代报等问题,专项资金是否专款专用; 

2、各项支出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有无虚报虚列、违反规定发放钱物和其他违纪违规问题; 

3、各项支出的会计核算是否合规,有无帐实不符等问题;往来款项是否严格管理、及时清理,有无长期挂帐和被其他单位和个人占用等问题,有无利用过渡性科目隐瞒收支或直接列支等问题; 

4、各项支出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如何,有无损失浪费等问题。 

第十九条对预算执行结果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1、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的实际执行情况如何,与计划有何差异,有无赤字;如与计划差异较大或出现赤字,原因何在; 

2、为保证预算的完成采取了那些加强管理、增收节支的措施,这些措施是否合法、有效; 

3、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真实、合法、合理,会计核算是否合规,有无重大违纪违规问题; 

4、预算执行的效果如何,经费自给率、预算收支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生均支出增减率怎样。 

第二十条审计处对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的方式及时间是: 

1、事前参与:在编制预算期间,应当主动了解并要求财务管理部门提供预算编制的情况,积极提出加强预算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并为事中和事终审计打下基础; 

2、事中审计:每年10月份对当年9月底以前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或审计调查,检查预算收支进度,发现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3、事终审计:每年初对上年的预算执行情况及结果进行审计,全面评价预算执行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第二十一条审计处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时,计财处应提供下列资料: 

1、有关预算编制、管理的规定、办法和制度; 

2、学校审查批准的预算; 

3、预算调整方案及批准文件,预算管理台账等; 

4、被审年度的会计凭证、帐册、会计报表等; 

5、被审年度编制的财务决算和财务报告; 

6、与预算执行情况有关的其他资料,如收费依据等。 

第四章固定资产审计

第二十二条固定资产是指《事业单位财务规定》和《企业财务通则》中所规定的固定资产。 

第二十三条固定资产审计,是指审计处依法对学校固定资产增减、使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四条固定资产审计的目的是保障资产的安全完整,促进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监督经营性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五条对固定资产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1、是否对固定资产管理实行职务分离控制; 

2、是否建立固定资产的增减可行性论证和审批、检查、鉴定、核算、使用成效的考核和检查以及盘点和清理等内部控制制度; 

3、所建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合法、合理、有效。 

第二十六条对固定资产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1、新增固定资产是否列入计划,是否合理、合法,大型仪器、设备购置是否经过可行性研究,审批手续是否齐全; 

2、新增固定资产的计价是否正确、合规; 

3、新增固定资产的资金来源是否合法,帐务处理是否正确合规; 

4、清理、报废固定资产手续是否完备,作价是否合理,残值变价收入是否如实入帐; 

5、投资转出和出售的固定资产是否经过审批,是否经过资产评估,作价是否合理,帐务处理是否合规; 

6、盘亏固定资产是否属实,盘亏原因是否合理; 

7、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范围是否合规; 

8、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和折旧额计提是否正确、合法; 

9、固定资产作价投入和转出等非正常增减过程及累计折旧的帐务处理是否合规; 

10、核查固定资产的实存,审查帐、卡、物是否相符,核实固定资产是否真实、完整; 

11、验证固定资产的所有权; 

12、核定固定资产的数量和价值,审查出售、报废和毁损固定资产及盘盈、盘亏固定资产的帐务处理是否合规; 

13、分析固定资产使用效益指标,如固定资产产值率、固定资产更新率、仪器设备机时率; 

14、分析固定资产结构,进而评价固定资产配置的优劣。 

第五章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

第二十七条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是指学校和所属单位以国有资产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和修缮、改建及装修工程项目。 

第二十八条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是指项目投资经济活动开始至项目竣工验收前,审计处会同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审计事务所对与工程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合规和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对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目的是促进项目建设有关单位加强管理,保障建设、修缮投资合法、合理使用,正确评价投资效益,提高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管理水平。 

第三十条对基建、修缮工程项目事前审计的主要内容: 

1、各项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合法,投资是否纳入国家或学校的年度投资计划,修缮工程项目是否经过充分论证并经学校同意; 

2、投资来源是否合法,当年资金是否落实;

3、基建规模和设计标准是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文件相符,有无超规模、超标准问题; 

4、工程招标、承包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完备、合法,所订合同或协议书中的责权利、质量、工期、取费等级、拨付款办法、奖罚、保修及时效等内容是否全面、合规; 

5、与设计单位的合同是否合法、合规,收费是否合理。 

第三十一条对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1、征地拆迁费用、三通一平等费用是否真实、合法,管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2、调整概算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编制办法、定额和标准,是否经过审批,设计变更的内容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齐全;有无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和提高标准等问题; 

