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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章程

序 言

山西医科大学的前身是山西医学传习所,创建于1919年8月。1921年8月,改为山西医学专门学校。1928年8月,更名为山西医学专科学校。1932年1月,组建为私立山西川至医学专科学校。1940年3月并入山西大学,称作山西大学医学专修科。1946年8月,升格为国立山西大学医学院。1953年9月,独立建校,更名为山西医学院。1996年9月,更名为山西医科大学。

山西医科大学建校之初肩负“医学济世、育才兴邦”的使命,开启了山西中西医学汇通交融的新纪元。从山西医学传习所到现代大学,学校始终根植于华夏文明、三晋沃土,秉承“医师之十德”,培养和造就了一大批卓越人才。进入新时代,学校高扬“医理博精,德能高邃”校训、“献身、务实、团结、进取”校风、“求实精进、坚韧弘毅”精神,努力建设全国一流研究应用型医科大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自主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山西医科大学,简称“山医”或“山医大”,英文名称为Shanxi Medical University,缩写为“SXMU”。学校域名为http://www.sxmu.edu.cn。

第三条 学校法定住所为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新建南路56号,学校办学地点为迎泽校区、中都校区和汾阳校区。迎泽校区地址为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新建南路56号,中都校区地址为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文华街55号,汾阳校区地址为山西省汾阳市学院路16号。

在办学过程中,新设立和并入学校的各类机构,均为学校的有机组成部分。

第四条 学校是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由山西省人民政府举办,业务主管部门为山西省教育厅,登记管理机关为山西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属于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构建新时代医德教育新模式,培育又红又专、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创新型和应用型高级医药卫生健康专门人才,为经济社会发展、人民卫生健康事业提供人才支持和智力支撑。

第七条 学校坚持“育人为本,医教协同,整体提升;内涵发展,特色鲜明,国内一流;创新驱动,文化引领,服务社会;立足山西,面向全国,辐射全球”的发展定位,致力于建设高层次医学人才聚集地、卓越医学人才培育地、高质量卫生健康服务策源地,建成全国一流研究应用型医科大学。

第八条学校依法实施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采取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教育形式。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学历教育是学校的主要教育形式。学校在本科教育的基础上,大力发展研究生教育,统筹成人高等教育、继续教育和留学生教育,积极拓展中外合作办学,依法颁发学历证书或其他学业证书,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

第九条 学校根据国家需要和办学实际,依法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保持适度的经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规模。

学校以医学学科为主,走医工结合、医理结合、医文结合、医管结合的发展道路。学校努力建设国内一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保障人民健康的高峰高原学科群和国内具有较大影响、具备成果转化与产业化能力的协同创新交叉学科群,形成布局合理、特色鲜明、高峰矗立、高原崛起、整体提升、综合交叉、动态发展的新型学科生态。

第十条 学校以师德师风建设为引领,建设领军人才和团队突出、人才梯队层次清晰、后备人才充足的高水平师资队伍,构建健康积极的人才生态。

第十一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山西医科大学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全面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

第十二条学校建立重大决策事项听证和风险评估制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监督和评价。

第十三条 学校构建安全稳定工作体系,建立健全重大突发事件风险评估机制、安全风险防控机制、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机制,建设平安校园。

第十四条 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经山西省人民政府同意,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十五条 学校的举办者为山西省人民政府。

学校举办者依法管理学校;监督学校办学行为,指导学校发展规划;考核评估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学校举办者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自主管理;提供办学资金,保障办学经费来源;维护学校利益,促进学校持续健康发展,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举办者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二)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按照国家学位制度的规定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

(三)根据人才培养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决定人才培养模式,开展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方法改革和教学设施建设;

(四)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五)依法自主开展与境内外大学、研究机构的交流和合作;

(六)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实施奖励或处分,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七)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核发相应学业证书,实施奖励或处分;

(八)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保障安全;

