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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医科大学科技成果鉴定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6/09/30 18:19:31     点击:235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校科技成果的管理,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根据科技部《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和教育部、省科技厅等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鉴定范围

1、基础性研究成果

2、具有一定技术创新性和应用背景并产生一定效益的应用技术成果。

3、能直接应用于技术研究和开发的理论成果,可视同应用技术成果申请鉴定。

4、软科学研究成果。

第三条 鉴定组织

1、成果鉴定由省科技厅和有关部门组织;

2、学校科技处具体承办。

第四条 鉴定成果基本要求

由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完成的各类科技成果,若在鉴定范围内,须发表两

篇省级以上文章,方可提出鉴定申请。

第五条 鉴定申请

1、个人或单位申请;

2、科技处审核;

3、学校签署同意意见;

4、向山西省科技厅提出鉴定申请。

第六条 鉴定形式

成果鉴定主要以会议形式进行,课题组提出七至十五名同行专家,经科技厅同意后组成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鉴定结论须经到会专家四分之三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七条 鉴定专家

鉴定专家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对被鉴定科技成果所属专业有很深的了解,熟悉该领域国内外科研技术发展状况。成果完成单位人员、项目组成员、任务委托单位人员不得选聘为鉴定专家;

第八条 鉴定材料

1、《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申请表》一式4份;

2、工作总结报告1份;

3、技术总结报告1份;

4、查新报告及收录、引用证明1份;

5、国内外情况对比分析报告1份;

6、应用报告或经济效益证明(需加盖应用单位财务章);

7、检测报告(需要进行检测的项目);

8、其他证明材料;

9、拟聘评审专家名单(注明:单位、职务、职称、通讯方式)

第九条 鉴定费用

1、鉴定费用由第一申请人负责

2、校内有关工作人员不领取鉴定费(已从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第十条 其他

非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的鉴定成果,我校的课题组成员应及时送交校科技处《鉴定证书》2份,以便核查和管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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