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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医科大学科技项目管理补充办法

发布时间:2006/09/30 18:19:31     点击:238

 

2004年底,学校出台了《山西医科大学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山医大校科字[2004]23号),这对规范科研管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起到了重要作用。但由于省有关部门对科研项目的管理(如结题管理)提出了一些新的要求,现就有关内容补充如下:

一、项目结题的基本要求

1、各类课题应按项目任务合同书的要求完成,结题工作按有关部门的要求进行:

2、课题完成情况将作为项目负责人今后申报项目和评奖等重要依据;

3、项目负责人在发表相关论文时必须署名“山西医科大学”并同时注明“***项目基金资助(编号:******)”字样。计划任务书中无合作单位的,论文不得署有其他单位名称;

4、结题项目其他形式的科研成果亦属学校所有,课题组不应擅自进行处理。

二、项目结题提交材料

1、结题报告;

2、资金决算表;

3、项目的科研经费本(若有结余经费可转入本人的其他科研项目经费本,若无其他科研项目,允许该经费本继续保留,满一年后收回存档。);

4、发表学术论著或专利的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5、其他相关科研成果。

三、项目结题形式

项目主持人将全部材料上交科技处后,科技处将依据有关部门规定进行结题验收,验收形式包括通讯评议和会议评审两种方式。

四、本办法由学校科技处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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