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校学术交流活动的管理,鼓励各单位和个人进行学术交流活动,充分调动广大师生员工的创新积极性,推动学校科研工作的进一步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学术交流活动包括:
1、由我校主办或承办的国际性学术会议、全国性学术会议或五省(市、区)及以上区域性学术会议等学术交流活动;
2、学校同意邀请的国内外科学家和知名专家出席的学术活动;
3、本校教职工参加的重要的国内外学术会议;
4、学校组织的全校性学术交流活动;
5、本校各单位组织的校内学术交流活动。
第三条 国际性学术交流活动管理
1、 励主办或承办国际性学术活动,包括学术讲座、学术合作、学术会议;
2、 办单位一般应提前半年书面向校科技处提出申请;
3、 校研究决定;
4、 学校提供一定经费支持;
5、 鼓励科技人员参加国际性学术活动,对担任国际会议分会及以上主席或
做大会报告的参会人员,学校将报销旅费和会务费。
第四条 全国性或五省(市、区)及以上区域性学术交流活动管理
1、鼓励主办或承办国内高层次学术会议,如国家部委、一级学会、二级学会、“863”、“973”课题组召开的全国性学术会议;
2、主办单位一般应提前2~3个月书面向校科技处提出申请;
3、学校研究决定;
4、学校提供一定经费支持;
5、鼓励科技人员积极参加国内大型学术会议和各种学术交流活动,对在100人以上的全国性学术会议上作大会学术报告者,学校将报销旅费和会务费。
第五条 全校性学术活动管理
1、全校性学术活动原则上由科技处或会同有关院(系、部)共同组织;
2、人文社科类专题讲座的主讲人及题目原则上要经宣传部审查;
3、校内学术讲座的主讲人原则上以硕士、博士、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
教师为主,但下列教师必须进行学术讲座:
(1)国家、省级重点学科带头人、博导每年必须做一次全校性学术讲座,结合自己的工作介绍有关研究进展。
(2)省级以上课题承担人在项目完成并结题后,结合研究项目介绍有关研究进展。
4、 校性学术讲座计算工作量,列入年度工作考核内容。
5、 讲人及题目由各院(系、部)负责组织,由科技处汇总后统一安排。
第六条 非全校性学术活动管理
鼓励各院(系、部)、各学科和全体师生以多种方式,积极举办各种学术活
动。
第七条 教师和科研人员要积极参加学术活动,有关要求将纳入学校教师继续教育管理,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八条 鼓励、支持高层次的学术交流活动
学校鼓励科研单位和个人与国内外知名学者进行各种形式的合作研究,鼓励邀请这些知名学者来校进行学术活动,包括进行学术讲座、学术交流及短期合作研究,对来访的国外知名学者、两院院士、国务院学科评议组成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评审专家、“863”、“973”项目评审组成员、一、二级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国家核心期刊主编等,学校参与组织并提供一定的经费支持。
第九条 鼓励邀请在海外从事科研并有所成就的校友回校进行学术讲座、讲学、合作等交流活动。
第十条 本办法由校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