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总则
为进一步促进我校科技成果转化,根据国务院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归属
1.凡上级部门或学校资助的科研项目形成的科技成果,或主要使用学校科技资源(设备、经费、材料等)形成的科技成果,其知识产权属于学校。
2.学校在册工作人员,研究生包括全脱产和在职研究生、进修人员、在校学生利用学校资源包括人力资源、财力资源、设备资源等从事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完成的各种形式的科技成果,其知识产权属于学校。
3.凡没有得到学校或政府资助,基本上不使用学校科技资源形成的科技成果,其知识产权属于个人。
4.本办法中“学校的科技成果”是指学校拥有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
第三条 科技成果知识产权转让形式
1.科技成果所有权转让。指将学校的科技成果的所有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单位,学校取得转让收入。
2.科技成果使用权转让(如专利许可实施等)。指将学校的科技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或部分转让)给其他个人或单位,学校取得转让收入。
3.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指将科技成果作价后投入到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中,学校取得公司的部分产权(表现为有限公司中一定比例的出资额或股份公司中一定的股份),成为公司的股东之一。
4.本办法不涉及学校自主投资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情况。
第四条 科技成果转化程序
1.对确有市场价值的应用性科技成果进行必要的包装和宣传,包括由法定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估价,通过高交会或网上交易系统进行发布等。
2.经学校同意,课题组可积极与接受成果的企业或个人投资者进行前期谈判,探讨转化的可行性。
3.科技处与课题组负责人共同参加科技成果转让或作价投资事宜的谈判,制定转让或投资的初步方案。
4.初步方案经学校批准后,由学校(或学校指定校内其他法人)与成果接受方或其他投资方签署合同。
5.由课题组履行合同中规定的属于我方的责任,保障技术转让或技术投资的顺利实施;同时按合同保障学校的利益。
第五条 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分配与奖励
1.科技成果转让后,学校将按有关规定对课题组进行奖励。
2.由学校的科技成果作价投资而形成的产权中,学校将提取同等比例的产权奖励该课题组。
3.从科技成果转让收入中提取的奖金或从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的产权中提取的奖励产权,由课题组负责人根据课题参加人员的实际贡献分配。对在成果转化过程中起了较大作用的非课题组人员,在确定课题组奖励比例时,另外提取一定比例(不超过10%)予以奖励。学校给予课题组的奖励性产权,可在公司注册时直接登记。因某种原因没有直接登记的,可在以后注册变更时予以登记。
第六条科技成果转让中的相关法律责任
1.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严格按照有关法规进行。
2.有关转让收入的税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违反有关法规,未经学校同意,擅自转让、变相转让职务发明技术成果或泄露技术秘密的,依照有关法规承担法律责任。
4.违反有关法规,侵占他人的科技成果,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有关法规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