(九)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学校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照法律、法规、章程以及学校规章制度的规定,遵从学校办学宗旨,坚持高等教育公益性目的;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响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对学校办学的各项要求,以人才培养为中心,认真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以及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各项职能;

(三)制定严格和明确的权利行使制度,按照国家和学校的信息公开规定依法公开相关信息,接受举办者、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校内民主监督及社会监督;

(四)维护受教育者和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执行国家教育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国家和山西省人事分配政策,保障教职员工收入合理有序增长;

(五)依法自主履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治理体系

第十八条中国共产党山西医科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学校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医护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医护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院(系、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坚持“严”的主基调,提高一体推进“三不腐”能力和水平;

(九)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医护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学校按期召开党员代表大会。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

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条 学校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医护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会议由常委会召集,议题由常委会确定。全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学校党委设立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常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常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不是党委常委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中国共产党山西医科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学校纪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决策部署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第二十二条 山西省监察委员会驻山西医科大学监察专员办公室,与中共山西医科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根据授权,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提出监察建议,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调查、处置。

第二十三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长办公会议实行集体讨论、会议决定的体制。

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由校长、副校长参加。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第二十五条 学校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依据学校举办者核定的机构编制数,按照党的建设、行政管理、学科建设、教育教学、科研创新等需求,设置党政工团管理机构、教学辅助机构、科研机构、教学机构、基层党组织、附属机构。

第二十六条学校实行校、院(系、部)两级管理为主的体制。学校主要履行领导、决策和宏观管理职能,学院(系、部)主要履行组织、实施和具体管理职能。学院(系、部)根据学校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学院(系、部)发展规划;

(二)组织开展学院(系、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国际交流与合作等活动;

(三)制定工作规则和管理办法,负责学院(系、部)教职员工和学生的服务与管理;

(四)设置、调整学院(系、部)的内部机构;

(五)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六)学校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七条 学院(系、部)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受学校党委统一领导,是学院(系、部)的政治核心,负责本学院(系、部)思想政治和党的建设等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学校的决定在本学院(系、部)的贯彻执行,支持院长(主任)履行职责。学院(系、部)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在学院(系、部)的贯彻执行;

(二)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学院(系、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及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负责学院(系、部)领导班子自身建设,提高领导班子成员的综合素质和执政能力;

(三)负责党组织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四)负责学院(系、部)思想政治教育和德育工作、意识形态工作、师德师风建设、校园文化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学院(系、部)干部的教育、培养和管理监督工作,负责学院(系、部)发展党员工作,做好党员的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指导学院(系、部)师生党支部开展工作;

(六)领导学院(系、部)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帮助其按照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七)学校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八条 院长(主任)是学院(系、部)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学院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国际交流与合作以及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学院(系、部)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议事决策的基本形式,承担学院(系、部)重要事项通报、研究、审议和决策的职能。学院(系、部)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

(一)学习传达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学校党委、行政的决议、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研究贯彻落实学校党委、行政各项决议、决定的具体措施;

(二)研究制定学院(系、部)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年度总结、重要改革措施和规章制度;

(三)学院(系、部)思想政治工作、班子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学生教育管理、安全稳定和精神文明建设、教学改革、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实验室建设及行政管理等工作中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

(四)按照管理权限,讨论提出学院(系、部)各类机构设置、岗位设置和负责人建议人选,研究学院(系、部)绩效考核与分配方案,教职工年度考核结果与奖惩决定,以及人事调配、人才引进、晋职晋级、国内进修、选派出国等重要工作的意见建议;

(五)学院(系、部)年度经费预算、大额度资金使用、大宗设备采购、办学资源大规模调配方案等,在招生就业、社会服务、对外合作交流、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或群体性事件的重大决策中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等。

第三十条 学院(系、部)党政联席会议的议事规则:

(一)学院(系、部)党政联席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两次,特殊情况及时召开,须有党政班子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到会方可召开;党政正职有一人不能参会或达不到规定人数时,不能举行正式会议;