3、基建、修缮资金的使用是否合规,有无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和损失浪费等问题; 

4、工程价款结算、往来账款和财务报表是否真实、合法,有无偷工减料,高估冒算、虚报冒领工程款等问题; 

5、工程项目设备和材料等物资是否按设计要求采购,有无盲目采购或收取回扣行为,设备和材料等物资的验收、保管、使用和维护是否有效,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执行情况如何。 

第三十二条对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1、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及说明书是否真实、全面、合法; 

2、工程量是否真实,套项及价格是否合理,计取各种费用及执行文件、选用版本是否准确、合规; 

3、竣工决算的编制依据是否符合规定,资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各项清理工作是否全面、彻底; 

4、建设项目概(预)算最终执行情况; 

5、交付使用资产是否真实、完整,是否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移交手续是否齐全、合规,成本核算是否正确,有无挤占成本、提高造价、转移投资等问题; 

6、转出投资、应核销投资、支出等列支依据是否充分,手续是否完备,内容是否真实,核算是否合规,有无虚列投资问题; 

7、尾工工程的未完工程量与所需投资计算是否正确、合规; 

8、项目结余资金情况是否真实、准确;库存物资实际存量是否真实,有无积压、隐瞒、转移、挪用等问题;往来款项是否真实、合法,有无转移、挪用建设资金和债权债务清理不及时等问题; 

9、项目投资包干指标完成情况,包干结余分配是否合规。 

第三十三条学校各种资金来源的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均应进行审计,未予审计的工程项目不得结算。 

第三十四条审计处限于自身条件,不能完成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时,报请校领导批准,可以聘请有关专业人员或委托审计事务所进行审计,所发生的审计费用按规定从项目经费中支付。 

第六章物资、设备采购与付款审计

第三十五条物资、设备采购与付款审计,是指审计处依法对学校及所属部门进行教学、科研和办公物资、设备的采购与付款的真实、合法、合规和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六条物资设备采购与付款审计的目的,是为加强对学校采购与付款的内部控制,规范采购与付款行为,防范采购与付款过程中的差错和舞弊,避免国有资产流失,节约学校经费。 

第三十七条对物资、设备采购与付款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1、是否建立采购与付款业务岗位责任制,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是否明确,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的不相容岗位是否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采购与付款业务不相容岗位至少包括: 

1)请购与审批; 

2)询价与确定供应商; 

3)采购合同的订立与监督; 

4)采购与验收; 

5)采购、验收与相关会计记录; 

6)付款审批与付款执行。 

不得由同一部门或个人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的全过程。 

2、是否建立了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审批人对采购与付款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措施是否明确,是否超越权限审批; 

3、经办人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是否明确,是否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 

4、对大型仪器设备的采购与付款,是否进行了调查研究和集体论证。 

5、是否按照请购、审批、采购、验收、付款等规定的程序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请购手续、采购订单或合同、验收证明、入库凭证、采购发票等文件是否齐全; 

6、应付账款和预付款支付的正确性、时效性和合法性如何; 

7、凭证的登记、领用、保管、注销手续是否健全,使用和保管制度有无漏洞。 

第七章校办企业审计

第三十八条校办企业是指我校及其下属单位所属、所办或占控股地位的企业、公司和各种经济实体。 

第三十九条校办企业审计,是指审计处按照规定的职责范围对所属校办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四十条校办企业审计的目的,是为了促进校办企业严格执行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强化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其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十一条对校办企业会计报表审计的主要内容: 

1、会计报表的种类、格式、编制是否符合规定,会计处理方法的选用是否符合一贯性原则; 

2、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反映的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准确、及时; 

3、会计报表是否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帐簿编制,帐表是否相符,帐表间具有勾稽关系的数字是否相符。 

第四十二条对校办企业会计帐簿审计的主要内容: 

1、帐簿设置是否完整、全面; 

2、帐簿反映的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准确,记录是否及时、清晰,是否采用正确的更正方法; 

3、帐簿反映的经济业务是否与记帐凭证相符。 

第四十三条对校办企业会计凭证审计的主要内容: 

1、记帐凭证是否附列全部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金额是否一致; 

2、原始凭证反映的经济内容是否真实、合法; 

3、会计分录是否正确,摘要是否清晰、明了,凭证填写格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4、会计凭证的审核、传递、归档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第四十四条对校办企业资产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1、各项资产、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及其累计折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是否真实存在,并为企业所实际拥用; 

2、各项收支或增减业务是否合法,记录是否完整; 

3、各项资产核算是否及时、正确,计价是否正确,计价方法的采用前后期是否一致,若有变动,变动是否合理合法; 

