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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申报2016年度山西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专项第二批计划项目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7/11 09:36:56     点击:108093

 

各市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全国科技创新大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8号)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科技创新的部署,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产学研合作,加快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促进我省产业发展,根据科技计划有关管理办法,现组织实施一批科技成果转化引导专项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方向

本批计划项目将着力推动我省煤焦冶电等传统产业升级和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节能减排降耗、电子信息、生物医药等新兴产业发展壮大;推动我省生态修复、环境保护、现代农业、食品加工、旅游文化、医疗卫生、人口健康发展和安全等方面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转移转化的科技成果应符合国家和我省的产业政策,并在山西省境内转化推广(科技援疆、援藏和入滇项目除外)。具有先进性、成熟性和适用性。通过转化能形成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和新装备(包括首台套、样品、样机等)等,而且能形成示范工程、示范效应或示范基地,推动相关产业的发展或带动辐射周边地区的发展。重点转化推广近五年来通过鉴定并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以上、拥有有效自主知识产权、拥有新品种审定证书或获得国家、省部级科技奖励等的优秀科技成果。转化推广的科技成果可以是自有科技成果,也可以是国内外他人的科技成果。通过转移转化,可实现以下目标:

(一)能够显著提高产业技术水平、经济效益或者能够形成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发展的新产业的;

(二)能够显著提高安全生产能力和公共安全水平的;

(三)能够合理开发和利用资源、节约能源、降低消耗以及防治环境污染、保护生态、提高应对气候变化和防灾减灾能力的;

(四)能够改善民生和提高公共健康水平的;

(五)能够促进现代农业或者农村经济发展的;

(六)科技援疆、援藏和入滇等能够加快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

二、支持方式及要求

本次计划通过两种方式予以支持。

(一)协议后补助

1、协议后补助是针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考察,择优立项,并签订计划任务书,立项时酌情给予一定的引导经费,在项目实施期限内,根据项目实施情况酌情拨付后续经费。重点支持以下几类项目:

(1)省级以上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成员单位实施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项目。支持经省科技厅或科技部认定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成员单位围绕产业发展,以企业为牵头,通过产学研合作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与推广应用。

(2)上市或拟上市科技型企业实施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项目。支持上市企业或拟上市的科技型企业围绕产业发展,以企业为牵头,通过产学研合作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及推广应用。

(3)高新技术企业或创新型企业实施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项目。支持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或创新型企业,以企业为牵头,通过产学研合作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推广应用。

(4)以企业为牵头,通过产学研合作可建成示范基地的项目。支持以企业为牵头,通过产学研合作,开展转移转化和推广科技成果,具有较大产业化规模,具有辐射效应和示范作用,可建成示范基地的项目。

(5)已征集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按照4月7日《关于征集山西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通知》(晋科函〔2016〕38号)要求,已报送省科技厅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并且具有转化推广前景,能产生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2、申报协议后补助的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

(1)申报单位应为山西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转制院所或医疗机构。科技援疆、援藏和入滇项目的申报单位可为大学、科研院所或企业等企事业单位,同时与受援地有对接单位。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科研管理制度。具有与实施项目相匹配的资金筹措和转化应用推广能力。具有相关的科研技术人员、推广人员和应用生产人员。鼓励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联合申报;

(2)项目负责人应是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含中级)或硕士以上学历(含硕士)的科研人员;

(3)项目申报单位转化他人科技成果时,应与成果所有人签署相关合作协议,明确任务分工、相关投入、成果及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益分配等事项;

(4)项目实施年限一般为2-3年;

(5)已获得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支持且尚未验收结题的项目原则上不予支持,同一项目负责人只能申报一项科技成果转化引导项目。

(二)公共性服务补助

公共性服务补助主要引导和支持市县科技主管部门、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或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牵头单位等积极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公共性服务工作。根据申报单位开展工作实际绩效和预期目标,择优立项,立项时酌情给予一定的引导经费,在项目实施期限内,根据项目实施情况酌情拨付后续经费。

