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术评议机构,负责学术事务管
理,在校学术事务审议、决策、咨询中发挥重要作用;对推
进民主参与、科学决策、专家治校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二条 为推进和深化我校决策与管理的科学化和民
主化,遵循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章
程。 ‘
第二章组成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的专家教授代表、学校学术
事务主管领导、院、系、部、所、中心主要学术事务负责人
组成,人数25—35人。 、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和副主任委员3
—5人,由资深教授和学校学术事务主管担任。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设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各一人,原则
上分别由学校学术事务主管领导和科技处负责人兼任。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原则上为正
教授,年龄结构中应注意选拔年轻学者代表,分布结构中应
充分考虑非行政职务人选所占比例,学科专业结构和学缘结
第四章活动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原则上每学期定期
活动一次,根据重要学术事务不定期活动。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或主任委员会议由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受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
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须在会前
履行请假手续,其意见可以书面形式表达。列席会议人员根
据会议议题确定。 .
第十二条 会议议题由秘书长负责征集、学术委员会主
任委员会议或主任委员确定。
第十三条 重要议题的表决,以赞成票超过委员总数的
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不能委托其他委员或人员代为投票
表决,亦不能书面投票表决。
第十四条 对已经通过学术委员会表决的议题,如学校
党委会议或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会议认为有必要重新评议,
可召集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予以复议。
第十五条 对于学术委员会会议讨论的事宜;各位委员
均有保守秘密的义务,不对外泄露讨论的具体内容、具体过
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