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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教师指导教师的暂行办法

发布者:liuna | 发布时间:2015-03-16

为使新进教师尽快适应大学外语教学岗位的需要,提高教学质量和教书育人的整体师资水平,特设立新教师指导教师(以下简称指导教师),并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教师条件:

1、热爱党的教育事业,热爱本职工作,品行端正,师德高尚,有为山医奉献的精神。

2、具有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由教研室主任具体安排。一名指导教师负责指导一到两名新教师。

二、指导教师职责:

1、指导教师须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同时,负责被指导者业务能力的全面培养、提高,同时进行教师师德师风的教育。指导期一般确定为两年。

2、指导教师应建立指导档案。包括新教师教案的辅导检查,定期听课(每月一次),对其不足之处提出改进意见。

3、每年年终提交一份指导工作报告,汇报新教师一年中的培养成长情况。

4、档案与报告按年一并交办公室存档。

三、指导教师工作质量和被指导者情况均纳入年终考核内容(经系教学督导小组考核,能主讲本科生外语课程;获校教学竞赛三等以上奖或发表学术论文一篇),与聘任、升职、津贴、奖金挂钩。

四、被指导者要尊重指导教师,虚心学习请教,正确对待批评意见,对所指出的不足之处应尽快改正提高。同时也应具有开拓创新精神,积极参与教学改革活动,在新观念新知识方面多与指导教师互相交流、共同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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