4、投资业务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协议、合同有无损害国家、学校和企业利益,投资收益核算和上缴是否及时、准确,长期投资效益是否达到预期目标; 

5、固定资产核算是否及时、正确,计价是否正确,折旧方法的采用是否合法,折旧计提是否正确; 

6、有无挤占或漏记在建工程成本的行为,已完工程是否及时办理交付使用手续,竣工决算是否正确,在建工程年末余额是否正确; 

7、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摊销是否合理、合规; 

8、各项资产在会计报表上反映是否恰当。 

第四十五条对校办企业负债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1、各项负债,包括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的形成是否合理、合法,偿付结算是否及时、合规,记录是否完整; 

2、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应交税金、应付利润、预提费用的核算计提是否正确、合规、帐务处理是否恰当; 

3、应交税金是否及时、足额上缴,计提的税率运用是否恰当,计算是否正确,帐务处理是否合规; 

4、长期负债使用是否达到了预期效果; 

5、验证各项负债的余额是否正确,在会计报表上的反映是否充实。 

第四十六条对校办企业所有者权益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1、实收资本投入的比例结构是否合理、合法,增减业务是否真实,并经过严格审批; 

2、资本公积的来源是否合法,股本溢价、资产评估增值、接受捐赠等业务是否真实,核算是否正确,记录是否完整; 

3、盈余公积是否按规定提取,其使用是否合法,核算是否正确,会计记录是否全面、完整; 

4、未分配利润构成是否真实、合法、数额是否正确; 

5、各项所有者权益在会计报表上反映是否恰当。 

第四十七条对校办企业收入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1、产品或经营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的形成是否真实、合法,记录是否完整; 

2、各项收入在会计报表上的反映是否恰当。 

第四十八条对校办企业成本、费用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1、生产经营成本、产品销售成本、期间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其他业务支出的形成是否真实、合法,计算是否正确、记录是否完整; 

2、所得税的记录是否完整、正确,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是否正确; 

3、企业按国家规定的政策已享受的免税款额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上交学校补充教育经费; 

4、各项成本费用在会计报表上的反映是否恰当。 

第四十九条对校办企业利润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1、营业利润(含其他业务利润)、投资净收益、营业外收支净额和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的形成是否真实、合法,计算是否正确,记录是否完整;

2、可供分配的利润是否正确,是否按国家和学校的规定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3、企业利润在会计报表上的反映是否恰当。 

第五十条校办企业的各种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合规、有效。 

第五十一条审计处可根据国家的经济政策、校领导决定及学校的工作需要,有重点地对校办企业进行专项审计。 

第五十二条审计处对与学校经济状况有较大关系、接受投资较多或亏损数额较大以及学校指定的校办企业,应当进行定期审计。 

第五十三条审计处对已经审计过的企业实施审计时,要对前次审计结果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也可根据需要,对被审计单位安排后续审计。 

第八章内部控制制度审计

第五十四条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学校内部为实现教学、科研、医疗、管理、服务和经营目标,保护资产完全完整,提高运营的效率和效果,确保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等而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控制方法、措施和程序。 

第五十五条内部控制制度审计,是指审计处依法对学校及所属企、事业单位所订内部控制制度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五十六条内部控制制度审计的目的,是通过对内控制度的审查和评价,明确审计的范围、重点和方法,减少审计工作量和审计风险,提高审计质量,同时促使被审计单位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第五十七条对会计系统控制审计的主要内容: 

1、是否依据《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适合本单位的会计制度; 

2、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理程序是否明确; 

3、会计档案保管和会计工作交接办法是否健全、完善; 

4、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是否完善,会计的监督职能是否充分发挥。 

第五十八条对预算控制审计的主要内容: 

1、预算编制、执行、分析和考核等环节的管理状况如何; 

2、预算的编制、审定、下达和执行程序是否规范; 

3、是否及时分析和控制预算差异并采取改进措施,确保预算的执行; 

4、能否严格控制无预算的高额资金支出。 

第五十九条对财产保全控制审计的主要内容: 

1、是否限制未经授权的人员对财产的直接接触; 

2、是否采取定期盘点、财产记录、帐实核对、财产保险等措施,确保各种财产的安全完整。 

第六十条对内部报告控制审计的主要内容: 

1、内部报告制度是否健全、完善; 

2、内部报告能否全面反映经济活动情况; 

3、能否及时提供业务活动中的重要信息,以增强内部管理的时效性和针对性。 

第六十一条对货币资金控制审计的主要内容: 

1、是否建立了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是否明确,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是否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2、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人员是否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并能胜任该业务; 