(二)学院(系、部)党政主要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共同协商确定党政联席会议议题;主持人根据会议内容确定,党政主要负责人会前要对提交讨论的议题充分沟通,重大问题、重要事项在会前必须充分酝酿;

(三)学院(系、部)党政联席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一事一议;形成决议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经应到会人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做出决议;

(四)学院(系、部)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问题、表决的形式和通过的决议,应在会后及时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的决定决议,会议成员应按照集体决定和各自分工认真组织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

(五)如情况紧急,学院(系、部)党政正职可采取灵活方式与班子成员交换意见、沟通情况,必要时请示上级领导,及时处理;事后应形成书面记录。

第三十一条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依照其章程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其他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学术委员会委员人数应当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原则上为不低于35人的单数;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学术委员会下设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和学术道德5个专门委员会。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在有关学院(系、部)设置学术分委员会,承担相应职责。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九)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定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和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三十二条 学校设立教学委员会,依照教学委员会章程对学校教学工作和教学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指导、评议和决策。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3人,固定委员25-27人,非固定委员6-9人。各学院(系、部)根据教学工作需要设立学院(系、部)教学委员会,接受学校教学委员会指导。教学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适应国家与社会对人才的需求,从高等教育办学规律出发,依据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提出教学改革与发展的建设性意见;对学校的教学改革(包括教学内容、课程体系及教学方法与手段等)、教学管理等进行调研并提出指导性意见;

(二)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学校实际,对人才培养目标、方案进行调研并提出咨询指导意见,对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等提出指导性意见,指导学校人才培养的教学质量监控工作;

(三)对实验室建设、实习基地建设等教学基本建设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

(四)评审、验收校级教学质量工程建设项目;

(五)评审校级教学改革项目和优秀教学成果奖,并审定省级教学改革和优秀教学成果奖推荐项目;评审学校教学奖励项目;

(六)审定学校教材建设规划,对学校各专业开设课程所选用的教材进行审核;

(七)审核学校教学相关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聘任标准和条件的教学要求,提出指导性意见。

第三十三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事务的决策机构。成员由学校相关领导、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学科专家等9-25人组成,人数为单数。设主席1人,常务副主席1人,副主席2-3人。学位评定委员会可以按学科门类,设置若干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原则上按学院(系、部)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校有关学位工作的规章制度及实施办法;

(二)作出批准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决定;

(三)制定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标准和办法;

(四)作出撤销已授学位的决定,作出撤销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决定;

(五)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六)其他需要学位评定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四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在每年6月、12月召开全体会议,讨论学位授予等事宜。学位评定委员会在闭会期间,授权主席、副主席或主席会处理有关紧急事项,并向其后举行的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报告。

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由主席主持,主席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委托副主席主持。学位评定委员会或分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重大会议决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为表决通过,不得采用通讯、委托投票的方式,表决结果由主席或副主席当场宣布。

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应做好会议记录和纪要,会议的纪要、表决票、表决统计结果(经主席签字)等材料要存档、备查,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将会议纪要提交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五条 学校成立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教师系列高、中级职称和实验系列中级职称评审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及申报人员学科专业情况从专家库随机抽取,评审专家不少于25人。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职称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申报职称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品德、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进行综合评议和认定;

(二)对具有评审权学科的教授、副教授、讲师、实验师任职资格进行评审表决;

(三)对无相应教师高级职务评审权学科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进行评审推荐。

第三十六条学校成立教材工作领导组(教材建设委员会),对学校教材建设、使用与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审议和监督。教材工作领导组(教材建设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学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和学院(系、部)负责人组成。在学校教材工作领导组(教材建设委员会)领导下,各学院(系、部)成立由学院(系、部)负责人为组长,专业负责人、教研室主任和课程负责人为成员的教材工作小组。教材工作领导组(教材建设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加强党对教材工作的绝对领导,贯彻落实教育部、山西省关于高校教材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制定学校教材管理、激励保障、绩效考核等各项制度;