1、支持各市、县科技管理部门开展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市、县科技管理部门内设机构健全,人员配备合理,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管理规范;设有支持本地区的科技成果转化引导专项经费;制定了切合本地区实际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政策、措施和办法;具有良好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平台;支持本地区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活动,提供相关服务,成效显著。市、县科技管理部门负责人为项目负责人。

2、支持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公共性服务工作。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应为提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的各类中介机构,内设机构健全,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管理规范;具备提供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服务的专业性人才,人员配备合理;具有良好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平台和较强的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服务能力;为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活动提供中介服务,成效显著。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负责人为项目负责人。

3、支持省级以上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牵头单位开展联盟日常事务。牵头单位组织协调联盟成员单位开展有关科研活动、交流合作、知识产权保护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及产业发展促进等工作。省级以上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是指由省科技厅或科技部认定核准的创新联盟。支持经费由联盟牵头单位负责管理,牵头单位负责人为项目负责人。

三、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应真实、客观和有效,纸质材料一式五份,按顺序装订成册。同时制作图文并茂的一份PPT,以光盘形式随纸质材料一并提交。

(一)申报协议后补助的项目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山西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专项申报书(协议后补助类)》;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相关附件,包括:

(1)申报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和有关资信证明;

(2)上年度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报表附注等)和纳税等证明;

(3)项目负责人职称和在本单位任职或聘用等证明材料;

(4)成果鉴定证书、科技奖励证书、品种审定证书、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证书等;

(5)转移转化他人科技成果需提供技术转让合同或推广合作协议;援疆、援藏和入滇项目需提供援助单位和被援助单位双方的合作协议。

(6)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成员单位申报的项目需提供联盟合作协议、认定文件等;上市或拟上市企业的申报项目需提供上市核准文件或按照上市要求规范运作的相关佐证材料;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企业的申报项目需提供相关认定文件;

(7)产品检测(检验)报告、用户试用报告或经济社会效益佐证材料;

(8)特殊行业须提供符合该行业管理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资质证书、产品认证、市场准入证明、安全检测报告、环评报告或文件等);

(9)项目实施匹配资金筹措的证明材料;

(10)其他相关材料。

(二)申报公共性服务补助项目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山西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专项申报书(公共性服务补助类)》以下简称《申报书》;

2、市、县科技管理部门或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申报项目除《申报书》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科技成果转化公共性服务工作总结和绩效;

(2)地方财政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引导专项(或计划)经费证明、立项文件、合同;

(3)相关佐证材料;

3、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申报项目除《申报书》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科技成果转化公共性服务工作总结;

(2)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公共服务合同;

(3)相关佐证材料;

4、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申报项目除《申报书》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工作总结和绩效;

(2)国家级或省级联盟的认定文件;

(3)联盟成立的合作协议;

(4)联盟经费筹集与使用的有关制度和情况;

(5)联盟成员单位开展合作推动产业发展成效的佐证材料。

(三)PPT制作

所有项目都要制作带音频的PPT,时间8分钟,PPT内容要求图文并茂,内容清晰,具有说服力,各项证明材料和生产条件等内容也需要在PPT内展示,PPT内容和申报材料内容要求客观、真实、一致。

四、申报程序、时间和受理方式

1、项目申报采取网络申报(http://kjpt.sxinfo.net)与书面申报并行的方式,实行归口管理、逐级申报。涉密项目按有关保密要求执行。

网络申报成功后,申报单位将生成的书面申报材料用A4纸双面打印、按顺序将申报材料和附件简装成册一式五份按要求签字盖章后连同PPT报送至项目申报组织单位,由组织单位签字盖章后集中报送。

2、网络申报受理时间:2016年7月5日-2016年8月25日。

3、纸质材料受理时间:2016年8月29日-2016年8月31日。

4、纸质材料、光盘报送山西省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地 点:太原市迎泽大街366号省科技厅917房间。

5、业务咨询单位和联系方式:

山西省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

联 系 人:王鸿禄

联系电话:0351-2023903,15035149985

省科技厅创新处

联 系 人:李武魁

联系电话:0351-4046610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

2016年7月5日

原文链接:http://www.sxinfo.gov.cn/fzjhc/44772.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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