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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医科大学科学技术工作奖励补充办法

发布时间:2006/09/30 18:19:31     点击:327

 

2004年底,学校出台了《山西医科大学科学技术工作奖励办法》(山医大校科字[2004]22号),对规范科研管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在执行过程中发现了一些新的问题。现就有关内容修改补充如下:

一、关于“第三条 科研项目奖励”的修改补充

1、863项目子课题、973项目子课题和国际合作课题参照国家级项目给予经费配套及奖励。

其中:①863、973项目子课题、国际合作课题是指我校作为第一承担单位者;作为协作单位参与课题研究且有经费到位的项目按部委立项课题处理。

②上述课题的到位经费与配套经费总额中,外单位协作费用不得超过20%。

2、部委立项课题的经费配套及奖励按国家级项目的50%执行。

3、对经费超过100万元的单一国家级项目,学校的支持配套经费不低于100万元。

4、对10万元以上的学校配套经费(人文社科项目除外),应有不少于80%用于购置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

二、关于“第四条 科研论文奖励办法”的修改补充

1、期刊影响因子≥20的一区论文,奖励10万元,其中包括科研经费5万元,现金5万元。

2、对期刊影响因子<20的SCI收录论文,按其所在期刊影响因子分区进行奖励。影响因子约≥5.0±~<20的一区论文,每篇奖励科研经费2~3万元,其中,影响因子自5.0±起每增加1,奖励科研经费由2万元增加0.07万元;影响因子在二区(约≥2.5±~<5.0±)的论文,每篇奖励科研经费2万;影响因子在三区(约≥1.5±~<2.5±)的论文,每篇奖励科研经费1.5万元;影响因子在四区(约<1.5±)的论文,每篇奖励科研经费0.6万元。(为便于日常投稿时选择,此处列出了医学期刊影响因子各区的近期参考期)

3、由于不同期刊、不同年份、不同学科的相关期刊影响因子有所不同,为科学、公平、公正起见,学校在每年9月份统一汇总进行奖励时,以每年9月份最新的SCI影响因子为准。

三、本办法由学校科技处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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