(二)结合学校实际研究制定学校教材工作中长期规划,组织教材编写、审核与选用、检查监督、教材培训、支持保障等工作;

(三)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教材工作会议,谋划部署各项教材建设工作,集体研究决定重要事项;

(四)指导教材审核专家委员会做好教材审核、评议、研究等工作。

第三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员工行使民主权利、民主管理学校的基本形式,是学校内部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教职工代表大会每3年或5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民主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员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三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根据需要可以邀请离退休教职工等非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并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且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应当根据学校实际,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3年或5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任务。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可以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执行委员会联系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与学校有关机构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学校可以在下属单位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在该单位范围内实行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条 山西医科大学工会是学校教职员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机构,以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为基本职责,按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四十一条 共青团山西医科大学委员会是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在山西医科大学的基层组织,受学校党委和上级团委领导,以引领凝聚青年、组织动员青年、联系服务青年为基本职能,按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四十二条学校学生会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学校团委和山西省学生联合会指导下,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其章程开展工作。学校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学生依法依规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治理的机构。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或修订学生(研究生)会组织章程,监督章程实施;

(二)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学生(研究生)会组织执行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研究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

(五)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

(六)征求广大同学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

(七)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十三条 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经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以总数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并经学校党委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延长或者提前期限一般不超过1个学期。

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须有应到会代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大会通过决议实行举手表决制,重要人事任免实行无记名票决制。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全体应到会代表过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对章程及其修正案的表决须以全体应到会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为通过。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经班级团支部推荐、学院(系、部)学生会组织选举产生,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代表名额一般不低于学生(研究生)会组织会员人数的1%,名额分配应覆盖各个学院(系、部)、年级及主要学生社团,其中学校、学院(系、部)学生(研究生)会组织工作人员中的学生代表一般不超过40%,女代表一般不少于25%。

第四十四条 学生(研究生)委员会是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全体学生帮助和监督学生(研究生)会组织的工作。

学生(研究生)会组织须设立主席团,并聘任团委专职干部作为秘书长协助工作。主席团负责学生(研究生)会组织的日常工作,对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负责,并定期向其报告工作。

学院(系、部)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闭会期间由学院(系、部)学生(研究生)委员会向学院(系、部)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十五条学校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第四章 学校职能

第四十六条学校发挥人才培养基本职能。坚定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一)围绕国家战略、区域发展,进行专业建设,前瞻性布局建设新兴医学或医学相关专业,推进国家级特色专业、国家一流专业建设;

(二)落实国家教学标准,制订本校教学标准,以培养创新型应用人才为目标,分类分层论证、修订,不断完善人才培养方案;

(三)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加强教学基本建设,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探索构建具有创新性和国际视野的新型育人模式;

(四)加强新型课程体系建设,合理优化课程体系,规范提高课程标准,推动医科课程与工科、理科、文科等多学科交叉融通;

(五)推进教育评价改革,开展本科教学质量报告、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报告、学科专业质量报告、课程质量报告等,形成有效的质量预警和反馈机制。

第四十七条 学校发挥科学研究基本职能。把创新驱动发展作为学校的优先战略,面向医学科技前沿和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整合学校优势平台团队资源,以高效率的创新体系支撑学校高质量发展。

(一)建设医教研协同联动、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公共研究平台,培养和引进高层次领军人才和高水平创新团队,深度参与国家科研项目和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

(二)完善科技体制机制创新,激发科技人员创新活力,推动产学研结合和科技成果转化;

(三)建立科学合理的分类评价体系,加大对创新动力的扶持,加大对重大项目、重大成果、重要转化和高层次科研平台的奖励与支持。

第四十八条学校发挥社会服务基本职能。建设高质量产学研合作平台和基地,加强附属医院建设,全面提升医疗卫生健康服务能力。

(一)以“医工结合”为切入点,与相关高校、科研院所和行业企业开展合作,为实现区域经济转型发展和创新驱动发展提供强有力支撑;