3、对货币资金业务,是否建立了严格的授权审批制度,审批人对货币资金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是否明确,经办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是否明确; 

4、货币资金收付业务和财务处理是否经过严格审核; 

5、收、付款业务是否在原始凭证上签字盖章并及时足额入帐,能否做到日清月结; 

6、会计与出纳是否定期核对日记帐与总帐,主管会计是否定期与银行对帐,并编制银行存款调节表、调整未达帐项,稽核人员是否定期和不定期地监盘库存现金,库存现金数额是否超过规定限额; 

7、出纳主管的现金和银行单据的收付保管是否限制他人接近,现金收付是否集中处理并及时解交银行; 

8、借出款项是否执行严格的授权审批程序,有无越权审批及擅自挪用、借出货币资金; 

9、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职责权限和程序是否明确; 

10、财务专用章、财务负责人名章是否分别由专人管理,按规定需要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经济业务是否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 

第六十二条对固定资产内控制度审计的主要内容: 

1、固定资产的购置、调出、出售、报废及对外投资等是否经有关部门授权和审批并履行相应的手续; 

2、固定资产的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和财会部门是否对增减的固定资产在卡片、明细帐和总帐上进行平行登记,是否定期进行折旧核算; 

3、是否建立固定资产的归口、检修和调拨等管理制度; 

4、是否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固定资产盘点,是否及时处理盘盈盘亏。 

第六十三条对外投资内控制度审计的主要内容: 

1、对外投资活动是否建立集体审议联签制度,是否经过科学论证,投资管理部门是否提出投资项目申请报告,确定投资立项的依据、所需资金、投资时间、预计效益及回收期;财务部门是否会同投资管理部门对投资所需资金的筹集进行可行性分析;实物投资是否对接受投资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投资项目报告书或立项报告书是否经学校审批; 

2、是否通过投资计划的编制、执行和检查对投资进行控制,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是否经学校审批; 

3、是否定期对投资效果进行分析,提出投资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意见; 

4、是否建立了相关的资产、资金和有价证券收、付制度; 

5、是否实行投资的总分类核算、明细分类核算,定期与原始凭证和管理部门的实物帐核对,并通过清查盘点实物进行核实,由稽核人员抽查监督; 

6、股票和债券是否由独立于投资授权人、投资记帐员与出纳员之外的专人保管,是否由监督人员不定期检查其存在性和帐实是否相符。 

第六十四条对长期负债内部控制制度审计的主要内容: 

1、举借长期债务是否有借债使用计划、归还计划,是否制定举债相关制度及内部审批程序,借债决策是否审慎、负责,与债权方签订的协议或合同中,双方的权利和责任是否明确; 

2、举债投资是否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举债的数额、用途、预期效益是否明确,是否在贷款限额内按实际需要和规定用途使用借款,借款到期是按规定还本付息或办理延期借款手续; 

3、债款的取得、使用和归还是否及时、完整地根据有关凭证入帐,业务处理和会计记录等职责是否严格分工,利息支付手续是否完备; 

4、是否对长期负债资金的使用和归还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 

第六十五条对财务报告内控制度审计的主要内容: 

1、对本期发生或完成的经济业务是否全部入帐,账簿与记帐凭证是否一致,复核发生额和余额计算是否正确,是否严格检查和核对;在编制会计报表前,是否对帐簿与记帐凭证及其所附原始凭证之间、各种有关帐簿之间、帐簿记录与财产实存数之间进行认真核对,做到帐证、帐帐、帐实相符,是否在正确结帐、认真对帐的基础上,进行试算平衡工作; 

2、是否严格依据会计制度对报表种类、格式、项目排列、项目内容和编制方法的规定编制每一报表,并保证每一报表内和不同报表有数量对应关系的项目之间保持应有的对应关系;对于必须予以反映而会计报表中无法容纳的重要财务信息,是否在相关项目或通过附表、附注等加以说明; 

3、财会部门负责人或主管会计是否对编制完毕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合规性和正确性等进行认真审核并签章; 

4、会计报表是否按月、季或在规定的期限内报送各有关部门。 

第六十六条对内部控制制度审计的程序和方法: 

1、收集被审计单位的内控制度; 

2、健全性和合理性评价; 

3、总体评价,即通过符合性测试、评价内控制度的可信赖程度,确定其对实质性测试的可靠性; 

4、实质性测试; 

5、提出审计报告,对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有效性和可靠性做出实事求是的评价,并针对制度缺陷提出改进建议。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七条处级党政领导干部和校办企业法人代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依据山医大党字[2003]44号、山医大校字[2003]87号文件执行,科级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参照该文进行。 

第六十八条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