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调动我校教职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有效保护学校的知识产权,实现科技兴校、振兴山医的目标。根据国家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包括山西医科大学校本部及所属各院、系(部)、馆(所)、中心、医院以及有关人员,本规定所指的知识产权包括:
1.专利权(指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和技术秘密。
2.成果权,是指科研成果(基础研究成果、应用研究成果、理论研究成果)。
3.著作权,是指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创作,并由本单位承担完成的论文、著作、产品设计、软件、图册、摄影、录像等。
4.商标权,学校校名、校标和各种本校拥有的注册商标及服务性标志。
第三条 本规定涉及的知识产权是指我校科研人员在执行本单位任务、利用我校名义或主要利用我校的各种条件完成的成果所取得的知识产权。
第四条 在校学生包括研究生(全脱产和在职研究生)、进修人员利用学校资源包括人力资源、财力资源、设备资源等从事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完成科研论文等各种形式的科技成果,其知识产权属于学校所有。有关具体规定另行制定。
第五条 学校的名称、商标及其它服务性标志(包括但不限于“山西医科大学”、“Shanxi medical university”、“SXMU”及校徽图案)均为我校无形资产。凡以山西医科大学的名义设立的各种机构,包括科研以及商业机构,均须得到学校授权。
第六条 联合研究课题、对外服务或外单位委托我校进行实验研究的项目需由学校出面与对方签订合同或协议,并按规定收取管理费。联合研究完成的研究成果,其成果权、专利权、著作权须按照合同属学校或双方共有。任何人不得以单位名义或个人名义与外单位签订合同协议,如有违反规定者,参照本规定第九条处理。
第七条 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技术和成果要及时申请专利,然后再公开发表论文或进行成果鉴定;对于不宜申请专利的智力成果应作为本单位的技术秘密加以保护并采取防卫性措施。
第八条 职务发明专利管理
1.鼓励教职工进行职务发明并积极申报专利;
2.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对专利发明人的授权专利给予奖励(参照有关规定);
3.学校负责支付教职工职务发明专利的申请费、专利被批准后三年内的年
费。
第九条 学校所有知识产权,由学校负责统一管理,任何人不得私自对外转让、使用、泄露。如有违反法规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会商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