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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医科大学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06/09/30 18:19:31     点击:278

 

第一条总则

为了落实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关于科研项目实施的有关规定,规范我校各类科研项目结题以及结余经费管理,支持科研人员进行相关的持续研究。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结余经费的界定

1.结余经费是指科研项目批准的执行期限结束、项目结题后实际拨入经费与支出经费相抵后的余额;

2.无明确执行期限和结题要求的各类科研项目,在实施二年(人文社会科学项目)或三年(自然科学项目)后视为项目结题,所剩余经费以结余经费处理(项目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第三条结余经费的管理

3.学校设立“科研发展基金”;

4.科研项目结题后,结余经费转为学校“科研发展基金”;

4.1项目组织单位要求对项目进行成果鉴定(验收、评审)的,待成果鉴定(验收、评审)结束后,将结余经费转入“科研发展基金”;

4.2有关部门要求对项目进行审计的,在审计结束后,将结余经费转入“科研发展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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