(二)贯彻落实国家医教协同政策,加强附属医院建设,不断提升社会服务能力和行业影响力;

(三)发挥学校教学科研优势特色,汇聚整合省市县三级公共卫生资源力量,推进高水平公共卫生学院和预防医学科学院建设,服务和保障国家和区域公共卫生事业发展。

第四十九条 学校发挥文化传承基本职能。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革命文化,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营造和谐健康文明的文化育人氛围。

(一)以立德树人为引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养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加强大学文化的统筹规划,整合校内优质文化资源,讲好山医故事,凝聚师生人心,增强文化自信,树立良好形象,提高社会声誉,扩大学校文化影响力;

(三)加强师德师风教育、医德医风教育、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教育。加强制度文化和行为文化建设,培养扎根人民、奉献国家的时代新人。

第五十条学校发挥国际交流合作基本职能。统筹优质教育资源,开展多层次、多渠道、全方位的国际交流合作,实现本土化与国际化交汇融合。

(一)加强国际化办学,培养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能够参与国际事务与国际竞争的国际化人才;

(二)完善国际合作机制,构建深层次、宽领域、立体化国际合作伙伴网络,构筑互利共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平台;

(三)聚焦国际前沿,建设国际化产学研服合作体系,以高水平合作助推师资、教学、科研、医疗服务发展。

第五章 教职员工

第五十一条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五十二条学校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三条 学校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勤奋工作,尽职尽责;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

(四)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四条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力量,学校为教师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学校实施教师资格制度。

第五十五条 教职员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和岗位聘用制度;

(二)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聘用制度;

(三)工勤人员实行岗位聘用制度。

第五十六条 名誉教授、讲座教授、客座教授、访问学者、进修教师以及其他形式的聘用工作人员,在学校从事教学、科研等活动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等,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五十七条学校实行教职员工绩效和德、能、勤、绩、廉等情况的考核制度。学校按照依法制定的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进行考核。

第五十八条 学校建立教职员工发展制度,构建完整的培训体系,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国际学术交流合作。

第五十九条 学校逐步提高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员工福利待遇,建立和健全教职员工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六十条 学校的教师、管理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以教学和人才培养为中心做好本职工作。

第六十一条学校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教职员工退休制度。

第六十二条学校对取得突出工作成绩的教职员工实行奖励制度,对取得重大成就和做出重大贡献者予以重奖。

第六十三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学校对教职员工的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处分由主管部门决定。

第六十四条 教职员工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向学校教职员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教职员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到申诉后,应当予以核实,公正裁决。教职员工申诉处理程序为提出申诉、受理申诉、做出处理意见。

教职员工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1名,常务副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由校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分管校工会的副职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分管人事、教学、科研、行政的副职校领导担任;委员由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教职工代表若干名组成。

教职员工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工会,作为申诉处理的常设机构,负责具体执行教职员工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与事务。

第六章 学生

第六十五条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六十六条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平等地利用学校提供的公共教育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学习深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校规定学业标准时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按国家及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六)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七)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七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章程和规章制度;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四)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五)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八条 学校坚持立德树人,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

第六十九条 学校鼓励学生在完成主修课程学习任务的基础上选修其它课程,成绩合格者,颁发相应证书。

第七十条 学校设立学生先进集体、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综合荣誉称号和其他单项奖,并对获得荣誉称号的学生集体和个人予以奖励。

第七十一条 学校设立奖学金,由学校奖学金评定委员会评定。奖学金的发放要体现奖励先进的原则。奖学金的评定要公开、公正,根据学生的品学表现评定。

第七十二条学校对困难学生实行救助制度。学校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酌情给予救助:

(一)学生家庭因遭遇重大自然灾害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影响学生完成学业的;

