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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清理山西省高等学校科技创新项目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11/05 11:03:32     点击:153

 

根据山西省教育厅《关于清理山西省高等学校科技创新项目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的通知》(晋教科函[2012]37号)文件精神和《高等学校科技创新项目管理办法》及《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规定,高校科技创新项目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自批准之日起,研究周期一般为2年。教育厅拟对山西省高等学校科技创新项目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进行清理,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2010年及之前山西省教育厅批准立项的所有未结项或经批准延期结项的科技创新项目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科技创新项目包括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科技研究开发资助项目(含自筹经费项目);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含自筹经费项目)。

二、清理要求

1、上述各类项目按《管理办法》规定和要求申请结项(详细内容见山西教育网:http://www.sxedu.gov.cn/BMGZ/actinfo_list.asp?p_id=37),并提交《山西省高等学校科技创新项目结项报告书》或《山西省高等学校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结项报告书》(以下简称《结项报告书》)及有关结项材料。未按规定时间及程序申请结项的一律予以撤项。

2、如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延期的项目,由项目责任人提出延期申请及延期时间内拟开展的项目研究计划,经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并出具正式公文,报教育厅科技处审定,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年,到期仍未完成者将予以撤项。

3、凡被撤销的项目,所在学校负责追回已拨付经费剩余部分,用于本校自选课题立项,被撤销项目责任人3年内不得申报教育厅各类科研项目。

4、至今未开展任何研究工作的项目,由所在学校追回已拨经费,并对违反规定滥用课题经费者追究责任。用项目经费购置的图书、设备等属于国有资产,按规定要全部上交学校。

三、材料报送

项目《结项报告书》2份,其中1份为原件;项目成果2套,其中1套为原件;省科技厅科技成果鉴定意见或软科学科技成果验收意见原件及其他项目成果证明材料。

四、截止时间

2012年11月22日18:00前由各院(系、部)统一汇总后,将纸质材料及相应电子版文档一并上报科学技术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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