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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医科大学科研行为规范

发布时间:2013/12/31 16:10:52     点击:375

 

为进一步维护学校科学研究秩序,增强科研创新能力,营造良好科研氛围,调动和保护学校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教监〔2012〕6号)精神,特提出学校科研行为规范(概括为十准十不准),请遵照执行。

一、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诚信的治学态度,秉持学术良知,恪守学术规范;不准从事损害集体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生物医学伦理道德等方面的研究,以及抄袭、剽窃、侵占他人成果,伪造、篡改科研数据。

二、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申报、执行和科研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相关性负直接责任;不准违反科研经费管理、科研项目管理规定。

三、加强项目真实性和可行性论证,研究人员要对申报项目的研究背景、工作基础、研究现状、查新报告、人员组成等作真实陈述,保证项目申报材料真实、可信、可行;不准编制任何虚假材料或以任何方式干扰项目申报与评审。

四、按照有关规定,依据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 ,科学、合理、真实编制科研经费预算,保证预算的前瞻性和可操作性;不准编造虚假合同、虚列支出项目,编报虚假预算。

五、根据项目任务书(合同)认真完成各项研究任务,严格执行国家保密制度;不准随意变更项目内容,随意将科研任务外包、转包他人,以及利用科研项目为特定关系人谋取私利和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六、严格遵守财经法律法规,按照预算批复的支出范围和标准合理使用经费,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不准违反规定转拨、转移科研经费,购买与科研活动无关的设备、材料,虚构项目支出、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和虚列、虚报、冒领科研劳务费,用科研经费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

七、提高科研成果保护意识,加快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及知识产权保护,发挥科研成果服务区域医疗和大众健康功能,扩大科研成果效益;不准滥用成果资源和成果影响,利用科研成果谋取不当利益。

八、在项目评审与学术评价中坚持科学标准,遵循客观、公正原则,如实反映评价对象的质量和水平,与被评对象存在利益关系的专家须及时说明并回避;不准徇私舞弊,接受任何形式的、可能影响客观公正的礼金、礼品、各种有价证券等,不得提前泄露评审信息、散布不实信息。

九、主动说明与合作(外协)方的关系,自觉接受监督,要对纵向项目的合作(外协)单位资质、履行合作(协议)能力、业务相关性、经济合理性等内容进行审核,按管理规定严格把关;不准利用科研经费从事投资、办企业等违规经营活动,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学校用科研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

十、做廉洁科研文化的建设者,培育崇尚科学、追求真理、包容并蓄、宽松和谐的科研学术文化,使科研文化成为大学文化传承创新的重要源泉;不准从事对廉洁科研学术文化校风、学风造成不良影响的研究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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