(二)学生突遇父、母亡故,生活费无保障的;

(三)学生父、母身患重大疾病,失去工作和经济来源,影响学生完成学业的;

(四)学生本人因突患重特大疾病或遭遇意外事故,产生的医药费数额较大,给家庭经济造成巨大压力的;

(五)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给予救助的。

第七十三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学校可对违反校纪的学生进行处分。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七十四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到申诉后,应当予以核实,公正裁决。学生申诉处理程序为提出申诉、受理申诉、做出处理意见。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

第七章 财务与资产

第七十五条学校办学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办学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七十六条学校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务法律法规制度,结合学校实际依法建立、健全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编制学校综合财务收支计划,统收统支,合理使用、严格管理教育经费,提高教育投入效益。

第七十七条学校依法公开财务信息,完善监督机制,防范财务风险,保证资金安全。

第七十八条学校实行财务审计监督制度。每年对校级财务收支状况、企业化管理单位财务状况、有创收单位财务状况和万元以上工程项目预决算情况进行审计,并建立审计报告制度。

第七十九条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定期开展资产清查,保证国有资产的完整与安全。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使用效益,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第八十条学校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加强学校无形资产的管理,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声誉。

第八章 学校与社会

第八十一条 学校坚持开放办学,积极与国内外有关机构开展医学教育、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技术开发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第八十二条学校积极开展协同育人,加强教学基地建设,遴选符合条件的专业机构建设学校本科生教学基地、研究生教学基地、科学研究基地、师生社会实践基地。

第八十三条 学校加强协同创新,积极与行业、企业合作,开展联合技术攻关。整合医药产业研发资源,建立产学研相结合的良性机制,促进科研成果向社会生产力转化。

第八十四条山西医科大学校友包括在山西医科大学及前身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和教职员工,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学位和荣誉职衔的中外各界人士,经学校批准获得学校校友会会员资格的机构、团体和个人。

第八十五条 学校依法设立校友会,校友会按其章程开展各项活动。学校认可和支持各地区、行业、届别、系(专业)别校友依法成立的校友分会。

第八十六条学校关心和支持校友工作,采取多种形式与校友建立广泛联系,听取校友的意见和建议,促进学校建设和发展。

第八十七条 学校设立山西医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致力于加强学校与国内外各界的联系和合作,吸引社会捐赠,筹措资金,推动学校事业发展。

第九章 学校标识

第八十八条学校校训为:医理博精,德能高邃。

第八十九条学校校风为:献身、务实、团结、进取。

第九十条 学校精神为:求实精进,坚韧弘毅。

第九十一条学校校徽采用同心圆形设计,寓意内敛和谐、同心同德、团结进取。外圆环内上方为启功题写的中文校名,下方为大写英文校名。数字“1919”,位于内圆中图案下方,标明建校年份,表明了学校的历史传承和发展进程。校徽主图案元素取材于古希腊神话医神阿斯克勒庇俄斯(Asclepius)手持的盘绕灵蛇的神杖,象征神奇的医术和中立的医德,寓意学校薪火相传、征程漫漫的发展轨迹。

校徽图案主色调为象征着宁静、博大、深远的学院蓝(C=100、M=90、Y=50、K=0),体现以健康和生命为主题的青春气息和无限生机,寓意学校事业兴旺,朝气蓬勃。

第九十二条 学校校旗为学院蓝长方形旗面,中央印有校徽和中英文校名。

第九十三条学校校歌是《山西医科大学校歌》,集体作词、臧云飞作曲。

第九十四条 学校校庆日为公历9月6日。

第十章 附则

第九十五条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需提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征求意见,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由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报省教育厅核准。

第九十六条 学校发生分立、合并、终止,或者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举办与管理体制变化等重大事项时,可以依据章程规定的程序,对章程进行修订。

第九十七条本章程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九十八条 本章程经核准后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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