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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推荐2010年度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07/19 15:29:41     点击:195

 

各学院、系(部)、处(室)、馆(所)、中心、医院:

根据教育部《关于推荐2010年度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的通知》(教技发函[2010]22号),2010年度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项目的推荐工作已经开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范围

1、2010年度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推荐工作分为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自然科学奖、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技术发明奖、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包括推广类)和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专利奖,共四个奖种。

2、已获省部级二等奖及以上奖励,拟申请由教育部推荐2011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的项目(简称直报项目),可按有关要求直接推荐参加教育部遴选。

二、推荐条件

1、凡推荐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的项目,须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教技发厅[2001]1号)的有关要求,于网络推荐截止日期前在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成果专利处办理科技成果登记。具体注意事项可查看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网站相关栏目(www.cutech.edu.cn)“科技成果”--“成果登记”栏的“如何进行成果登记”。

2、推荐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自然科学奖的项目,其主要论著必须是2009年10月底以前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或出版的专著,并得到了同行学者的相应评价。对涉及与国外合作完成的研究项目,应当由国外合作者或机构提供书面证明,说明我国学者在该项研究中的学术贡献。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自然科学奖所列完成人和单位必须是10篇代表性论文、专著的作者和署名单位。

3、推荐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技术发明奖的项目,需实际应用一年以上,并已获授权发明专利。对于未授权发明专利的,需按照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技术发明奖要求进行查新,并通过鉴定。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技术发明奖项目完成人一般不超过6人,且必须每人都有对应的发明点内容,不可两人共用一个相同的发明内容。

4、推荐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一般应通过鉴定,实际应用一年以上并已经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并根据项目的特点按相应类别推荐。其中推荐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推广类)的项目,需实际应用三年以上或获得部委(省)级(含)以上奖励满二年且其后推广工作突出。

5、推荐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专利奖的项目,应为已获授权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单件专利,经实施后,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6.推荐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的项目,不得使用任何已经获得省部级和国家级科技奖励的项目内容,只能是其后的新进展、新成果,否则视为重复报奖。

7. 直报项目不得有已被推荐参加2010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项目的内容。直报国家自然科学奖项目的代表性论文(专著)发表(出版)时间必须为2008年2月28日前,且“代表性论文”的主体工作是在国内完成;直报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的整体技术必须是2008年2月28日前首次应用,对有行政审批要求的项目必须提交相关部门审批证明。

8. 所有推荐项目的经济效益应出具主要生产、应用单位财务部门核准并加盖公章的证明(须有一份原件),并按推荐书中的各项要求一一填写。

三、推荐材料

1、推荐项目须登录“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网络申报系统”(http://211.68.23.93/xmsb),按照各奖种推荐书填写说明进行填写,并提交书面推荐书3套(含一套原始件,推荐书主件和附件装订成册)。

2、登录申报系统的推荐号和校验码由申请者与校科学技术处联系获取。

3、推荐项目提交的电子版推荐书和书面推荐书内容必须完全一致,其内容及页数应严格按照填写说明要求提供,对于超页数推荐的,一律不予受理。

4、在《项目名称可否公布》一栏如选“否”的推荐项目,应在报送书面推荐书时,应提交书面报告。

5、按照有关规定,每一推荐项目需交纳项目评审费300元(含直报项目),办理科技成果登记的项目需交纳成果登记费(项目的完成人人数×35元/人),与推荐材料一并经二级院系汇总后由校科学技术处转交。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周芩;联系电话:4135413 13303400420。

五、截止时间

2010年8月27日,逾期不予受理。

特此通知

二○一○年七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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